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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私人侦探业的春天到来了吗?——关于偷拍偷录证据合法化的话题(人气:1079)
 
1 楼: 私人侦探业的春天到来了吗?——关于偷... 02年04月29日19点13分


这是一个最近在司法界、法学界和私人侦探业引起较大反响的话题。起因是最高人民法院于去年12月6日通过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就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重新作了界定。很多人就此认为中国的私人侦探业的春天已经到来,私人侦探行业也许从此迎来一个大好的发展契机。而很多法学界和司法界的人则对此有不同看法。有的认为这种规定本身不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有可能引发不良后果。有的认为新的规定对私人侦探业的影响并没有想象的那么大。中国私人侦探业的生存和发展仍然有很大局限性。
这部引起这么大反响的司法解释的出台和实施,其实主要是为了解决长期以来困扰法官的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容易产生的不确定性和偏差,同时也防止了法官对证据是否采用问题上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其中涉及偷拍偷录证据的规定主要是第六十八条和七十条。
第六十八条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七十条是: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由这两条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偷拍偷录的证据,只要手段合法,并且不属六十八规定的两种违法情形,法院就应当确认其证明力。由此似乎确实可以得出私人侦探业应该可以大显身手的结论,但事实是否如此呢?
我想这应该是一个值得大家议论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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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首向来萧瑟处,归去,也无风雨也无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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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青青青
2 楼: Re:私人侦探业的春天到来了吗?——... 02年04月25日23点12分


现在在消费者买假货后要求商家索赔的案子中,只有销售发票做证据,商家就会答辩发票是他们的,而货不是他们卖的。原来规定在他人不允许录音和拍摄的情况下所拥有的音视频不能作为有效证据。现在把买假货的过程拍摄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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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 Re:Re:私人侦探业的春天到来了吗... 02年04月25日23点21分


【青青在大作中谈到:】

> 现在在消费者买假货后要求商家索赔的案子中,只有销售发票做证据,商家就会答辩发票是他们的,而货不是他们卖的。原来规定在他人不允许录音和拍摄的情况下所拥有的音视频不能作为有效证据。现在把买假货的过程拍摄下来......



除了王海,谁会在买东西的时候带着录象机?而现在有的法院又认为像王海那样的知假买假的人不算消费者,所以不能按照消法49条双倍赔偿。所以...






回首向来萧瑟处,归去,也无风雨也无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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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青青青
4 楼: Re:Re:Re:私人侦探业的春天到... 02年04月25日23点25分


现在有不少打假人都搞了自己的公司,接手调查假货的案子,在取证过程中自然需要带摄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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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楚魂楚魂
5 楼: 略谈一点看法! 02年04月25日23点56分


我以为这个问题应该从两方面来看。

首先,这个司法解释对很多相关人士及案件当事人有很大心理鼓励作用是无庸置疑!就我不全面的了解,在此司法解释出台后迄今,国内就新开办了有关的咨询公司、调查事务所近十家!在深圳广州的媒体相关的广告也出现得越来越多!很多律师事务所也开始与相关的调查事务所结成所谓的战略合作关系!

在北京与广东东莞更是都召开了北方与南方相关业者的首届私人调查业大会!

从加入WTO的大势到国内企业竞争日趋白热化,商业调查与知识产权保护都日趋提上日程来看,调查业的市场空间与受关注程度都将呈提高趋势!


从另一方面来讲,很多人对私人调查业的不放心也是可以理解的!——这个行业鱼龙混杂,很多从业者为了钱什么都做,置他人的隐私权于不顾!有的甚至跟黑道收帐之类的人同流合污!这些对这一行业的整体形象破坏是很大的!

更重要的一点,在中国的国情下,无论是公安还是国安部门对于这样一种有准侦查能力又难以监管的群体戒心从来就是很重的!因此,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中国的私人调查业对于获得政策上比较宽松的环境是不宜过分乐观的!

在这里我想额外提出的一点是:

对调查业我们其实应该要有个更准确的界定,不要一提到私人侦探或私人调查就是“查第三者”!其实调查业的范围很广,不单单是民事调查,还有商务调查与诉前证据调查!

后两类调查,我以为无论是市场空间还是社会效益都是单纯的民事调查不可比拟的!现在在民事经济诉讼案件中是谁主张谁举证,对于一般公民与企业而言,甚至包括大多数律师对于一些需要通过专业方法调查取证都是知之不多,能力也很有限的!商场中有很多人就是借助了这一点,或是利用法律的漏洞,或是转移财产,把很多守法公民企业骗得血本无归;有的既便法院判了,因为其转移财产,也很能得到执行!风兄是高院的法官,对这点应该更了解——即便把执行庭的那帮老爷喂饱了,愿意用心查,靠他们本身的能力也未必查得到被转移标的的去向!

商务方面的调查也是一样,国内商界在信用领域的可信度与世界水平相比是很低的,在国外市场体系健全的情况下,大型跨国公司每年仍花费巨资聘请专业调查公司、事务所调查目标企业的资信状况、对仿制侵权行为进行调查与监控(象著名的宝洁就每年花高昂费用请平克顿在中国打假)

此外,还有保险欺诈、公司内部安全防范咨询等很多东东都不适于一开始由公安机关参与!

