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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被告人甲对刘某死亡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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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年05月23日22点01分 |
被告人甲对刘某死亡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 北大法律信息网
问:被告人甲在其承包的石坑里爆破采石。因飞石落到刘某家的责任田里,双方发生争执。刘某说:“如果你再放炮,我就坐在炮口上,看你敢不敢点。”被告人甲说:“你要坐,我就敢点!”于是被告人甲将约2公斤的炸药扔在地上说:“你有胆子就坐。”刘某过去坐在炸药包旁边。甲拿起一根60厘米长的导火线,用剪刀剪去20厘米,当着刘某的面接上雷管插入炸药包内,点燃导火线后,被告人甲朝刘某喊了声:“点着了,快跑。”此时,刘某向外挪动了一下身体,尚未站起来,炸药包爆炸了,刘某当场死亡。
请问:被告人甲对刘某死亡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 wyf_928
答:我认为应当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首先,不属于故意行为。甲虽然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对方死亡的后果(之所以说可能,是因为甲以为对方肯定会在其点燃后躲避),而仍然去做,但其在点燃后向刘某喊了声“点着了,快跑”,说明甲既不是希望刘某被炸,也没有放任刘某被炸,不属于故意行为。
其实,不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的主观心理状态。而本案中甲已经预见到了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因此不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所以,我认为本案中甲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但是其轻信能够避免(即通过刘某的即时躲避而避免),因而发生了这样的后果。所以甲的主观心理态度应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张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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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推理之门 Tuili.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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