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 作者: 主题: 内容:
 进入版区才能发表文章 
 您当前的位置: 推理之门 > 谜题解析 > 谜题大全   【版主】:tl,艾米,popodian 字体大小:
1页/共1页(总计4个回复)
主 题: 不能唾弃的证据(人气:319)
 飘尘忆匿名
1 楼: 不能唾弃的证据 04年07月03日23点17分




  斯德哥尔摩市的天空今天一直为阴运所笼罩,马尔逊.巴克警探的心情也格外沉重。此刻,他正忧心忡忡的朝嫌疑犯的事务所走去。这是件很棘手的案子,一富家幼子被绑架,虽然付了大笔赎金,可人质却没有生还。显然罪犯一开始就没打算归还人质,恐怕早已将碍手碍脚的幼儿杀掉了。从这一点来看,罪犯肯定是熟悉被害人家内情者无疑。经侦查,常出入被害人家的会计事务所会计师坎纳里森被列为嫌疑对象。其会计事务所就在左前方。这家事务所此前一直生意萧条,门庭冷落,最近却忽然火爆起来,这也不能不令人蹊跷。
  巴克与其同僚走进了赫雷斯.坎纳里森会计事务所,见坎纳里森正一张张的用舌头舔着印花在往文件上贴。
  “百忙之中,多有打扰,实在……”
  “哦,又是为那桩绑架案吧?”坎纳里森一副不太情愿的样子,将两人让至待客用的椅子上坐下。“我的合伙人赫雷斯刚好出去了,所以我就不请两位用茶了,很抱歉。我因为身体不好,医生禁止我喝茶,只能喝水,无论走到哪儿也总是药不离身啊。”
  他一时喋喋不休,似乎在有意隐瞒什么,但巴克仍作若无其事的样子说道:“不,不必客气。”
  “要是有个女事务员就好了,可直到前一阵子经营情况很糟,一直未顾得上……”
  “您是说已经摆脱困境,那么是怎么筹到钱的呢?”
  “嗯?不,钱是到处……”
  “请您说的具体些。”
  “一定要说得那么具体吗?”
  巴克端正了一下坐姿,“坎纳里先生,您的血型是A型吧?”
  “正如您说的,也许因为我同赫雷斯都是A型血,很多人都觉得不可思议,这是不是缘……”
  “我们从被送到被害人家的恐吓信的邮票背面验出了您的指纹,且上面留有A型血的唾液,您有舔邮票贴东西的习惯吧?”
  “咦,您连这……”
  “还是让我来问您吧。您的钱是怎么筹措到的?”
  “实际上……说起来你们恐怕不会相信,是我捡的。那是绑架案发生数日后的一天,刚好是那边椅子的一旁,有一个什么遗忘的包,里面装的是现金。”
  “您告诉赫雷斯了吗?”
  “没有。我想大概会有人来问的,便保存起来。但始终没见有人来问,于是……我对赫雷斯说钱是我张罗的,因为前一断时间他干的颇有成绩,所以我也不想落后……”
  坎纳里森战战兢兢,以为自己会被逮捕,但巴克他们因无证据,所以便起身告退了。这是个失误。坎纳里森当日晚便服毒自杀了。抽屉里发现了盛毒药的小瓶,但没有发现遗书。
  巴克后悔不迭,为了消愁解闷,他同担任坎纳里森尸体解剖的法医随意攀谈起来。谈着谈着,法医忽然想起来了:“对,对,死者是非分泌型体质。”
  “糟了!坎纳里森不是绑架罪犯,他是被罪犯所杀,而又被伪装成自杀的。”巴克猛然醒悟道。
  “到底是怎么回事,巴克?”同僚问道。
  “坎纳里森的会计事务所的经营状况一旦好转,肯定还有一个受益者,即就是合伙人赫雷斯。而且,若将绑架罪犯的罪名转嫁给坎纳里森再伪装其自杀,那么事务所就会悄然落到赫雷斯一个人的手里。”
  “可是,断定坎纳里森不是绑架罪犯的证据又是什么?而且,一个被医生禁止连茶都不能喝的人,又怎么可能让其喝毒药呢?”昨日与巴克同去的同僚提出疑问。
  “证据是有的,而且是不能唾弃的证据。”巴克不慌不忙的说道。
  那么,是什么证据呢?





  点击复制本贴地址:






※来源: 【 推理之门 Tuili.Com 】.

 范小轩霧越邸主人
2 楼: Re:不能唾弃的证据 04年07月04日00点04分


坎纳里森为非分泌体质,这就意味着其唾液,胃液,精液等分泌液中不分泌血液型物质。因而根据上述分泌液判断的血型容易被误定为A型。且正因为绑架恐吓信的邮票后面的唾液是A型,所以才认定是坎纳里森的分泌物。由于赫雷斯不知个中原委,自以为同是A型血,才搞到了坎纳里森触摸过带有指纹的邮票,再由自己舔后贴在恐吓信上。 

“坎纳里森自己舔过的,正如我们昨日在事务所看到的,是工作上用的印花。说不定我们离开后他舔过的几页中就有被赫雷斯事前涂过毒的也未可知。至于抽屉中的药瓶,也是赫雷斯捣的鬼。”






我的blog:http://blogcup.com/leekindaichi.html  新開張~歡迎大家指教啊!^_^

我的QQ:317943443,加我哦!:)

※来源: 【 推理之门 Tuili.Com 】.

 飘尘忆匿名
3 楼: Re:Re:不能唾弃的证据 04年07月04日13点09分


怎么跟原版的答案一摸一样啊!







※来源: 【 推理之门 Tuili.Com 】.

 飘尘忆匿名
4 楼: Re:Re:不能唾弃的证据 04年07月04日13点11分


怎么跟原版的答案一摸一样啊!







※来源: 【 推理之门 Tuili.Com 】.

 范小轩霧越邸主人
5 楼: Re:Re:Re:不能唾弃的证据 04年07月04日13点28分


是啊,你能照搬原版谜题,我也能照搬原版答案啊

拜托,来点原创的好不好,这都是老题了






我的blog:http://blogcup.com/leekindaichi.html  新開張~歡迎大家指教啊!^_^

我的QQ:317943443,加我哦!:)

※来源: 【 推理之门 Tuili.Com 】.

1页/共1页(总计4个回复)
每次上网自动访问推理之门   |    将推理之门加入收藏夹
邮件联系:zhejiong@126.com  沪ICP备2021006552号  沪公网安备31011502006128号  推理之门  版权所有 2000-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