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 作者: 主题: 内容:
 进入版区才能发表文章 
 您当前的位置: 推理之门 > 侦探推理 > 法律案例   【版主】:水晶鱼儿 字体大小:
1页/共1页(总计6个回复)
主 题: 警察能否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转摘自当代警察战术战法栏(人气:467)
 楚魂楚魂
1 楼: 警察能否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转摘自... 01年10月08日14点03分


警察能否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


在刑事诉讼庭审中,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主要是向法庭阐述案件事实,提供证据,并就事实和法律问题与被告方展开辩论。但是,检察官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时需要侦查人员出庭说明,于是,警察能否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成为大家关注的问题。
在刑事诉讼中,警察、检察人员担负着不同的诉讼职能,但是,却具有共同的诉讼目标——打击犯罪。
对于一般刑事案件,已经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的证据材料。自然,警察就要负责侦查工作的具体落实,而检察官作为公诉人,在庭审中出庭支持公诉,主要是向法庭阐述案件事实,提供证据,并就已有证据和法律问题与对方展开辩论。所以,在理论上,有人称检察官为“书桌官署”,而警察则被称为“行动官署”。二者的良好配合对于准确、及时打击犯罪是十分关键的。
在英国,司法界有句著名的箴言,“警察是法庭的公仆”(Policeman is the public servant of the court),讲的就是警察有义务为法庭审判的顺利进行,为保证司法公正提供服务,其中警察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是警察服务于法庭审判应有之义。在司法实践中,警察经常作为控方证人出庭作证的,并且辩护方也可根据辩护的需要要求某一警察出庭作证,在出庭作证问题上,警察与其他普通证人负有同样的义务和责任。在美国,《美国联邦诉讼规则及证据规则》第六百零一条关于证人资格的规定仅排除了“法官和陪审员”的证人资格,警察为证实侦查行为的合法性而以证人身份出庭在美国是再平常不过的事情。在日本,学者也主张:“司法警察职员不是当事人,可以为证人。”

一 在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公诉人对于搜查、勘验、检查等侦查活动中形成的笔录存在争议,需要负责侦查的人员以及搜查、勘验、检查等活动的见证人出庭陈述有关情况的,可以建议合议庭通知其出庭。这就肯定了警察在一定条件下应当出庭作证的做法。

但是,对于警察出庭作证,仍然有几个法律问题需要解决:
第一,警察出庭的身份问题。现有规定只是说合议庭可以通知其出庭陈述有关情况,而没有明确警察出庭的身份。没有证人的名分,就可能造成只能由检察官和法官对其侦查事项进行询问的局面,从而剥夺了被告方和辩护方的反询问权和辩论权。而且加之警察的特殊身份,实践中必然也无法彻底贯彻交叉询问制度。
第二,法官和被告人、辩护人是否可以主动要求警察出庭。我国基本上是以职权主义为特征的大陆法系国家,法官仍然保留着指挥庭审的权力,那么为了查清案情,就必须赋予法官直接通知警察出庭的权利。另外,也应当赋予被告人、辩护人要求警察出庭的权力。因为控方证人(包括警察)不出庭往往影响的是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辩论权而不是公诉权,而且很多情况下不是出于公诉需要而是被告人和辩护人出于辩护的需要要求侦查人员出庭。但是不管怎么说,现有规定的设立体现了控方对警察出庭的迫切态度,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立法对此问题的软化倾向。

二、 笔者认为警察出庭问题虽涉及理论因素,但是理论因素克服的最大障碍不是来自于理论本身,而是来自于观念的变革。对警察出庭的态度实际上也有待于司法机关对此问题的重新认识。首先,对公安机关来说,必须树立以公诉为中心的工作导向。而应当自觉为公诉做好一切必要的协助工作。。尽管我国没有像西方那样主张“警察是法庭的仆人”,但是客观上警察作为“法律的仆人”却是警察身为执法人员应有之义。其次,就公诉人员、审判人员来说,应当摒弃怕麻烦的思想。部分检察官和法官可能认为公安机关的案卷已经很完备了,无须耗费有限的司法资源来要求证人(包括警察)出庭。这样,当被告人、辩护人要求警察出庭时,公诉人和法官都会以各种理由搪塞。笔者认为只有在司法工作人员心目中真正树立对人民负责的信念,才能克服这种思想的危害。

