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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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有关证据调查的系列文章之一——证据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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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年09月22日21点15分 |
二、审讯问案法 审讯问案的目的是获取当事人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和核实有关的证据,而且最主要的是获取被告人的口供。当时的执法者认为,被告人最了解案情真相,所以其供述最为可靠,是“证据之王”。我国古代就有“断罪必取服输供词”和“无供不录案”的断狱原则。 我国的刑讯制度历史悠久。一部中国法制史处处可见刑讯制度的痕迹。早在周朝时,刑讯就亿广泛用于司法实践之中。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唐律》中规定:“诸应讯囚者,必先以情审查辞理,反复参验犹为能决,事须讯问者,立案同判,然后拷讯。”但是法律上的规定并不能阻止实践中对权利的滥用,且不说贪官酷吏,就连包公等所谓“青天大老爷”也把刑讯视为看家手段,宣称“不用大刑,焉得实供。”明朝时实行特务统治,所以刑讯逼供盛行。锦衣卫镇抚司的刑具有18种之多,如挺棍、夹棍、脑箍、烙铁、一封书、鼠弹筝、拦马棍、燕儿飞、灌鼻、钉指等。欧洲国家也是如此。“法西斯”一词本身就是古罗马的一种刑具,当时,每个执政官都有12个侍卫,每个侍卫肩上抗着一束用红带捆绑的榆木,中间插一把斧头,象征国家最高长官的权力。这就是法西斯。 当然,在我国古代,也有一些优秀的执法者在批评刑讯的弊端时,也提出了一些较为科学的方法。周朝时有人提出了“听狱之两辞”,并总结出“以五声听狱讼”的审判方法。《周礼》中说,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这可以说是在审判问案中运用心理学原理的最初尝试。 随着社会的发展,刑讯逼供制度逐渐得到限制和废除。同时,人们也在寻找着促使被告人供述和审查被告人供述的科学方法。其中之一就是测慌技术。1875年,意大利一位生理学家设计了一种肌肉颤动描计器和各种类型的血管容积描计器,以记录人在惧怕和紧张时的肌肉颤抖情况和血压变化情况。这大概是最早的“测慌器”。 经过研究发现,人在说谎时会不由自主地产生一定的心理压力,进而引起一系列生理反应,如心跳加快、血压升高、手掌出汗、体温微升、肌肉微颤等。由于这些生理反应都是受人体植物神经系统控制,所以人的主观意志无法改变。这就是测慌器的基本工作原理。1921年,美国加洲的伯克利警察局首次把测慌技术用于审判问案之中。在美国测慌业的先驱者中,来那得·羁勒是位佼佼者。他不仅创办了自己的测慌事务所,而且创办了至今仍颇有名气的羁勒测慌学校。测慌结论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测慌人员的素质、技能和经验。目前美国大约有三千多名测慌专家。 1923年,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法院在弗赖伊诉合众国一案的审判中首次遇到测慌结果能否作为证据的问题。该案法官认为测慌技术尚未得到生理学家和心理学家的普遍认同,所以拒绝将其采纳为证据。目前,美国多数法官都不在反对把测慌结论用做证据,但往往要求被告人接受测慌必须是出于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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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首向来萧瑟处,归去,也无风雨也无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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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推理之门 Tuili.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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