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 作者: 主题: 内容:
 进入版区才能发表文章 
 您当前的位置: 推理之门 > 侦探推理 > 技术交流   【版主】:癫癫,残雨画桥,夜云 字体大小:
1页/共1页(总计0个回复)
主 题: 【转移】法医死亡之第五节 死亡方式(人气:662)
 specter-xpspecter-xp
1 楼: 【转移】法医死亡之第五节 死亡方式 11年06月25日16点09分

本文被【跳舞的小人】从【福尔摩斯】版转移而来!

根本死因或主要死因发生的方式叫做死亡方式(Manner of death)。死亡方式的鉴定是法医病理工作者的重要职责之一,是刑事侦察制定工作方向、司法审判判定罪与非罪的重要依据,对民事调解、灾害赔偿同样也有重要意义。目前国内外通用的死亡方式的分类大多是沿用习惯。传统上将死亡方式(我国习惯上又叫案情性质)分为非暴力死与暴力死两大类,后者又分为自杀、他杀和意外死3种。而现实生活中死亡方式的类型不是以上几类所能完全包含,而且有时也不是那么容易分清的。在法医工作中可以遇到以下几种死亡方式。

一、自然死亡(Natural death)

也叫非暴力死亡(Nonviolent death)。指符合生命和疾病自然发展规律,没有暴力干预而发生的死亡。它又可以分为两种:

1.衰老死:指由于机体自然衰老,体内各器官组织生理功能逐渐减退直至衰竭,尤其是全脑、心或/和肺功能的自然衰竭导致的死亡,也称生理性死亡。按照科学的预测,一个人能期望的自然寿命应是150岁以上,甚至更长。但目前条件下活到100岁以上的人已属少见。即使如此,真正“无病而终”的衰老死几乎是没有的。活到高寿时,全身抵抗力严重减退,最后往往还是由于某种疾病而病死。因此衰老死更多的是具有理论上的意义。

2.疾病死:指由于疾病的发展、恶化而引起的死亡。这里所说的疾病是除外物理性致病因素(如机械性暴力、高低温、电流、辐射、激光)和化学性致病因素(如各种化学性毒物、药物)以后,其它致病因素所引起的疾病。如病毒、支原体、立克次体、细菌、螺旋体、真菌及寄生虫等生物性致病因素;营养性、遗传性、先天性、免疫性和精神因素所致的疾病。但是慢性环境因素的伤害,如慢性过度饮酒所致的慢性酒精中毒性疾病、长期吸入石棉、粉尘等所致的矽肺等所引起的伤害,也被认为是疾病。

在现代社会中,人患病后完全依赖机体自身的抵抗力与病因斗争,任疾病自然发展的情况是很少见的。医疗因素的介入常会使疾病向好的方向发展而完全或不完全性恢复健康。有些至今仍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即使经过迄今为止最好的治疗手段仍避免不了死亡厄运。但是医疗因素的介入也可能是错误的,使原本能治好的疾病导致了残废或死亡,这种死亡称医疗事故死,不再是疾病死的范畴。但是这类医疗事故死目前不是说很多的话,也有相当一部分被错误地归类于疾病死。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和社会法制的健全,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死会越来越受到重视。由于可以想象的原因,这类死亡必然会成为法医学鉴定的一个重要部分。

疾病死亡一般有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大多不会引起纠纷和诉讼。但也有一些疾病,由于病因特别强烈、病变发展特别迅速;或者位于重要生命器官;或者疾病呈潜伏性发展而未被觉察,一旦疾病发作后很快死亡,称为猝死(Sudden and unexpected death)。猝死往往由于其发生的突然和出乎意料之外,而常被怀疑为暴力死,是法医病理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有人主张把症状发生后到死亡间的时间间隔在一小时内的病死叫做猝死;有人主张六小时内,我国目前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的建议,将症状出现后24小时内发生的病死均列入猝死范畴。其实较时间间隔长短更具有法医学意义的是死亡发生的意外性,即出乎死者亲属、甚至经治医生的意料之外。因为许多猝死其症状发生到死亡之间的间隔是难以准确判断的。相当一部分猝死可表现为即时死。

精神病患者在疾病产生的错觉、幻觉、妄想、谵妄、情感障碍等支配下所发生的“自杀”和“意外”死亡,是精神疾病的一种表现,实应归类为疾病死。当然,在疾病缓解期、间歇期和恢复期,由于缺乏治疗信心或其它原因,而发生的自杀死,又当别论。

二、非自然死亡(Unnatural death)

又称暴力死(Violent death)。指由于生命或疾病自然发展规律以外的因素干预而提前发生的死亡。所谓“暴力”完全是一种习惯性的叫法,它具有广泛的含义,指疾病以外所有的因素。这种干预因素可以是外界的(他人的、环境的),也可以是死者本人内部的;可以是故意的,也可以是非故意的。它们是法医学研究的主要的和不同于其它学科的内容。暴力死的方法可以说是无计其数的,但就死亡方式来说大致有以下几种。

