尸体被切割成两千块。这显然不是为了毁尸灭迹。如果是单纯为了毁尸灭迹的话何必如此大费周章呢?而且销毁证据说明凶手对于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程度的认知,惧怕犯罪后带来的法律,道德后果而选择销毁尸体。同时方便搬运。如果是这样的话,出于恐惧感,凶手并不会将尸体摆放在某处多达8天时间。因为和尸体在一起的时间越多,被发现的风险也就越大。这是很多杀人犯都具有的恐惧心理。所以这种情况下的凶手只会将尸体分割成足以不被发现的转移的大小或者集中在面部毁尸灭迹。不会采取这种复杂的方式。所以说,分尸不会是为了毁灭证据。
那么分尸是为了什么呢?有两点。第一心理上的复仇。发泄内心病态情绪的不满。但是这种复仇是以被害人的痛苦为乐的基础上实施的。也就是说如果被害人没有得到肉体,精神上的痛苦打击,犯罪者是不会感到满意的。所以这类凶手会在被害人意识清醒的情况下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的折磨。而且使用的工具也会有很多变化。但是我看尸块的照片,尸块表面并没有这种虐待形成的伤口。所以被害人生前没有遭受过肉体上的虐待。
第二点,分尸是为了获得性快感或是对于某种特殊经历的补偿措施。这两个一般是同时存在的。凶手分尸是为了满足变态人格对于童年阴影的补偿。这是一种变态性的宣泄行为,但是在此过程中,凶手并没有对被害人进行肉体折磨。性侵这些行为。而对于性的满足确实以分解尸体的方式发泄出来。所以可以推测出凶手单身,并没有性宣泄经验。而且凶手从解刨尸体到抛尸用了半个月的时间。证明凶手是处于独居状态,即使长时间不回家或者家里放尸体也没人会注意。
在说被害人,被害人性格比较内向。
可能与家庭中的某位地位是长辈的家庭成员关系不算太好。
案发当晚被害人是铺好被子的。的确说明被害人没有今夜不会寝室的打算。而被害人出去的原因有很多,我不认为是口供说的那样因为被处罚。很有可能是凶手和被害人之间约好了晚上一起去什么地方。或者是偶遇。
有没有可能是这是计划犯罪,凶手一直在学校附近蹲着呢?
如果是这样那么凶手就已经克服了犯罪后带来的负罪感和恐惧感。那样的话凶手大概率还是会继续犯罪。
那就有两种可能,第一凶手和死者认识。第二,这是计划犯罪但是对于目标的选取是随机的。目的只是为了发泄情绪。那么他对于被害人的选择一定是在外貌,气质,性格上有什么特殊的地方吸引了犯罪者。
这种说明被害人和凶手并不认识。那么凶手转移被害人的方式就会是车,说明凶手很大可能有自己的车。但是这不太可能,因为这类罪犯犯罪往往是系列性的,他们希望持续通过这种方式来减少内心的恐惧。(其实是发泄不满,但是这么说我有感觉。)
那么说就是被害人自己和凶手去的某地。然后被凶手杀害。那么就还有两种可能性。被害人和犯罪者约好了的和偶然。无论那种首先就可以确定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是相互认识的。
根据性格互补的原理。如果凶手是一个性格外向,逍遥的人。被害人不会适应犯罪人的性格习惯,这种心理会对其双方形成界限。在犯罪人邀请的时候被害人会抵触与一个外向的人去某种场合活动,所以凶手是一个外表和性格看起来都符合被害人内向,安静个性的人。从而让被害人放松警惕,凶手性格内向,长相不算出众。犯罪者和被害者是认识的而且是被害人主动配合去凶手哪里。如果是偶遇的话说明凶手就住在被害人学校附近。如果是约定去什么地点,列入咖啡馆这类人多的地方玩呢?凶手是不可能会在这种场合下手的,他的犯罪地点一定是在一个不容易被发现的地方。而且如果他们两个先去了娱乐场所的话,犯罪人不可能说当场下手,他一定是邀请被害人去自己家里或者某个地方在对其进行杀害。那么就说明这个地方距离学校也不是很远。这也就说明了凶手的居住地就在南大附近。
尸体的保存。凶手是用什么方法保证其余没有被肢解的部位发生腐烂的呢?利用药物?但是就算是福尔马林也会在尸体上留下药物残留。清洗也非常复杂,而且会留下刺鼻的味道。具有一定腐蚀性。所以不可能是使用药物保存尸体。
冷冻。
