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首云(陇首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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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转载文章】私人侦探所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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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年06月24日01点2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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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007”状告省工商局昨开庭,双方围绕有关法律依据展开诉讼和辩护 ■《私人侦探所注册遭拒》追踪报道 昨日下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惠州“007”状告省工商局一案(本报曾在2002年4月19日A21版报道),“007”认为省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适用的法律、法规依据不明确,要求省工商局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省工商局则答辩称,“007”违反《公司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条款以及公安部《关于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维持原行政复议决定。
“007”:违法登记没有明确依据省工商局: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数字
在昨天法庭上,双方主要围绕限制私人侦探机构的设立是否具有法律依据来展开诉讼和辩护。
“007”方的代理人魏超诉称,撤销省工商局复议决定书的有关规定,要求省工商局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确认省工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的行为违法。魏超认为省工商局发出的《复议决定书》中称“被申请人(惠州市工商局)核准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公安部《关于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简称《通知》)等规定,属于违法登记”,没有明确所依据的为上述法律法规的某条某款。
省工商局代理人认为“007”设立公司登记的申请类型是有限公司,但惠州市工商局核发“007”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却为“惠州零零柒民事调查事务所”,违反《公司法》“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表明有限公司字样”的规定;企业名称中的字号“零零柒”属于数字,违反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数字的规定。
“007”:公安部通知非法律法规省工商局:有关通知属禁止性规定
对于省工商局依据公安部的《通知》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规定作为登记注册依据,“007”方认为省工商局是违法的。魏超说,依据《公司法》第8条规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可以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公司登记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依据这些规定,有权决定对公司登记进行限制性规定的,只能限于法律和行政法规,而公安部的《通知》既不属于法律也不属于行政法规,省工商局以该《通知》为依据认定惠州市工商局核准原告登记的行为是违法的,违反了《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省工商局则辩称,公安部的《通知》对开办各种“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属于禁止性规定,不属于“007”所称《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公司登记的限制性规定,另外《通知》的禁止规定,本身也具有法律依据,其直接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007认为,不能因为《通知》有法律依据,就改变使用性质,而在该事件上不遵循本应遵循的《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却依据不相干的《通知》,这种做法首先就是违法行为,损害了“007”的合法权益。
双方进行了长达一个半小时的辩护后,天河法院最后宣布择日判决。“007”方称,不管判决结果如何,都要为“私人侦探所”的再次诞生进行不懈的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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