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调查业,特别是商务调查业的发达程度是影响一个国家市场健全程度水准的重要指标!

因此我个人认为:就调查业而言国家在政策扶持与监管上应区别对待!对民事方面的调查国家应加强管理监控,使其适度发展!但对于商务、安全咨询方面的调查业由于其对市场秩序健全的重大意义,政府应大力支持给其一个较宽松的发展空间!


呵呵,一点浅见,仅供参考!

【风在大作中谈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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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楚魂楚魂
6 楼: Re:Re:Re:私人侦探业的春天到... 02年04月26日00点07分


【风在大作中谈到:】


>除了王海,谁会在买东西的时候带着录象机?而现在有的法院又认为像王海那样的知假买假的人不算消费者,所以不能按照消法49条双倍赔偿。所以...

呵呵,我同意!其实最开始很多人是对假冒商品深恶痛绝,才矫枉过正地认定王海的行为合法!从法条本身来看,王海是不该算消费者,自然也不该按消法给予其双倍赔偿!


呵呵,王海打假!——之所以商界很多人找他,正是因为知道他这种打假后面是一种什么样的“内子”!

好象与之相关的报道也曾被炒过,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去检索一下王海在打假中涉及帮人打击竞争对手的有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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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青青青
7 楼: Re:私人侦探业的春天到来了吗?——... 02年04月26日00点16分


王海并不能代表所有的打假人,对他的有些行为,我并不是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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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楚魂楚魂
8 楼: Re:Re:私人侦探业的春天到来了吗... 02年04月26日00点21分


呵呵,青青该不会是哪家调查公司的吧!女侦探??!!呵呵,厉害!厉害!

呵呵,开个玩笑!女孩子对这些东东感兴趣的好象不多,所以真是有点难得哟!呵呵


【青青在大作中谈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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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青青青
9 楼: Re:Re:私人侦探业的春天到来了吗... 02年04月26日00点23分


很正常的呀,从小受老爸影响,所以。谢谢夸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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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青青青
10 楼: “知假买假”与“知假卖假” 02年04月26日02点07分


关于王海式的打假,过去已争论得够多了,重新拣起这个话题,是因为它仍然是一笔糊涂帐。同样是买假索赔,因为进的是不同地方的法院,判决便大相径庭,有的严格按照“消法”作出加倍赔偿的判决,有的则认为王海们属于“知假买假”,法律不应给予保护。这两种判决近来都时常见诸报端。
  必须指出的是,中国不像美国,联邦各州均有自己的法律,中国法律是统一的,即使各地制订相关法规,也绝不能和国家法律相抵触。
  保护消费者的法律只有一部,那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依据同一部法律,为什么会有相反的判决结果呢?也许有人会说是解释上的差异,但国家法律只有国家的立法机关才有权解释,怎么什么人都能乱解释呢?
  最近发生了这样一件事:两个人在同一商场买到同一种假货,然后到同一家法院打官司。法院的判决出乎人们意料,先买的得到1+1赔偿,后买的被判为“知假买假”。让我们来看看这个“知假买假”。
  在“消法”里你累死也查不到这个词,不知是谁生造出来的。什么叫“知假买假”?其潜台词应该是这样的:明知某商场的某种商品是假货,你钻法律的空子,故意大量地买进,以牟其利。作出这个判断的唯一依据是:一次性购入某种商品超常地多;或者换句话说,就是“看起来那人是知假的”。这种说法显然站不住脚:买东西是消费者的权利,买多少也是权利,如果有钱,我把整个柜台里的商品都搬回家,你管得着吗?
 “看起来”的情况可能确实存在,但买东西的人知假不知假,商场、消协和法院只能推测,无法找到证据,而无证据的推测怎么能作为判决的依据呢?你推测某人是个杀人犯,一点儿证据也没有,你能凭“看起来”给他判刑吗?“消费者”与“非消费者”,至今“消法”立法者也没有对其概念进行解释;没法解释,即使作出解释,在具体的案例中也毫无意义,甚至可能引起混乱。
  退一步说,即使买假者“知假”又怎么样?不管买假是出于什么目的,事实上却起到了净化市场、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这是一种对假冒伪劣产品的社会监督和社会惩罚。有人指责“知假买假”者,说他们是为了牟利,可是只要法律没有禁止这种行为,他们就可以做;有人说他们影响了商业经营,但如果你不销售假货,怎能受他们的“骚扰”?
  由“知假买假”想到“知假卖假”。和“知假买假”不同的是,“知假卖假”很容易认定。你经营商品就必须具有识别商品的能力,认不出真假商品你就没资格开商场,因此所有销售假货的经营者都应该以“知假卖假”论处。“知假卖假”是扰乱市场、坑害消费者的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而“知假买假”者,不管其出于什么目的,对纯洁市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都是有利的:制假售假屡禁不止,非法经营者肆无忌惮,而几个王海到商场里一转悠,就把他们吓坏了。
  当王海、臧家平们与“知假卖假”者对簿公堂,我真的为“知假卖假”者脸红,我不明白,那些蒙骗消费者的家伙,那些不法商人,他们怎么会那么理直气壮呢?法律和舆论,难道应该支持这种理直气壮吗?
(《光明日报》周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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