这是目前为止可以解释通的推测。凶手是通过肢解—冷冻—开水解冻—肢解。这种循环的方式对被害人进行尸体的保存以及肢解。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凶手的抛尸时间,肢解时间长。和煮尸体的原因。因为他无法将尸体直接拿出来解刨,而是要先解冻。对于尸体的冷藏,解冻,分尸这个步骤。对于空间大小的要求很严格。如果在家里对其进行这些步骤很容易引起注意。所以凶手是在另一个地方对被害人进行一星期的肢解的。这个地方不仅仅要寒冷,而且不能被人发现,可以通电烧水。屠宰场的冷冻室,这个地方是最佳的选择,也是最符合犯罪场所的地方。屠宰,是对血迹,尸块最自然的伪装。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尸体被沸煮过。所以凶手的职业可能是屠夫。同时因为这个特殊职业的存在,天然的分尸伪装。所以之前警方推测的凶手并没有固定工作的结论就推翻了。
犯罪人的犯罪过程。显而易见的是。接触被害人,相遇地点—转移地点—犯罪地点(而且犯罪地点大概率不会是犯罪者自己家。如果是在自己家里是第一现场,说明这并不是计划性犯罪,而是冲动作案。犯罪地点和分尸地点不会是同一地方。犯罪者为什么要将死者先带到家里,然后打晕打死,然后在将被害人转移到其他地点分尸?所以并不是这个计划犯罪的逻辑。而是冲动性,突发性,偶然性的犯罪)。那么我们要考虑的问题就是地点的转移是被害人自选的还是被迫的?如果是自选的被害人和犯罪人是否进行过多次转移?如果是被迫的犯罪人采取什么样的手法控制被害人?转移的工具是什么?(上述已经解释过是被害人自行跟随的犯罪人)
尸体损坏严重,所以对于控制方法,我们无从得知。但是,被害人的衣物并没有褶皱损坏的痕迹。这就说明被害人是在衣物被脱下的情况下被凶手肢解的。(此过程犯罪人并没有因为肉欲刺激产生性动机,所以可以推断出犯罪人并没有过性经历,单身。因为直接尸体属于侧面的性发泄方式,如果犯罪人性发泄正常的话就不会出现这种类型的侧面发泄行为。)那么两种情况,第一被害人自愿。第二药物控制。
那有没有第三种可能!在过程中被害人和犯罪人游玩睡着了。因为也说了他们认识。犯罪人趁着被害人睡着的功夫将衣物那啥了。的确不排除这种可能。所以要确定的就是被害人当时是处于有意识还是无行为意识状态。但是我个人认为,如果被害人处于有意识状态。剧烈的疼痛使得被害人拼命在挣扎,挣扎中凶手很难将被害人肢解。所以被害人在被肢解过程中处于,死亡,昏迷这种无意识状态。(如上所属,被害人的衣物并不是自愿脱下的)那么被害人处于无意识状态的控制方式是什么?药物?还是已经死亡后得到灵感肢解尸体?或者重物击打?这点我们不得而知。
而且有一点也很奇怪。前几次的抛尸都是敞开性的,凶手似乎并没有刻意的去隐藏尸块。而是将尸块放在人多的地方。在第一袋尸块被发现后,凶手的抛尸地点依旧是敞开的,似乎并没有因为惧怕被发现而选择丢弃在看不到的地方。但是最后一次的抛尸,凶手却选择了在下水道这种隐蔽性高的地点抛尸?这是为什么,抛尸的方式突然从大胆变成了隐藏。有人认为是凶手在抛尸的过程中,恰巧遇到了当时巡逻的警察,出于心虚所以讲尸体随便扔在下水道。但是注意,凶手的这次抛尸除了尸块之外还多了死者的衣物,被子。衣物并没有损坏,说明了凶手是将死者的衣物拿下去之后在对其进行肢解的。但是为什么凶手要抛在最后一袋尸体的时候才将死者的衣物丢弃呢?有人说这证明不了什么,可能只是巧合,凶手最后才想起来还有这些东西。这点我并不否认。但是随着衣服一起被抛弃的还有沾有血迹的床单。这次并没有发现塑料袋。尸块是由床单包起来的。那么床单上的血要么就是肢解的时候被害人的血。这种不可能,凶手在解刨完成之后都会清洗尸块。而且现场是两个床单,但是只有一个床单有血迹。如果不是死者的血,那么就是动物的血。这就证实了凶手的职业。所以不太可能是被警察撞到了。最有可能得就是两种。第一是凶手的某位在外地的亲属要过来。于是凶手就清理一切证据。还有一种就是方式全城排查的时候,排查范围内的人员中就有凶手。但是出于没有证据就没在意。凶手在那天后觉得在继续将尸体放在哪里容易被发现,所以连带着衣服一起扔了。也是这次调查给了凶手一次打击。所以这次的凶手变得小心翼翼将尸体放在隐蔽地方。不被发现。
凶手,内向,住在南大附近,和死者认识,分尸是出于心理病态人格的发泄,可能是特殊环境下被害人某种气质刺激到了凶手。职业是屠夫,肉类加工诸如此类,长相不算出众,某方面性障碍,杀害被害人的目的并不是肉欲的满足。婚姻状况·单身,独居。经济条件还算不错,属于普遍的三千到五千那种百姓工资,自己有一个屯放肉的冰库。也可能是租的。
[此贴被柒是七于2021-11-21 16:14:34修改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