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tachi41(罗修——坑王之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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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谈《股票杀人案件》和“凡迪恩侦探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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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年09月10日19点25分 |
谈《股票杀人案件》和“凡迪恩侦探小说二十准则”有感 这是我看到较为出色的一篇文章,也许是菲洛·范斯第一案的缘故。范迪恩在这篇中塑造的菲洛确实是一个玩世不恭的侦探,与之其后的几篇中塑造出的人物,反差较大。 在这一案中,最大的悬疑,不是罪犯是谁,而是菲洛·范斯为什么要那么做,那么复杂地让检察官马克去寻找各种线索?范斯说他在踏出案发现场的第一案就知道凶手是谁,当然我一样。范迪恩在最后给了我们一个合理的解释,我承认即使换成别的侦探碰上这样的事也都会那么做,所以这是一篇非常出色的故事。 不过,这篇故事还是有一些瑕疵的。其中最主要的一点是范斯的观点与他的所作所为相矛盾。他看不起警方和检察官们的办案方法和程序,对他们搜集他的证据不屑一顾。说:警察们不过是因为有了先入为主的印象,所以才会将案发现场的证据去套一个凶手。可另一方面,他自己却早就根据自己对“人性格分析的认定”知道凶手是谁,而指引着检察官去寻找证据。而对于在案发现场出现其他佐证却也无法给出一个使人信服的反驳理由。喋喋不休地指导别人去破案,却拿不出一个信服的证据,即使在逻辑上他也没有论证,为什么检察官马克不能那么做。只是说他知道真正的凶手是谁?诚然他不说出凶手是谁有他的理由,但是他的办事方式却不能使人心悦诚服。 菲洛·范斯看不起警方以动机为起点的搜查方式,认为动机在犯罪中无足轻重。说一个人经过多年精心策划的罪行和一个人因为偶尔知道的事情而犯的罪行都不能通过动机去找到。但是在我看来,这恰恰相反……因为即使是疯子,也有疯子逻辑,有他的动机。一个十几年的精心策划和一个偶然的犯罪在罪犯,他们在发生前一刻和其他犯罪一样,都能表达出犯罪者的心态和动机。其实动机是构成犯罪者心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注重心理探索的范斯去忽视动机这一基点,真是有点滑天下之大稽的感觉。事实上,在办案时他也在不断的搜查着罪犯的犯罪动机。这不得不说是又一个矛盾。 范迪恩侦探小说二十准则第三条:侦探小说不应该扯上暧昧和爱情,否则就纠缠不清,使一些纯粹智力的竞赛复杂化。侦探小说的任务,是把罪犯绳之以法。而不是为了有情人终成眷属。可是在这一案中,范迪恩却成全了一对夫妻和一对情人……当然范迪恩这个故事应该在他的二十准则制定之前就已经发表,本着无溯及力原则,不应对其说什么。不过……既然他自己也不能遵守的准则却去制定出来,实在是有些无趣。中国人有句话: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不知范迪恩先生听过没有。比起他的二十准则我倒觉得诺克斯的侦探小说十戒更具价值,当然除了其中的第五条。 另外再说一句:在本案中,范斯最后得到的证据,应该是非法取证所得。若是嫌疑犯先生拥有象辛普森一样的豪华律师团,想必也能够无罪释放吧。看来他请的律师还是不够豪华啊,小气了,小气了。 附:诺克斯侦探小说十诫(1928) 1. 犯人必须是故事中的登场人物。 2. 不可用超自然能力来进行侦探。 3. 犯罪现场不可有秘密出路, 通路等。 4. 未经发明的毒药和需以深奥科学说明的装置, 都不得用于犯罪。 5. 故事中不得有中国人。 6. 侦探不能用偶然和第六感解决案件。 7. 侦探本人不能是犯人, 但是犯人伪装侦探出现是被准许的。 8. 侦探不能用未提供给读者的线索来解决案件。 9. 故事的记叙者, 需把自己的一切判断提供读者。 10. 双胞胎或一人扮演双重角色, 要事先向读者交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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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邻有精,其名为狐;化而为女,其名为艾。艾之魅,不知其几万迷。喜而笑,其貌倾千城之国也。东坑小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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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推理之门 Tuili.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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