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 作者: 主题: 内容:
 进入版区才能发表文章 
 您当前的位置: 推理之门 > 侦探推理 > 法律案例   【版主】:水晶鱼儿 字体大小:
1页/共1页(总计2个回复)
主 题: 被告人甲对刘某死亡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人气:2658)
 青青青青
1 楼: 被告人甲对刘某死亡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 02年05月23日22点01分


被告人甲对刘某死亡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
北大法律信息网


  问:被告人甲在其承包的石坑里爆破采石。因飞石落到刘某家的责任田里,双方发生争执。刘某说:“如果你再放炮,我就坐在炮口上,看你敢不敢点。”被告人甲说:“你要坐,我就敢点!”于是被告人甲将约2公斤的炸药扔在地上说:“你有胆子就坐。”刘某过去坐在炸药包旁边。甲拿起一根60厘米长的导火线,用剪刀剪去20厘米,当着刘某的面接上雷管插入炸药包内,点燃导火线后,被告人甲朝刘某喊了声:“点着了,快跑。”此时,刘某向外挪动了一下身体,尚未站起来,炸药包爆炸了,刘某当场死亡。

  请问:被告人甲对刘某死亡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 wyf_928

  答:我认为应当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首先,不属于故意行为。甲虽然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对方死亡的后果(之所以说可能,是因为甲以为对方肯定会在其点燃后躲避),而仍然去做,但其在点燃后向刘某喊了声“点着了,快跑”,说明甲既不是希望刘某被炸,也没有放任刘某被炸,不属于故意行为。

  其实,不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的主观心理状态。而本案中甲已经预见到了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因此不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所以,我认为本案中甲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但是其轻信能够避免(即通过刘某的即时躲避而避免),因而发生了这样的后果。所以甲的主观心理态度应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张萌



  点击复制本贴地址:






※来源: 【 推理之门 Tuili.Com 】.

 雪黛匿名
2 楼: Re:被告人甲对刘某死亡的主观心理态... 02年05月23日21点30分


居然真的会有这种事情——







※来源: 【 推理之门 Tuili.Com 】.

 番鼠番鼠
3 楼: Re:被告人甲对刘某死亡的主观心理态... 02年05月23日22点01分


傻人两个。简直没见过这么意气用事的。






破帽遮颜过闹市  未敢翻身已碰头

※来源: 【 推理之门 Tuili.Com 】.

1页/共1页(总计2个回复)
每次上网自动访问推理之门   |    将推理之门加入收藏夹
邮件联系:zhejiong@126.com  沪ICP备2021006552号  沪公网安备31011502006128号  推理之门  版权所有 2000-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