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c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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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楼:
Re:法律案例系列分析之三——他们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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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年08月27日00点21分 |
唉,本来想过两天再贴出来的。不过楚兄说得我心痒了,忍不住就剥夺了大家讨论的乐趣,真是不好意思,过两天一定再贴一个新案例出来让大家讨论。
对杨某、张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有下列两种不同的意见: 1·被告人杨某勾结同伙张某,以非法抢占他人财物为目的,将刘骗到公共厕所,首先提出"把钱给我用一下",此话实际上是对刘某的一种威胁,以造成刘某的恐惧心理。遭到刘的拒绝后,又乘刘不备,当场将钱抢走。可见,本案虽然没有直接使用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胁,但实际上使用了抢劫罪的胁迫手段。虽然杨、张抢劫数额不大,但是抢劫罪并不以抢劫数额的大小作为定罪的依据,所以,本案所涉及的数额并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本案属于有通谋的抢劫共同犯罪,即结伙抢劫。杨是本案的主犯,应予以从重处罚;张是从犯,也应依法惩处. 2·本案中的杨、张两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采取了乘人不备、公然夺取的方法,抢走刘某现金375元,在主、客观方面具备了抢夺罪的行为特征。但是,根据我国《刑法》约有关规定,抢夺罪的构成还必须以数额较大为前提。抢夺数额不大的,不构成犯罪,属于一般的违法行为。所以,杨、张两被告人不构成抢夺罪。 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杨、张两被告人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 要正确认定本案的性质,最关键的是要正确区分抢劫罪与抢夺罪的界限。所谓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劫罪与抢夺罪都是带一个"抢"字的侵犯财产罪,都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一般主体也可能相同,(仅是刑事责任年龄有不同的要求,前者为14周岁,后者要求满16周岁),但是这两种罪在侵犯客体上不完全相同,在客观方面则完全不同,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而抢夺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物的所有。抢劫罪在客观方面是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取财物;而抢夺罪则是采取公然夺取的方法取得财物。抢夺财物虽然也要使用 一定的强力,但这种强力是针对财物,而不是针对被害人人身; 而抢劫罪实施的暴力则是针对被害人的人身,即通过暴力使被害人不能反抗而取得财物。这是在客观方面区别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关键。此外,构成抢夺罪,要求犯罪分子所得的财物,必须是数额较大"(数额较大,是构成抢夺罪的必备要件之一。由于我国地域辽阔,情况复杂,经济发展状况不同,法律对"数额较大"很难作统一规定,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机关,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参照盗窃罪的数额较大或巨大的起点,酌情确定,一般以500-2000元作为构成犯罪的起点);而构成抢劫罪,则没有规定被抢的财物要"数额较大",这是因为此罪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其社会危害性明显大于抢夺罪,因而并不要求财物数额必须较大,所以,数额大小,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这是区别两罪的重要标志。 在司法实践中遇有这样的情况,即行为人为了非法占有他 人财物,同时又给被害人的人身造成了伤害。对此是认定为抢劫罪还是抢夺罪,应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作具体分析: (1)行为人的目的都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又都造成了他人伤害的后果,如何定性要看这种伤害是否是有意造成的。如果是有意造成伤害,则是以暴力取财,应认定为抢劫罪;如果不是有意伤害,而是在抢夺财物中,由于用力过猛,无意中给被害人造成伤害的,应认定为抢夺罪。(2)行为人是否实际使用暴力手段取得财物。有的人携带凶器,准备暴力抢劫,但着手实行时没有使用暴力,而只是公然夺取,应认定为抢夺罪;有的人原来没有打算使用暴力取财,但在取财过程中,又动用了暴力手段或暴力威胁,就应认定为抢劫罪。 根据以上分析,本案中的杨某、张某的行为显然是抢夺行为,而非抢劫行为。这是因为: (1)杨、张二人虽然乘人不备,公然行抢,但其抢的内容与抢劫的"抢"截然不同。他们既未使用暴力,也未采取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杨某虽然向刘某提出"把钱给我用一下",但不能将此话片面地理解为抢劫罪中的"胁迫";因为。抢劫罪中的胁迫是指犯罪分子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产生恐俱,不敢抗拒,而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或任其劫走财物。这种胁迫的特点是以暴力做后盾,即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如不交了财物,其暴力会立即付诸实施。而 本案却根本不具备这一特点,所以,定抢劫罪显然是不当的。虽然,杨乘机从刘腰包中将钱夺走时,因用力过猛而致刘摔倒在地,擦伤手腕,但也不能因此得出结论,认为两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因为杨、张使用"暴力"抢走刘某钱的行为,其"暴力"针对的是钱,而非刘某的人身,只是由于用力过猛,才无意中造成了被害人受伤的结果,这与抢劫有意识地实施暴力并以此作为劫取财物的手段,显然是不同的。本案中的被害人刘某摔倒后,手腕受轻伤,完全符合抢夺罪的客观实际情况。因此,不应认为是实施暴力抢劫的结果。(2)从本案具体情节看,被告人夺取财物的数额较小,尚没有达到构成抢夺罪的数额要求,且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又能积极退赃;因此,对于本案,我们认为应视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应以一般抢夺行为对待,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楚魂在大作中谈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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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门外貌协会会长、推门观光团副团长、推门色狼协会秘书长兼谜诡推门恶意抹黑流氓集团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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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推理之门 Tuili.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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