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阳(乐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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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文章】侦探小说的创作诫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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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年12月01日15点49分 |
侦探小说的创作诫律 乐阳编译
从上世纪的二十年代到三十年代,流行着各种侦探推理小说的诫律,范.达因发表于一九二八年的<<侦探小说二十准则>>几乎到了街知巷闻的地步。诫律是一种很有趣的现像,无论对错,可以肯定是这些规范一定会引起激烈的争辩。 一九二八年,资深编辑暨作家隆纳德·诺克斯(Monsignor Ronald A. Knox,1888-1957)立下了著名的“推理十诫”,这十条诫律,首次出现在他本人编辑的书<<1928-29最佳侦探小说>>里,企图以此来引导推理作家的创作,十诫的创立对后世作家起着一定的警惕作用,但无疑其中的一些诫律在现今看来相当的滑稽和不符合现实,经不起时间的考验是一般戒律的通病,精明的作家也不会照单全收。下面附上谋杀专门店翻译的十戒和我对它的更新:
一、凶手必须早在故事的前半段出场亮相,而且他的思考脉络禁止被读者一览无遗。 二、理所当然的,故事中绝对不可存有超自然的力量或媒介。 三、绝对不允许有神秘的房间或通道。(乐阳注:原意应该是:绝对不允许有超过一神秘的房间或通道。) 四、禁止使用当下尚未发明制产的毒药,也不可利用繁复难懂、需要长篇解说的器械工具来犯案。 五、角色人物中,绝对不可以有中国人。 六、决不可透过意外事件和直觉能力来破案。 七、侦探自己绝对不可以犯罪。 八、侦探不可特意着眼于无关案情的线索,以免误导读者。 九、侦探身旁那位忠心却有点笨拙的朋友,绝对不可隐瞒其思惟;这个角色的智商,最好能在一般人的平均智力之下。 十、故事中禁止有双胞胎的设计,除非一开始就告知读者。
戒律的创立是一回事,有没有人去遵守又是另一回事,人在潜意识里是反叛的,换言之,戒律存在的那一刻同时也是在等待着人去破犯,我们都知道历年来不少作家或多或少都曾破戒,更有甚者,一名叫Josef Skvorecky的作家在一九八五年发表的一本探案集<<诺克斯神父的罪恶>>,将十条诫律逐一侵犯以讽刺它的存在,随着时代的迈进,七十年前的规律用在当今是多么的落后和过时。 因此,在二零零一年,十戒曾被更新如下:
一、凶手必须早在故事的前半段出场亮相,这绝对是最基本的因素,否则这部书就不能被成为侦探小说。而关于凶手不能是读者清楚其思路的人有点过于严峻,但作家同时应该避免故意的去误导读者。 二、故事中可以为了谜核的设计和环境而加入超自然的因素,但它们必须不能和最后答案有任何的关联。 三、允许神秘的房间或通道(如果环境需要),但不能作为犯罪方法的解释。 四、避免使用不为人知的亚马逊毒药,或新发明的死亡器械工具,除非你身为作家有那方面的资历。比如如果牛顿用他的力学知识写一本侦探小说,那是可以谅解的。但如果你连感冒药阿斯匹林可以致命都不知道,还是别胡乱发明新的毒药为妙。 五、尽量避免角色人物中存在外国人,除非剧情需要或者你对他们的文化,思想行为有一定的了解。 六、避免透过意外事件来结案,因为这类小说在推理的解释和线索的运用上根本是不公平的表现。而且拜托在最后别对可怜的读者说:“天!我为什么现在才发现!”等令人愤怒的感叹词。 七、犯罪不应该是你一开始就把其描绘成可以信得过;不吃人间烟火的人。而如果你本意是把他设计成骗子在说谎,起码给出线索好让读者有个公平的机会去发掘。 八、一定要给出所有的线索,当然你可以把它们隐藏起来,但建议别运用以拼错字,或英美两国语言的差别等低级手段,因为如今的书排错版的情况太常见了。 九、可以利用书中的“华生”以提供读者错误的判断,当然这不是规定如此,利用常识吧,否则戏剧性何在? 十、不要企图以不可能的装扮来愚弄读者,比如女人装成男人,或相反等来迷惑熟悉他们的人,并通过他们精彩的演技成功逃离法网!因为这样妙想天开的事就连在莎士比亚小说里也不会出现。特别应该注意的是避免利用假发假胡须等。