1.自杀死(Suicidal death):顾名思义指由于自杀而引起的死亡。但什么叫自杀呢?这个看来似乎简单的问题,至今的文献上还没有一个完全令人满意的解释。有人说自杀是自己对自己施行的有意结束自己生命的一种人类行为。这里强调了两点:其一,自杀行为是自杀者自己对自己施行的行为;其二,是这种行为的目的是故意结束自己的生命。应该说这种对自杀所下的定义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完全正确的,并已为大家所接受。如果不是以故意结束自己生命为目的,即使自己对自己施行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他生命的结束,这时也不能称为自杀。如像在性窒息和自伤(造作伤)者中遇到的死亡一样。性窒息者用绳套悬吊自己的颈部、电击或用其它方式以使自己处于一种暂时缺氧状态来获得反常的性欲,有时可能由于解脱措施失效或电流强度过强,出乎他意料之外发生了死亡,这种死亡显然属于意外死。同样,自伤者为了达到某种个人的目的而伤害自己,但偶而由于伤害程度过重而出乎他本人原来的预料而发生了死亡,仍然属于意外死。还有一种情况,被人强迫自己对自己施行故意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造成的死亡,也不能称为自杀。如过去皇帝派人强迫自己的臣民服毒、缢颈、投水等的“赐死”,实质上也不是自杀。另外,难道所有自杀者的自杀行为都是自己对自己施行的吗?现实中不乏违反上述情况的案例。如自杀者冲撞行驶中的汽车、火车,或睡卧于铁轨上自杀,就不单是他自己行为的结果,还有他人行为的共同作用。两人以上的共同自杀,无论是共同缢颈、溺水、爆炸、枪击或服毒,其中有的自杀者可能完全没有对自己施行行为,其自杀的行为由另一方施行。如某年青夫妇并排头靠着头睡在床上,由男方持手枪自其右侧颞部射击,一粒子弹贯穿两人头部而同时死亡;还有热恋中的青年男女拥抱在一起,由男方引爆夹在两人胸部之间的炸药而共同殉情死亡。此时难道会有人说没有施行自杀行为的女方不是自杀死吗?

还有一种欺骗自杀的行为。虽然死者完全是自己对自己施行的有意结束自己生命行为的受害者,但严格地说也不能叫自杀。例如某恋爱中男女,男方已另有新欢,为了摆脱以前的女友,编造理由哄骗对方共同投河自杀,自杀前让女方向父母投寄亲笔书写的遗书。结果女方溺水死亡,而男方投水后游到对岸起来。应该说该女是男方他杀行为的受害者,她的死自然不能称作真正的自杀。

曾见所谓“强迫他杀”的案例报告。某男长期追求某女未果,一日又纠缠该女并以死相威胁,但仍被拒绝。乃当场亲手书写一纸,上曰:“我自愿让×××用刀杀死我,我的死与她无关。”后将该一纸证明及尖刀交给女方,该女果然用刀将其刺死,后持这一纸证明向领导自首。该男与其说是“自愿他杀”,不如说是自杀更确切,只不过是假手他人罢了。还可以举一些奇特的自杀方式说明自杀不一定非要是自己对自己施行行为的结果。

综上所述,作者认为自杀是故意结束自己生命的一种行为,由此引起的死亡叫自杀死。而不论这种行为是自己对自己施行的,还是假手于人对自己施行的。帮助他人自杀通常被认为是有罪的,但又不同于他杀。此时尸检、案情调查和现场可能同时发现自杀和他杀的证据,鉴定时应注意。如有一对夫妇约好丈夫上吊、妻子刎颈自杀,妻子睡在床上刎颈后未死而痛苦挣扎,正准备上吊的丈夫见状接过妻子手中的刀加切了几刀而将其致死。后他准备再上吊时想起妻子死前的痛苦而“临阵退却”跳窗逃跑。后来被抓获以帮助他人自杀的罪名被判刑。

2.他杀死(Homicidal death)

指违背他人意愿故意伤害他人所引起的他人死亡。这个概念包含两个基本点:其一,是违背他人的意愿;其二,是其伤害行为是故意的。其中第一点是与自杀死最根本的区别;第二点是与意外死的基本区别所在。现实中他杀的类型也不只一种。

(1)谋杀死(Death from murder):指非法的或者说犯罪的他杀,即没有法律上认可或允许,没有司法机关授权的他杀所引起的死亡。是实践中最常遇见的一种他杀死,杀婴也是一种非法的他杀死。这类他杀死大家都很熟悉,容易理解,无需详述。

(2)合法他杀死(Death from justifiable homicide):

指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他杀死。最常见的如执行死刑所致的死亡。其次是为了保护自身生命或为了中止严重犯罪行为而迫不得已发生的杀人行为所致的死亡。如对正在施行很有可能危及自己或他人生命的犯罪,或持枪拒捕、逃跑的重大罪犯采取行动所引起的死亡;再如枪击越狱逃跑的罪犯或不听警告进入重要禁区、偷渡出境的人所引起的死亡;以及杀死正在盗窃重大国家机密者等。

