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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副部长:脑死亡诊断标准初稿已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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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年08月29日20点01分 |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8月27日09:13 南方网
南方网讯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明确表示:中国制定脑死亡法是十分必要的,卫生部组织有关专家深入讨论、起草制定的符合中国国情的脑死亡诊断标准初稿已完成,目前正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这是黄洁夫日前接受一家电视台公开采访中透露一个重要信息,也是1986年以来中国医学专家多方呼吁为脑死亡立法之后,国家卫生部官员首次公开表示给予支持。
到前年底,联合国189个成员国中已有80个承认脑死亡的标准。因此,黄洁夫认为:脑死亡概念代表着生物医学领域中先进文化的方向,中国必须加快脑死亡立法工作。
他说,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脑死亡诊断标准已经很明确,只是由于中国没有脑死亡立法,医生不能宣布病人脑死亡而已。现在中国加入了包括WTO、WHO在内的很多国际组织,经济不断发展,迈向小康社会,如果要在世界上成为更有影响的科技强国,制定脑死亡法是十分必要的。
他称,脑死亡立法是对几千年死亡观念的突破,同时判断脑死亡是人命关天的事。中国有关专家在讨论制定脑死亡诊断标准中,十分强调借鉴国际成功经验,充分体现国际脑死亡研究最新成就,使诊断标准做到科学性强、实用性强、可操作性强。
由于脑死亡立法对中国司法界是个新课题,又有传统、宗教等影响,中国人接受新的死亡概念可能会有个过程。因此,黄洁夫强调:心跳呼吸停止和脑死亡两种概念可以同时并存,群众选择死亡界定可以择其一或两种标准,允许有个逐步认识的过程。在转变传统观念的同时,中华医学会、中国医师协会等有关部门还要做好几方面的准备:确定脑死亡诊断标准、检查技术规范以及管理程序。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才能立法。
作为一名医生,黄洁夫教授特别指出,脑死亡不同于植物人。他说,绝大多数人在生命的尽头首先是呼吸、心跳停止,但也有百分之五的人因脑外伤、脑肿瘤、脑血管疾病等,首先出现的是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不可逆的器质性损坏,这就是脑死亡。很多人将脑死亡与植物人相提并论、混为一谈。其实,这是两个不同概念。植物人脑干的功能是正常的,昏迷是由于大脑皮层受到严重损害或处于突然抑制状态,因此病人可以有自主呼吸、心跳和脑干反应,少数病人还有可能一朝苏醒。但脑死亡人全脑呈现器质性的损伤,无自主呼吸,脑干反应消失,脑电波是一条又平又直的线,经颅多普勒B超显示脑死亡。
他引用英国的例证说,英国曾有16位学者对1036名临床确诊为脑死亡患者的研究报告,虽经全力抢救,但这些病人无一生还,而抢救一名脑死亡患者一天所消耗的卫生资源十倍、甚至百倍于普通病人所需的费用。
确认脑死亡观念和实施脑死亡法,可以适时地终止无效的医疗救治,减少无意义的卫生资源消耗。“当然脑死亡立法不仅仅是为了节约资源,放弃明知无效的抢救,也是为了让人死得尊严些”。
黄洁夫指出,在法律上承认脑死亡,还有助于推进器官移植医学发展,使成千上万器官终末期病人因此得到再生的机会。目前中国心、肝、肾等器官移植在临床上已达到相当的水平,由于没有脑死亡立法,器官供体质量不如国外,器官来源的正常程序受到影响和干扰。出于对供体来源的怀疑,中国在临床器官移植领域的科研成绩得不到国际承认,论文不能发表,同时容易招致一些敌对势力造谣,歪曲事实进行攻击。
黄洁夫说,不要误解脑死亡立法是为了便于获得质量好的移植器官,它更能倡导精神文明和社会进步:能把有限的医疗卫生资源用在更有效的地方,使广大的人民群众受益;能更新几千年形成的死亡观念,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国际接轨,改变中国的国际形象;还能使移植器官来源更加充分。此外,死亡还是个法律概念,科学、准确地判断一个人的死亡时间,在司法工作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他最后表示,脑死亡立法是一件严肃、慎重的工作。它不是卫生部或医生的需求,而是人民和社会进步的需求。他相信,在各方面的努力下,中国一定会加快立法程序,完成这一时代赋予的重任。(编辑: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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