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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因风与我这段时间工作较忙,法律案例栏一段时间新文章不多……(人气:308)
 楚魂楚魂
1 楼: 因风与我这段时间工作较忙,法律案例栏... 01年09月16日20点11分


在此向大家致歉,先转几篇贴子吧!过几天没那么忙时再写几篇补上!

讯问犯罪嫌疑人 (摘自当代警察战术战法栏,原发贴者:欧阳浩翔 )
1、 公安机关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公安机 关批准,可以传唤到 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公安机关传唤犯罪嫌疑人时 ,应当出示《传唤通知书》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并责令其在《传唤通知书》上签名(盖 章)、捺指印。 传唤持续的时限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讯问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填写《提讯证》,在看守所或审讯室进行讯问。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
(一)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讯问,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家长 、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讯问可以在公安机关进行,也可以到未成年人的住所、单位、学校 或者其他适当的地点进行。
(二)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进行翻译。
(三)讯问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配备翻译人员。
(四)讯问笔录应当交给犯罪嫌疑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如记录有差错或者遗漏,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更正或者补充,并签字捺指 印。
(五)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六)讯问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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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推理之门 Tuili.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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