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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有关手机违法犯罪的种种花样 手机安全再度成为热门话题(人气:284)
 青青青青
1 楼: 有关手机违法犯罪的种种花样 手机安... 02年05月20日12点54分


有关手机违法犯罪的种种花样 手机安全再度成为热门话题
刘荣庆 唐元林 刘蓉

  近年来,利用手机违法犯罪增多的趋势已逐渐引起社会关注。涉及手机的犯罪已从传统的侵财型犯罪发展到现代的高科技犯罪。预防和打击此类违法犯罪,刻不容缓。从近一段时期各地司法机关查处的涉及手机的违法犯罪案件来看,其手段主要有如下三大类十八小类。

  剖析手机违法犯罪的原因有:

  其一,青少年法制观念淡薄,易成为此类违法犯罪的主体。如某镇医院护士马某,见病人徐某的手机有游戏功能,后乘徐某上厕所之机,将徐某放在病房床头柜上黑包内的该部手机偷走,占为己有。又如,男青年廖某因为自己曾被别人骗过,所以他想让警察尝尝被骗的滋味,于是用手机报假警,以此为乐。

  其二,手机体小价高,且又随处可见,易成为案犯觊觎的对象。如18岁的张某置易得手的价值l万余元的摩托车于不顾,而将价值仅1800元的手机偷走,因他知道公安机关对摩托车监管很严,盗得摩托车后容易被抓。

  其三,使用者一般比较大意或比较幼稚,犯罪分子容易得逞。手机因保管不善而被盗被抢,因警惕性不高而被骗,因贪图意外之财或贪图便宜货而被骗去小额“手续费”、“所得税”。

  其四,回收手机市场缺乏管理,赃物手机能轻易变为现金。近年来,二手手机经营者如雨后春笋,遍地皆是。他们往往不问手机来路,不问对方身份,统统予以调换、抵押、收买,再转手倒卖。

  其五,移动通信部门间竞争无序,无线电管制局面轻易被打破。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众多手机卡代办点对前来办卡的客户所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不管是不是客户本人的,有的甚至对方没有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只要交足钱就能买卡,因而给以后使用手机作案的侦查工作带来一定难度。

  其六,移动通信网络存在缺陷,犯罪分子弃卡得机成为作案新动向。以前,犯罪分子因用赃物手机(带原先的卡)打固定电话而被公安机关查获。如今,案犯往往弃卡得裸机,以此来对抗侦查。据调查,手机的“电子串号”是区别同种子机的惟一特征,而手机在通话后其“电子串号”不被网络所记录导致被窃的手机在换上新卡后失去通信网络的监控。

  为了遏制此类犯罪,笔者建议采取以下对策:

  要加强对青少年法制教育,强化其法制和道德观念,帮助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同时加强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

  手机使用者要加强对手机的保管,增强防范意识,对中奖、诽谤或恐吓的信息要及时识破,必要时报告公安机关。

  工商、电信、公安部门应结合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加强对二手手机市场的管理,坚决取缔非法收购手机,堵住手机的销赃渠道。

  有关部门应将手机密码解锁业务纳入其管理范围,并进行规范管理,手机密码解锁器(又叫“软件修复仪”)经营者对前来解锁的手机往往不问其来路,不问对方身份,只要能赚到钱,统统予以解锁,从而使得赃物手机得以自用或进入流通。加强对此类业务的管理和控制,使得赃物手机丧失使用功能,从而使案犯无利可图。

  严格管理手机卡的销售工作。科研部门应积极研制具备防盗骗抢功能的手机。移动通信部门要将手机的特征信号纳入其网络。


  把手机作为一种有形财产实施的违法犯罪

  (1)盗窃手机。据调查,手机容易失窃于浴室、旅店、病房、车船、游泳场、办公室等公共场所。在浴室、旅店、游泳场,顾客因没有把手机作为贵重物品来寄存而被盗。在上下火车、汽车、轮船拥挤的人群中,手机也容易被偷走;乘车时打瞌睡手机也会失窃;列车停靠站时贼手从打开的窗口伸进来将旅客放在茶几上的手机盗走或抢夺走。上班时把手机随意放置于办公室的桌上、沙发上等处后,主人一时离开而被盗。在居民家中行窃时,梁上君子已把手机、现金、首饰作为主要的作案目标。

  (2)诈骗手机。在生意场或社交场上,骗子向陌生人或熟人借用手机后乘隙溜走。

  (3)抢夺或抢劫手机。出行时,男人习惯于将手机别在腰间,而女士则往往将手机挂在颈上或放置于手袋内,疏于防范,因此被抢夺。

  (4)走私手机。由于境外手机价格较低,为逃避关税,犯罪分子从关口或绕过关口大肆走私手机。

  (5)索贿或公司、企业人员受贿。国家工作人员或公司、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手机,为他人谋取利益。

  (6)侵占手机。将他人遗忘的手机,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出的,往往要受到治安处罚,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

  (7)收购、销售赃物手机。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手机而予以收购或代为销售的。

  (8)出售假手机。将手机模型或玩具手机冒充真手机,卖给他人。 


  利用手机的通话功能实施违法犯罪

  (1)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是为该罪,这是今年3月26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中的新罪名。

  (2)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

  (3)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利用“全球通”,打国际长途,同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联络,为其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

  (4)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或军事)秘密罪。由于境外有专门针对我国的无线电进行监听的机构,用手机通话易导致泄密,所以国家规定军队等部门限制用手机。

  (5)骚扰个人和单位。女士通常比男性更易遭受恶意骚扰。匪警、火警或交通事故警特服电话也是经常被骚扰的对象。

  (6)犯罪分子间的相互联络。犯罪团伙中的每个成员均配有手机,用黑话联系,时分时合,来去无踪,方便作案。


  利用短信息的功能实施违法犯罪

  (1)诈骗。犯罪分子大多是冒充企业通过手机向外地发布假中奖信息,宣称奖品是电脑、轿车等,然后骗取对方汇来的几百元至几千元的空运费、手续费、个人所得税等各种费用。另外一种诈骗方法是,在短信息中,谎称手中有走私的或海关罚没的走私物品,以足以令人怦然心动的低价寻找买主。如果你心动上钩,他们便让当地的“托儿”出面与你洽谈,假称货已运到,让你出钱看货,钱到手后,便溜之大吉。

  (2)敲诈勒索。利用手机发送恐吓短信息给他人手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

  (3)侮辱、诽谤。利用手机发送短信息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达到毁坏他人名誉、泄己私愤的目的,情节严重。

  (4)传播反动口号、传播黄色或捉弄人的信息。

  此外,盗用冒用他人身份证或使用假身份证办理手机卡恶意透支、诈骗话费,给移动通信部门造成巨大损失。

  随着手机上网业务的进一步拓展,用手机入侵计算机系统的犯罪案件值得重视和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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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推理之门 Tuili.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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