风(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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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楼:
Re:法律案例分析系列之一——关于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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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年08月16日19点16分 |
【cat在大作中谈到:】 > >案情简介: > 被告人刘某,男,51岁,工人,石某,女,47岁,售货员。 > 刘、石系夫妻关系。被害人陈某曾将其养女强奸,被刘某发现后怀恨在心,遂与石某商议,准备报复。某日晚10时许,在刘的威逼下,其养女按刘的意思将陈某骗到某郊区引水渠南岸的石坡下。这时预先埋伏在石坡下的刘石二人当即冲出,乘其不备,刘用铁棍(长0。8米,重4。5斤)将陈打倒,然后两人分别抡起铁棍又猛击陈的头部三下(石手持的铁棍长0。5米,重3斤)。石说:“看看有气没有?”刘说:“管他呢,快走!”二被告人作案后,慌忙将凶器丢进引水渠内跑回家。翌日晨,过路的群众发现了尸体。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是因头部被击导致颅脑内出血,伤势过重,休克而死。案发后,两被告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 现在的问题是,对本案中被告人打陈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是定为故意杀人罪呢,还是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 > 欢迎大家踊跃发表看法。风兄我越俎代疱之处还望海涵,不要扁我。:e > 另,谢绝灌水,请不要简单地写一个答案,请写出你的看法和理由。谢谢。
从法律实践的角度看,(我的个人观点,不知道与CAT的标准答案是否相同)。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二被告人用铁棍击打被害人头部,而且打了三下。头部是人身上最危险的部位,用铁棍击打头部能致人死亡。一个具有正常心理状态的人是应该认识到这一点的。这在法律上即构成“明知”。这也就证明二被告人有剥夺被害人生命的主观故意。而且,从二被告人的对话中可以看出,他们对被害人的死亡是持放任态度的。也就是间接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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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首向来萧瑟处,归去,也无风雨也无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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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推理之门 Tuili.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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