三、 笔者认为,鉴于目前公检法三机关的司法体制未做重大变革,对于警察以证人身份出庭问题,法律应作出特殊的规定,笔者认为,下列几种特殊情况下警察应当以证人身份出庭提供证言:
1.警察在犯罪现场目击犯罪事实的发生,或者当场抓获犯罪人的情况。比如,警察在巡逻时目击犯罪发生,并当场抓获嫌疑人,那么在日后的审判中,警察应当以证人的身份出庭证明他所目睹的犯罪经过和抓捕经过。
2.警察实施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活动时,即使是当场制作的笔录,这种笔录也不能对法官的审判产生预决的证据效力。如果检察官和法官对此种证据有疑问或辩护人出于辩护的需要,法官、检察官有权要求侦查人员出庭当庭陈述证据获取的地点、时间、所处的位置和当时的状态等等。
3.警察实施秘密侦查行为时所获得的证据。由于我国并未在侦查中建立起像西方那样的司法审查制度,警察的多数侦查行为尤其可能侵犯公民重大权利的秘密侦查都是由其自行决定、自己执行的,缺乏必要的制约,其中难免会产生偏差,检察官和法官可以要求警察到庭陈述证明侦查行为的合法性。
4.当证据是由警察提取、保管时,如果这些证据由于客观和主观的原因存在变质、灭失的可能,或当事人对证据是否是原物存在异议(如可能被调换等情况),法院、检察院应当要求警察出庭证明整个提取或保管过程的适当性。
5.当辩护方对证据及侦查行为的合法性提出异议时,警察应当出庭陈述,以证实没有刑讯逼供,没有非法搜查等情形,如提出口供的获得是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愿,搜查是根据合法的搜查证进行的,或虽然是无证搜查但征得过当事人的同意。这实际上也是制约警察权力和保障被告人基本辩护权利的必要措施。
6.警察“圈套”问题。所谓警察圈套(police entrapment)就是警察设下某种圈套,诱人进行犯罪活动,从而取得犯罪证据。一些人认为它是极为有效的侦查方法,但另外一些人则认为它带有诱人犯罪的不当侦查行为。笔者认为应当客观地对待警察圈套,它好似一柄双刃剑使用不当也会伤及无辜。应当从严把握这种侦查方式的使用,必要时侦查人员应当出庭接受法官的询问和当事人的交叉询问。


-


  点击复制本贴地址:





推理之门

※来源: 【 推理之门 Tuili.Com 】.

 oldbike老破车
2 楼: Re:警察能否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 01年10月07日02点17分


不愧是专业的……







※来源: 【 推理之门 Tuili.Com 】.

 楚魂楚魂
3 楼: Re:Re:警察能否以证人身份出庭作... 01年10月07日12点10分


哦,兄台客气了!这篇文章是一个警察朋友发在当代警察杂志战术战法栏的!并不是我写的,在标题上我已注明!不过我在我的一篇论文里对这个问题有过一些涉及:总的说来,我是对警察出庭作证持认同观点的——要不——那些针对黑社会、毒品类的有组织犯罪就很难侦破了!具体内容详见法律案例栏的《论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缺点》一文!

呵呵,看过兄台几篇贴子!感觉你对真实案件有一定兴趣!若有意也欢迎到我的专栏(ddjc.hn.cninfo.net社区警察战术战法栏)去捧场。共同交流,楚魂不胜荣幸!

【oldbike在大作中谈到:】







推理之门

※来源: 【 推理之门 Tuili.Com 】.

 hitachi41罗修——坑王之王
4 楼: Re:Re:Re:警察能否以证人身份... 01年10月07日12点49分


怎么,楚兄还有这么一个专栏。
呵呵……读罢此文,受益良多啊。






北邻有精,其名为狐;化而为女,其名为艾。艾之魅,不知其几万迷。喜而笑,其貌倾千城之国也。东坑小骡子


有关原创小说的作者专栏开通因本人机器问题,时常无法登陆后台,暂时无法受理。

罗修的群魔乱舞http://blog.sina.com.cn/u/1417662535

※来源: 【 推理之门 Tuili.Com 】.

