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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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
Re:刑法案例教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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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年10月01日00点20分 |
利用这个案例给大家讲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就是所谓“间接实行犯”的问题。所谓“间接实行犯”就是不直接实施犯罪行为而利用不为罪或不发生共同犯罪关系的第三人实行犯罪。 以这个案例来将,表面上看,张某是教唆他的儿子犯罪,好象是应该认定为教唆犯,但实际上,张某的儿子只有13岁,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当然张某的行为也就不构成教唆犯罪。对张某应该直接以故意伤害致死定罪判刑。张某就是“间接实行犯”。 间接实行犯把一定的人作为中介实施其犯罪行为,其所利用的中介由于具有某些情节而不负刑事责任或不发生共同犯罪关系,而间接实行犯就要对其所通过中介实施的犯罪行为完全承担责任。至于间接实行犯没有亲手实行犯罪,又为什么要将其视为实行犯,这就涉及到刑法理论上的间接实行犯的正犯性问题,过于深奥,在此不赘述了! 间接实行犯的问题理论上看视复杂,但实际上在推理侦探小说中经常出现。比如:医生甲对病人乙有仇,一天在注射液内投入毒药,让护士丙为其注射,结果乙死亡。这属于利用他人的无罪过行为实施犯罪。又如:甲对乙有仇,意图枪杀乙。一天丙向甲借枪,甲把装有子弹的枪借给丙,骗其枪中没有子弹,可以吓乙一跳。丙信以为真,朝乙开枪,乙中弹身亡。这属于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犯罪,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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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首向来萧瑟处,归去,也无风雨也无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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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推理之门 Tuili.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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