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zjmain(我是天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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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补充给出本人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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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年12月18日12点02分 |
补充给出本人的辩护意见
本人受楚魂的邀请,经当事人同意,出任2001年推理之门第一号案被告方某丙的候补辩护人.现第一辩护人h律师因故不能出席,故补充给出本人的辩护意见.
刑 事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委托人某丙的委托,我担任他的第二辩护人.经过会见被告人,阅卷和参加前几天的法庭调查后,我认为:起诉书认定某丙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定性是准确的,认定他敲诈勒索取得私人财产性权利相当于人民币六千元的犯罪事实是成立的.但某丙应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1.<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某丙一九八四年三月三日出生,归案时年仅十七周岁,符合该条法规的设定情节.
2.<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2000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3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11号中,"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本案涉及的私人财产性权利,经由有关部门(在此是否需要指明?我不太熟哎:P)认定相当于人民币六千元,属于"数额较大",适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在庭审调查中,原告某甲证明被胁迫签署取消债务合同时,还随身携带了一千多元现金,摩托罗拉8088手机,金戒指和一只日本原产的西铁城,而被告某丙在案发时并没有拿取这些财物,由此可以知道某丙的犯罪行为的最终目的是帮助其父亲摆脱债务,从而从其父亲处得到利益,而并非非法获取他人利益.其犯罪情节较轻.
据负责办理此案的推理之门公安分局刑事七组组长番鼠证实,某丙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在侦查过程中十分配合,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较好. 据原告某甲本人证实,早在某丙刑事拘留期间,其父某乙已向其偿还了所有六千元债务.据某乙反映,某丙在拘留所内曾多次劝说自己偿还该笔债务,也是其悔罪的表现之一. 据负责本案的公诉人楚魂证实,某丙在公诉审查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同时公诉人也主动提出建议对某丙从轻处理.
4.《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三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此外,某丙在案发后,主动授权推理之门网站全程跟踪报道审讯,审理过程,以宣传法制,警戒后人,并为罗修,服部,乐阳等侦探作家写法庭类侦探小说积极提供背景知识材料,也是一种很好的悔罪表现.因此,建议法庭能够本着治病救人的宗旨,根据某丙以上依法从轻和积极协助退回债务,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好等情节,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基础上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本辩护人还提出缓刑建议.
以上辩护意见,请给予充分考虑.
辩护人:czjmain 2001年12月18日
非常感谢楚魂的邀请和在模拟庭审中给以的理论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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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天大的傻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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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推理之门 Tuili.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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