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首云(陇首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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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庭审01号案之法医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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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年12月07日21点20分 |
根据本案国家公诉人楚魂检察官的要求,这里把本案中某甲的伤情鉴定书提供给法庭,供大家辨论时参考!:)
推理之门司法鉴定中心 法医技术鉴定书
(2001)推鉴字第001号
关于某甲伤情的鉴定意见
2001年12月7日,推门钟楼区派出所委托鉴定某甲的损伤程度。送检材料:某甲推门中心医院门诊病历一份,X线片2张。本案现已鉴定完毕。
一、简要案情
被鉴定人某甲,男,1975年3月2日出生,汉族。
2001年11月29日晚上八时左右,在本市钟楼区122号某乙家中,被人用茶杯击伤头部,伤后到推门中心医院就诊。
二、法医学文证审查
1、2001年11月29日22时,被鉴定人推门中心医院门诊病历记载:“主诉:头部外伤1小时余,伴头痛、流血。患者于入院前1小时,因与他们发生纠纷被人用茶杯击伤头部,当时感觉疼痛,伤处流血。检查:见左额顶部有一2×1cm大小的头皮裂创,伤口已有血痂形成。余(-)。处理:清仓缝合。诊断:左额顶部头皮裂伤。”
2、2001年11月29日,推门中心医院放射科X线报告单(照片号:006789)记载:“意见:未见明显异常”
三、法医学活体检查:
2001年12月7日,在推门司法鉴定中心门诊,检查发现:神志清楚,发育正常,营养中等,步入室内,问答切题。左额顶部可见2×0.3cm大小的弧形手术缝合疤痕,创。余(-)。
四、分析说明
根据以上法医学文证审查和法医学活体检查的结果,给合受伤史综合分析,被鉴定人头部裂伤符合钝性物体打击所致,伤后发生左额顶部头皮裂创,创口长度2cm。
以上伤情,根据《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第3.2条的规定,属轻微伤。
五、结论
1.被鉴定人甲某的头皮裂伤符合钝性物体打击所致。
2.被鉴定人甲某的伤情属轻微伤。
鉴定人:副主任法医师 陇首云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推门司法鉴定中心 鉴定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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