其它还有一些法律证明是正当的、无可指责的杀人行为所造成的死亡都属于合法他杀死。例如合法的坠胎或引产所引起的胎儿死亡显然也属此例。

(3)伤害死(Death from harm;manslaughter):

指故意对他人实施伤害行为,不是预谋或故意致其死亡,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最后客观上造成了他人的死亡。这类他杀虽然也是非法的他杀,但与谋杀根本不同点是他的故意伤害行为并不以杀死他人为目的。这类他杀死在当今法医实践中相当常见。多见于纠纷、械斗或简单的报复。大多数情况下其伤害行为是一时的冲动,其行为的客观死亡后果与最初的主观动机显著不一致是其特点。如主观上想致人于伤或残,或只是为了造成他人痛苦,结果致使了被伤者的死亡。

虐待儿童和老人,及对拘押、监禁、劳教和劳改的人犯违法乱纪的伤害行为所导致的死亡,绝大多数在本质上属于伤害死。

3.意外死(Accidental death)

指意料之外、非故意的行为所造成的死亡。其核心是意料之外,即没有预见所做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会导致死亡;非故意指其行为不是以结束他人或自己生命为目的。但其它的目的有时可能是故意的,如为了避免撞车或为了防止车子翻下山而紧急刹车和转向而造成的交通事故。这种意料之外和非故意的行为所造成的死亡受害者可能是他人,也可能是行为者本人。其类型也有几种。

(1)事故死:最为常见,包括交通事故、生产事故、生活中发生的事故,以及前面曾提到的医疗事故(不论是技术事故还是责任事故)所引起的死亡。

(2)灾害死:指一切自然灾害(如火灾、水灾、龙卷风、雪崩、雷击、地震、火山爆发)所造成的死亡。

(3)自伤、自残者由于某种目的自己对自己造成伤害,意外地超过了限度而发生的死亡,由于其并不是以故意结束自己的生命为目的,所以也是一种意外死。

还可能举出一些意外死的例子,但以上述几种较常见。

4.安乐死(Euthanasia)

指为结束不治之症患者的痛苦而施行的无痛苦的死亡。安乐死是一个古老的问题,早在原始社会,当部落迁徙时常将一些年老病弱的人留下,加速自然对他们的淘汰。古希腊曾允许病人在他人帮助下结束自己的生命。我国古代名医扁鹊也提“六不治”。即使在现代,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现实生活中从来没有停止过安乐死的实施。本世纪六十年代以来,像脑死亡一样,安乐死也被人们正式从立法的角度提出讨论而受到重视,目前关于安乐死的讨论还未结束。虽然大多数人对安乐死持肯定的态度,但至今世界上除荷兰于1994年通过安乐死法外,还没有一个其它国家真正从立法上确认安乐死。随着社会发展和人们对死亡观念的更新,可以预见,安乐死也会像脑死亡一样最终会被人们接受和从立法上得到承认。

安乐死一般分为主动安乐死与被动安乐死两类。所谓主动安乐死指由他人采用一些积极的办法(如给以毒药)使不治之症患者无痛苦的死去;被动安乐死是指停止维持不治之症患者生命的一切医疗或抢救措施,任其自然死亡。当安乐死一旦被承认是合法时,不治之症患者自己提出施行安乐死的要求而被允许,这种安乐死的实质是自杀。当患者神志丧失而失去自己提出要求的能力,由其亲属提出安乐死的请求而施行的安乐死,也许可以说是一种“合法的他杀死”。所以安乐死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自杀或他杀。当然,安乐死的实施是十分严肃的问题,必然要有一个严格的标准和执行管理的法律规定来保证。

5.战争死(War death)

指战争中发生的死亡。战争死最常表现为他杀死,但也可表现为意外死,有时还可能表现为自杀死和疾病死。它已超出法医学讨论的范畴,不在此赘述。

综合上述,死亡方式的基本类型只有四种,即自然死、自杀死、他杀死和意外死。安乐死和战争死是特殊环境下发生的死亡,可以表现为自杀死、他杀死。至于有的作者提出的不能确定死亡方式的死亡(Undetermined death),只能说明人们虽然经过详细的尸体检查和案情调查仍不能确定其死亡方式的一种死亡,实际上它不能脱离以上四种基本死亡方式中的一种。与安乐死和战争死不同的是它不能作为死亡方式的一种类型,而只能作为法医实际鉴定工作中对死亡方式判定的一种形式而已。


  点击复制本贴地址:





接近风的地址,搜索着风留下的痕迹

※来源: 【 推理之门 Tuili.Com 】.

1页/共1页(总计0个回复)
每次上网自动访问推理之门   |    将推理之门加入收藏夹
邮件联系:zhejiong@126.com  沪ICP备2021006552号  沪公网安备31011502006128号  推理之门  版权所有 2000-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