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青(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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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
Re:Re:扎针要挟入室抢劫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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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年04月28日17点34分 |
时空连线:专家谈天津首起“扎针”案量刑问题 2002年04月28日09:37 东方时空-时空连线
4月23日,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首起被告人利用恐慌心理、谎称针管内是艾滋病菌而对被害人实施抢劫一案。一审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韩某和陶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和十四年。针对此事,《东方时空-时空连线》节目昨天采访了三位专家,向观众介绍了有关量刑和处理谣言等群众关心的问题,三位嘉宾是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刑庭的副庭长魏东、天津市河东区分局的局长杨局长、中国公安大学副校长,李教授。由柴静主持。以下是本次访谈实录:
柴静:今天的时空联线为您连决三位嘉宾,第一位是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刑庭的副庭长魏东。第二位天津市河东区分局的局长杨局长。第三位中国公安大学副校长,李教授。
魏厅长,两名犯罪分子在抢劫的时候,用的是针头,你们在审判的过程中,有有没有考虑这个因素?
魏:扎针的因素,在我们和议的时候充分进行了考虑,因为一起刑事案件量刑的时候要依照刑法61条,对于犯罪的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予以考虑,那么它扎针的因素本身就是对社会的一种严重的危害,引起了大众的恐慌,甚至说在恐慌的基础上,起到了一定的推波助澜的作用。因此,我们必须把它考虑到量刑里面去,作为一个量刑的酌定情节予以考虑,因为它体现了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记者:杨局长,像现在全国很多的地方,是不是类似的案件也发生很多次?
杨:我们掌握,这种扎针案件,在全国许多城市发生过,在我们天津来讲,也发生过若干起,这段时间,在群众中也传播的比较多,说利用艾滋病病毒,这种针头扎人身上如何如何,扎针案件应该说,在社会上传播的比较多,引起了一些群众的恐慌,大家对这个艾滋病好象谈而色变,扎了以后如何如何,产生一种恐惧心理。所以我们觉得,对这样的扎针案件,也是当前出现的一种新的动向。利用老百姓的恐惧心理,借机实施一些犯罪行为,在社会上应该说,对公共安全的影响,对群众的安全感确实产生一些负面的这种效益。确实引起老百姓心里的恐惧。
记者:杨局长,去年年底谣言最胜的时候,好象听说天津有很多起这样的事,实际报案的多不多?杨:应该说这里有两种情况,在社会上传的也比较多了,有的群众感觉好象被扎了,就来报案,通过医院检验并没有针眼,大多数报案情况,他没有针眼,但是传的比较厉害。(草木皆兵)造成心理上的一种结果。也有少数个别群众报我被扎了,这个确实也发现有针眼,这个情况不一样,有的有恶作剧,有的找乐。确实有这样的情况。
记者:像这起案件的侦破跟审理,是不是对这个势头有很大的遏制?
杨:应该是,我们利用宣传媒体告诉老百姓,它的手段是怎么回事,老百姓反映很好。一个说原来是假的,利用这种所谓的艾滋病毒来扎针是制造恐慌,另外特别对入户抢劫这种手段,公安机关抓的非常及时,通过事实的揭露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而且让老百姓以政视听,在社会上产生遏制的传播,对传播进行了遏制,同时对一些别有用心的这种行为进行了遏制。我们觉得是通过公安机关迅速的侦破这类案件,有利地打击这类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活动,应该说对于正面的向群众说明白怎么回事,另外通过我们采取这种用法律的手段制裁他,在社会上也会引起正面的效应。
记者:说到这儿,我问李教授,刚才杨局长说道,有的人纯属是恶作剧用针头在公众场合制造恐慌,你觉得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应该受到什么制裁?
李:在社会上用针扎人是寻衅滋事,北京市有一个女同志坐车因为人太多,他用针扎人,这个可以按治安条例出发,这个仅仅是扎人的行为。
记者:特定的阶段,大家心里都很恐慌的情况下,这种事情,魏庭长。比如天津去年年底到今年年初,流言最胜的这段时期,如果发生这样的事情,他可能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魏:我觉得还应该对针管里的物质进行界定。比如本案针管装的高锰酸钾的溶液,在公共场所,,如果以扎针取得,我个人认定寻衅滋事,如果针管确实是艾滋病人的血液,这类案件,我个人倾向认定是以其它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说投放危险物资罪。
记者:这个量刑可以有多高?
魏:如果危害公共安全罪,情节不严重,3到10年法定刑,如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它严重情节也是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记者:处理这个案件之前,您有没有过处理相似的这种带有恐慌性质案件的经验?
魏:对此类案件,给老百姓造成非常大的恐慌的这类案件,我们没有处理过。但是就本案的审理积累了经验,也增加了我们处理相似案件的一些法律方面的经验的积累。
记者:魏庭长,很多人都会觉得,谣言传来传去的时候,很多人做恶作剧推波助澜,对待这种人,法律是怎么制裁的呢?
