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风)
|
|
1 楼:
日本警察管理体制
|
01年12月14日15点45分 |
日本的警察组织分为国家警察机关和都道府县警察机关两部分。都(1个)、道(1个)、府(2)个、县(43个)是日本中央政府之下的地方行政单位。作为国家警察机关,设置国家公安委员会及警察厅;作为都道府县警察机关,设置都道府县公安委员会及都道府县警察机构。 国家公安委员会是警察行政的中央管理机构。设置这一机构的目的在于,防止警察的官僚化和独断专行,避免警察受政党支配,保持警察在政治上的“中立”。其对警察厅的管理,意指决定警察厅的工作和建设的大政方针并监督警察厅的实施情况,不包括对各种具体警察工作或行动的指挥。而且这种“管理”只有通过警察厅长官方能进行。国家公安委员会受内阁总理大臣(首相)的监督,由1名委员长和5名委员组成。委员长由国务大臣担任,委员则有首相从社会各界选任。 国家警察厅是警察系统的最高领导机构。其首脑称作警察长官,由国家公务委员会征得首相同意后任免。长官的权力主要有:掌管与国家公共安全有关的警察事务,指挥监督都道府县警察;提出国家的警察预算;对全国各警察本部的实权人物——署长和本部的部长级警视正以上的警官具有任免权(日本警察共分十个级别:巡查、巡查长、巡查部长、警部补、警部、警视、警视正、警视长、警视监、警视总监);统管全国警察装备等。警察厅在地方下设有7个管区警察局和2个警察通讯部作为派出机构。管区警察局由警察厅组建,与地方政府没有行政隶属关系。 都道府县公安委员会是地方警察的管理机构。其与都道府县知事的“所辖”关系及对都道府县警察的“管理”关系,与国家公安委员会与首相及警察厅的关系相似。所有由警察法和其他法律赋予都道县府警察的任免,均在其管理之下。另外,它还拥有任免地方主要检察官(指警视总监和警察本部长)的同意权;特别是拥有对警视以下警官任免的决定权。 都道县府警察的领导机关,在东京都称作警视厅,在都道县府称作警察本部。警视厅以警视总监为最高职务,警察本部以本部长为最高职务。警视总监和警察本部长分别服从于都道县府公安委员会和警察厅的管理。警视总监由国家公安委员会征得都道府县公安委员会的同意以及首相的认可后,进行任免;警察本部长由国家公安委员会征得道府县公安委员会同意后任免。在警视厅和各警察本部之下的警察机构是方面警察本部和市警察部。只有警视厅和北海道警察本部之下设方面警察本部。在各府县所辖的10大城市中,各设一个市警察部,作为府县警察本部的派出机构。都道府县又被分为许多警察署管辖区。警察署长接受本部长的指挥监督。警察署的派出机构,在城市称作派出所或交番,在乡村或渔村称作驻在所。 警视厅是日本最大的地方警察组织(总警力约4万5千人),人员素质高,装备精良,再加上肩负保卫首都的重任,使它在日本警察系统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日本的都道县府在形式上属于自治警察,表现在:作为地方行政委员会的都道府县公安委员会负责全面管理都道府县警察;都道府县警察所需经费,原则上由都道府县地方财政支付;都道府县警察中大部分成员属于地方公务员。但是,都道府县警察又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国家警察性质。表现在:警察厅长在法定权限内有权指挥监督都道府县警察;都道府县警视正以上的警官属于国家公务员,由国家公安委员会任免(实际上由警察厅掌握);都道府县警察的特定经费,由警察厅从国家预算中支付。 人权、财权、事权在手,警察厅完全能够遥控全国警察,地方警察自治的程度有限。日本警察体制偏向于中央集权,有“三分自治,七分集权”的说法。
|
点击复制本贴地址:
|
|
回首向来萧瑟处,归去,也无风雨也无情!
|
※来源: 【 推理之门 Tuili.Com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