 
5 楼: Re:警察能否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 01年10月07日14点58分


这个问题在当前法院审理案件的证据调查活动中是一个非常普遍且比较敏感的问题。对这个问题的我的观点是:1、警察没有任何理由不出庭作证;2、警察应该无条件的出庭作证,而不是象本文所讲的在特殊情况下出庭作证。3、警察在出庭作证时与其他证人不应该有权利义务上的差别。
另外文中提到,“就公诉人员、审判人员来说,应当摒弃怕麻烦的思想。部分检察官和法官可能认为公安机关的案卷已经很完备了,无须耗费有限的司法资源来要求证人(包括警察)出庭。这样,当被告人、辩护人要求警察出庭时,公诉人和法官都会以各种理由搪塞。”而实际上,我所了解的实际情况是,不是公诉人和法官怕麻烦,而是让警察出庭作证太难了。很多警察在观念上排斥出庭作证,认为这是在给他们增加麻烦,而且他们认为警察像普通证人一样在法庭上被盘问,特别是被被告人或被告人律师盘问是不能忍受的,是对他们的职业尊严的严重伤害,甚至还有警察认为,公检法都是同行,而公安还是“老大”,所以法官高高在上,警察在下面被盘问也是不能忍受的。总之,观念的问题太难以改变了。






回首向来萧瑟处,归去,也无风雨也无情!

※来源: 【 推理之门 Tuili.Com 】.

 oldbike老破车
6 楼: Re:Re:Re:警察能否以证人身份... 01年10月07日23点33分


多谢,我一定会去看看的。以后多多交流吧,呵呵。







※来源: 【 推理之门 Tuili.Com 】.

 楚魂楚魂
7 楼: Re:Re:警察能否以证人身份出庭作... 01年10月08日14点03分


你说的很有道理!除了观念上的问题以外,这实际上与我国的整个司法体系与传统也有很大的关系!说到底这里面的最实质问题就是一个公、检、法及律师在整个诉讼活动中的地位!

从理念上说是很容易的,都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嘛!但由于人员素质、资源分配等一些实际因素的影响,问题就没那么简单了!

法官的素质在三家里一般是高些,但是不是高到了能在诉讼中真正起到核心作用的水平,我看就很难说!(呵呵,我指的是象西方国家里那类的真正可以让大家心悦诚服、一锤定音的作用!)至少在我们这边我接触的范围内,检察院的工作作风与专业水准在社会一般民众里的声誉比法院是要好的,更不用说公安了!有的法官在庭审过程尤其是比较复杂的辩论中,思路是很乱的。有时问题已经辩清楚了,他们不会合理地加以引导;有时只是因为双方辩论的时机比较长一点但还有一些关键性的问题还没澄清时,有的法官也装模作样地说:“我已经听清楚了!”有时出这种庭是让人觉得很可笑的!


律师界一般都觉得其权利未得到尊重,也经常通过学术界与媒体进行呼吁!我以为他们的观点一方面很有道理,这也确实是我国法制建设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但另一方面,对于很多律师所期盼的那种类似香港的那种诉讼结构、体制(不过看起来情况似乎正在向这方面发展),我以为若照搬至大陆将是不可接受的!——那样一种形式上的公正与人权,除了能使一些有权有钱的权贵在犯了罪并通过某些名律师玩弄法律与股掌之间外,对一般社会民众的意义是不大的!顺便提一句,我对广东流行的“把法官、检察官、律师称之为社会高尚人士”这一称呼很不以为然!

总的来说,在这一问题上我是赞同你的看法的,只不过我对现在司法体制转轨中的某些倾向有一些忧虑,在此略提几句!可能有些偏题!见晾!


【风在大作中谈到:】







推理之门

※来源: 【 推理之门 Tuili.Com 】.

1页/共1页(总计6个回复)
每次上网自动访问推理之门   |    将推理之门加入收藏夹
邮件联系:zhejiong@126.com  沪ICP备2021006552号  沪公网安备31011502006128号  推理之门  版权所有 2000-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