魏:魏:市民在今年初,去年底,对艾滋病针的恐惧心理,我个人觉得是来源于人们对艾滋病的恐惧,艾滋病是当今人类无法治愈的一种严重疾病。市民出于对于这种疾病的恐惧,然后再有一些传言,这个就加重了市民的恐慌心理,而且是群体性的恐慌,不是个人的恐慌。那么,我想如果要能够抓获这样故意传播这种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人的话,应当是对其绳之以法的,因为他们这类行为对社会的稳定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已经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应该定罪。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行政案三,第8条对此做出规定,对于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犯罪嫌疑人,要定罪量刑的,这个等于做了一个修正,对刑法也是一种补充,对这类行为打击起来也是有法可依,我国刑法倡导的是法无明文规定不无罪,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进行定案,我们办理此类案件就有了依据。
记者:除了前段时间盛行的扎针案件,还有很多人给别人寄一些淀粉,这种恶作剧似的恐怖色彩的闹剧,他们自己的行为是否严重地触犯了法律?
李:咱们刑法刚才魏庭长也说过,去年12月9号,人大常委会出第三次刑法修正案,刑法291条进行了补充,其中明确规定,投放和编造虚假的投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生化性的这类东西,或者名知道这种恐怖信息还加以传播的,按照刑法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这是去年12月9号,人大常委第三次行政案进行修改和补充,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刑可以到15年。
记者:我还有一个问题,想问一问杨局长,就是从今天看来,这些关于艾滋病的传言都是假的,可是当时为什么会在公众中产生如此大的恐慌?
杨:当时有一些老百姓都讲,这个艾滋病是治愈不了的,很多地方根本没有亲眼看到,就是传来传去,李教授讲的以讹传讹,什么地方被扎,传来传去就走样了,根本没有这么大。
记者:事情公开之后,很多专家出来解释说艾滋病毒,不会通过这种方式来传染给人体,为什么这个谣言还会波及面这么大,甚至超越了天津的范围内,
杨:通过人事来讲,艾滋病毒不可能这样来传播,当时老百姓讲了一种知识,但是没有真正通过真正的事实说明。通过我们这个侦破案件,最后通过这个媒介宣传,老百姓看到真实情况了,他就明白了,原来确实是如何如何。我们这个案件,公开公布之后,很多老百姓对恐惧性消除了,以后再没有这种案件。记者:再也没有发生过?
杨:对。
记者:李教授,除了及时要公开这种对公众的信息之外,我们还能做什么?
李:我想一个是加强宣传很重要,你比如艾滋病这种病毒,他本身传播主要是三个渠道,一个是血液传播,一个是性交传播,一个是母婴传播,除此以外一般很难传播的,扎针这种情况,艾滋病源体离开人体,很短时间内就死了,不能再用了。这个东西让群众广为宣传,从科学方面解释这些问题。不要谈虎色变,正确地对待这种情况,就可以避免一些恐慌。
记者:中国人老爱说谣言让它不攻自破,制造大范围的恐慌案件当中,我们政府还能做什么?
魏:我个人是这么认为的,出现大范围恐慌的时候,我们首先认真分析这种恐慌来源于什么。
如果用科学的理念进行教育,进行宣传,教育人们用理性去分析一些谣言和传言,往往这个传言在传播的过程中,就有演绎的成分,就是说这些演绎的人,恐怕主观上并没有故意的想扰乱社会秩序这种故意。但是,客观上造成一些传言越传越离谱,或者说离事实真相越来越远,离客观真实越来越远。那么我们作为政府,作为一些职能机关,所要做的,我想不仅仅是坐等谣言不攻自破。结合这个案件而言,在侦破案件以后,我们进行了大范围的宣传,那么这样的话,就使人民群众对传言的真相有了一个充分的认识,这样的话,能够更快的、及早的消除社会上不稳定的因素。我认为及时的宣传,然后就是说用科学的方法,用一些科学的知识告诉市民应该怎么做,我认为这是很必要的。
记者:及时公开真相其实是真正能够遏断谣言生命的手段?
杨:应该说是其中一个手段。
记者:发生这种案件,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应该做什么?
你刚才讲了,对这类案件新的动向,从我们公安机关来讲,要及早发现苗头。就是说让它尽快在社会上波及面小一点,发现苗头及时进行打击、遏制。尽量让他在社会的影响小一点,这是对公安机关来讲。同时,我觉得应该什么呢?在发现这类问题,要尽可能从正面去宣传、引导,就是说还有一条,它发现一种行为在社会上,要动员社会力量,来围剿他。就是不让他形成一种气侯。
记者:杨局长碰到这样的事情,每个普通人应该做什么?
杨:遇到这样的问题,你被扎了,你到公安机关报案,你听到这个东西,不要传,因为很多传播的渠道比较多,你这么说,他这么传,传来传去就走样了,越来越厉害,大家都害怕,遇到事情自觉做到不传,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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