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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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证据调查的系列文章之一——证据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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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年09月23日18点12分 |
一、神示裁判法 人类社会早期,断案者在争诉双方真假难辩曲直难断时,往往求助于神的力量,依据神的示意来审查证据和裁断案情。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神誓法”,另一种是“神判法”。 所谓“神誓法”,就是当原告人和被告人就案件事实提出互相冲突的陈述时,审判者要求双方分别对神发誓以证明其陈述的真实性。如那一方不敢对神发誓,或者在宣誓过程中神态慌乱或宣誓后显示出某种报应的迹象,便可判定其说的是假话。 古巴比伦王国的〈汉莫拉比法典〉规定:“倘若某自由民之妻被其丈夫发誓所诬陷,而她并没有与其他男子共寝时被捕,则她应对神宣誓,并得回其家。”法兰克王国的〈撒利法典〉亦把“誓言”规定为主要的证据形式。在阿拉伯国家,以〈古兰经〉为代表的伊斯兰法律也把宣誓作为一种重要的证据调查手段。在我国古代,神誓法也曾是查明案件的手段。〈周礼〉中记载:“有狱讼者,则使之盟诅。” 神判法就是在诉讼过程中以某种方式来请求神灵示意并据此查明案情。〈汉莫拉比法典〉第2条规定:“若某人被告发犯有巫蛊之罪,有不能证实,可将其投入河中进行考验。如没有溺死,则告发者处死刑。反之,则被告人有罪。”古代日耳曼人也曾采用这种水审法,但其标准与巴比伦人正好相反。他们认为河水是世界上罪圣洁的东西,不能容纳有罪只人,所以嫌疑人若浮于水面,则证明其有罪,则沉入水中,反而无罪。后一种情况下,嫌疑人亲友应立即捞救。古印度〈那罗陀法典〉规定了神明裁判的8种形式:水审、火审、秤审、毒审、圣水审、圣谷审、热油审、抽签审。我国古代亦有神判法,但形式有所不同。据说尧舜帝时的法官皋陶就曾用“神羊”来查明案情和判断被告人是否有罪。 神示裁判法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随着社会发展,以退出历史舞台。但现在一些国家在诉讼程序中仍保留有证人宣誓的传统,则是这种方法遗留下来的痕迹。
注:文章选自何家弘主编〈证据调查〉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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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首向来萧瑟处,归去,也无风雨也无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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