以上十戒对于当代的推理小说算是一个更新的模范,除上面的十点以外,有志于推理小说创作的朋友,可以再参考下面另十条补充的戒律:
一、不要企图用复杂烦燥的火车时间表迷惑读者,因为我们甚至不能保证那样的事在现实中是否有实现的可能。 二、不要把你头号疑犯设计成真正的凶手,那样太令人失望了,除非你能扭转局势重新发掘新的动机和不在场证明。 三、不要企图去设计一个不可能的犯罪,如果你事先甚至并没有亲身试验一下它的可行性。 四、真正的凶手,不要是那个根本不可能有能力犯罪的人,比如坐在轮椅上动弹不得的人;又或太空员,案发时他刚巧在太空里翱翔等等。 五、不要利用职业杀手杀人,这类小说基本上算不上是侦探推理小说。 六、不要设计凶手去安排假的指纹等低级手段。 七、如果你安排书中的侦探作最后的解释,首先确保你的资料准确,长篇大论谈埃及历史是不可接受的。解释案中不明确的疑点才是为上。 八、不要把侦探描写成一个虚有其表的笨蛋,甚至连“华生”都不如,那是滑稽小说而不是侦探小说。但可以让侦探对刚开始对案情估计错误。 九、作者最低限度应该对警察办案程序和罪案现场的调查有充份的了解,除非案件发生在被困的小岛等,否则没有一个侦探能阻止警方和公众的介入。 十、不要用太多的人物,并分别称他们为小王,小李,小张,小陈,小狗等,因为没有人会知道你在说谁。
如何创作侦探推理小说的理论在市面上也有不少,下面的几点,摘录自评论名家Howard Haycraft在一九四一年出版的<<Murder for Pleasure>>第十一章,由于文章的长度,我并没有全部翻译,只是据我的了解译出主要的几点:
结构:主要记住的一点是以案情的设计为重,人物动作为次,这也是侦探小说和罪案小说的不同之处,因为后者完全是由书中主角在牵引着案情的发展。小说里其它的中心支枢,比如描述对一事物不同寻常的专业知识完全由作者自由发挥,只要确保给出的资料是准确的。 整体:故事一定得要符合设想出来的案情,一个人,无论是侦探,疑犯或证人,都不应该因为案情的需要而失去其鲜明的个性,否则的话可以乾脆重新设计那个人物特点。 侦探:这几乎是公理,那就是一部书一定得要一个人物鲜明的侦探,尤其好的是一个系列的人物,那样一来可以避免每部书都要重新创作一个侦探的麻烦,营造出一种熟悉感,有利于日后推出其它新书,这对于读者和作者本人都是有好处的。刚开始时,除了案情的设计,要创作出一个让读者熟悉如朋友般的侦探是最为困难的事情,但一旦过了那个时期也就省除了不停解释的负累。 华生?:小说里是否该出现华生这样的人物?建议不要,因为这种手段已经被人用滥过度,但如果你必须要一个这样的人物出现,把他的特点设计成和侦探完全相反吧。 罪案:一定要有一档凶杀,要不起码得是一件严重的案件,否则乐趣意义何在?究竟是谁把某某旅馆的手巾撕破并不是一部侦探小说。 书名:给那些面临挑选书名困难的作者,最好的忠言是不要去想它,想到一个好的名字然后把小说围绕在它基础上就等于尾巴不停地鞭打狗自己。 案情:保持着让它畅通无阻地发展,不要让它渡进死路,呃……这是任何形式小说的基本常识。 爱情:为了剧情需要和娱乐读者这是需要的,但时刻记住这是一部侦探小说,不是爱情小说。 迷题:不要单以一个谜题构为整部书,这不是填空游戏。 背景:基本上作者应该对案中地点有所认识。如果你曾因为旅游在某某地方停留过几小时,拜托不要把背景设在那里。尽可能地用你熟悉的背景。 人物:不是书中每个人物都需要细致的描写,小角色可以一笔带过,但侦探,凶手,受害者需要鲜明的描绘,这点应该是常识了吧?但很多推理小说连这个基本都做不到。 风格:避免陈词滥调,装腔作势,反反复复…… 破案:不要煞费苦心去解释以至适得其反,以及不要忽略证据存在和法医的运用。
HH的这些规律在很大程度上太着重于古典式推理,书中不少地方也以那为出发点,有些观点稍微偏心,所以上面那些观点并不是全部适合在现代环境下的推理小说,但作为一种参考,推理作家也不妨去明白它们的存在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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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推理之门 Tuili.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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