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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案小说与侦探小说之比较(四)叙述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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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年05月12日01点30分 |
公案小说与侦探小说之比较(四)叙述视角的差异
作者:任翔
小说视角,是指小说中叙述和描写所构成的视野的角度,也就是从谁的眼光去叙述和描写这一切。小说的视角可分为单向视角、全向视角和对向视角三种。全向视角就是作者以“权威”的身份,充当“全知”的角色,作品中以第三叙述人称“他”出现,作者让叙述者对作品中已发生、正在发生和将要发生的一切全知全晓,人物的过去、现在和将来,外貌、动作和心理,事件的起始、发展和终结,叙述者都了如指掌,实际上作品中的作者与叙述者是合二为一的。单向视角,即从单一的角度展开视野,从叙述人称来看,作者以“我”自称或者让作品中的某一人物自称为“我”,无论作者以“我”自称,还是以作品中的一个角色,这个“我”都是作品中的一个角色,这个角色既是生活事件的观察者,又是小说作品的叙述者,作品的全部内容都是从“我”这个角度看出,听出,都是从“我”的角度叙述出来的。对向视角是用第二人称叙述,实际就是作家对着人物进行叙述,是作家与人物的对向,这种方法在小说中运用得很少。
按照上述小说叙述视角理论来分析中国公案小说和西方侦探小说,我们不难看出,中国的公案小说的叙述视角是以“全向视角”为主,而西方的侦探小说的叙述视角是以“单向视角”为主。公案小说依次是案由、告状、诉讼、判案,它的基本的叙事特点必然是明场铺叙,它始终按照时间顺序,原原本本地描写案件发生的经过以及审案的全过程,——交代罪案发生的情况和审案惩凶的经过,小说的脉络始终是清楚明白的。
尤其重要的是,因为明场铺叙,诉讼开始的时候,读者比审案的官吏更了解事件的真相,作者把案件发生的全过程尽告读者,而官吏必须通过审案才能逐渐了解案情。因此,读者便胸有成竹地俯视司法官吏的活动,有能力判断司法官吏的是非曲直。在摘奸发覆的故事中,比如在“错斩崔宁”这样的故事中,当第一次断狱制造了冤案,读者还能保持正确的判断,因为他们了解全部的事实。在阅读公案小说时,读者始终是清楚明白的。
用全向视角顺序展开,就事件来说,前有开端,后有交代,符合事物的发展规律;就观赏者来说,读者能把握事件的前因后果,符合中国读者的欣赏习惯。但这并不是平铺直叙。公案小说总是力求在明白中求奇巧,在顺序展开的情节中掀起波澜,使读者能从总体上把握事件的前因后果的同时制造意外,以造成强烈的艺术效果,达到教育读者的目的。
公案小说之所以用这种让读者明晰的全向视角,这与中国民间的“说话”艺术有着密切的联系,说得更确切一点,它是民间“说话”中的一种。宋耐得翁《都城纪胜·瓦舍众伎》载:“说话有四家,一者小说,谓之银宇儿,如烟粉、灵怪、传奇、说公案,皆是持刀赶捧发迹变泰之事。”所谓“说话”也就是说书,讲故事。它运用的是第三人称进行叙述,因此,它的叙述视角属于“全向视角”。无论是早期宋元公案话本小说,中期明代“三言”、“二拍”拟话本中的公案小说,《龙图公案》一类的专篇公案小说,还是后期清代《施公案》、《彭公案》一类的公案侠义小说,其作者都是不直接出面介入小说,而隐身于幕后显出“无处不在”。他们全知事件发生的前因后果、发展过程;全知人物的里里外外,千丝万缕的关系,他们的心理和隐私,乃至世上的一切似乎在这里没有什么是不可揭示的秘密。比如白话公案小说开始之前往往有段“入话”,或是一首诗,或是一段诗文并举的文字,有时甚至是一个完整的故事。这段入话写在前面,目的在于事先评论正话中的那个主要故事,或预示故事的结局,或指出故事的教育意义等。在叙述的过程中,叙述者有时亦挤进来评论,或用诗、或用散文、或作解释、或作道德的评价,使读者脑子里产生问题、加强悬念,最后还有尾声,通常是一首诗作结,这是叙述者最后的评论。作者就是这样根据总体艺术构思的需要,有时让叙述者由幕后走到幕前,但这并未改变作品的第三人称性质。作为全向视角的“他”,是现实生活中客观存在的, “他”反映到作者的头脑,融进了作者的思想感情、主观意识,带有作品的态度和看法、评价和判断,“他”是一个地地道道的艺术的“他”。全向视角的优点在于,作者可驰骋想像的空间,充分展示广阔的生活画面,笔触可以纵横古今,沟通过去、现在和未来,他可涉猎任何一个作品人物都不能完全涉猎的境界。
侦探小说在叙述视角方面,既有全向视角,也有单向视角,然而绝大部分都是采用单向视角。侦探小说依次写案件、侦破、推理、阐释。不到小说结尾,读者不能了解全部案情,因此,它的基本的艺术特点必然是扑朔迷离,一个又一个的悬念,强烈地吸引着读者。
西方侦探小说不写案由,小说一开始,就是暴行,伴随着案例的发生,读者便如在云里雾中,侦探小说的第一篇作品《莫格街谋杀案》的开头,是恐怖的凶杀场面:列巴奈母女被残忍地杀害。有几个难解的谜:发案时的门窗从里面反锁着,处于关闭状态,而凶手不知去向;无法理解凶手的杀人动机,首先冲上去的人听到凶手的声音是许多不同国籍的人,却不知道这是哪一种语言。现场的情况和证人的证词,不是使读者明白真相,而是使读者更加糊涂。
一般地说,在侦探小说中,侦探的侦查是正面地加以描写,但是小说照例不把侦探的思路告诉读者。因此尽管读者跟着侦探亦步亦趋,最多也只能是了解侦探的活动,不可能了解、至少不可能完全了解侦探为什么这样的活动,读者看到的侦探的活动,是莫名其妙的东一榔头西一棒。在这些小说中,侦探的某些活动,甚至无不被正面地加以描写,如柯南道尔的《巴斯克维尔的猎犬》在单向视角的叙述情景中,读者更无法了解侦探。而且,侦探小说对侦查的叙述,总是有意把读者的注意力引向错误的方向,至少,小说所叙述的侦探的活动,不可能使读者意识到真正的罪犯是谁,因此,结局总是出乎读者意料之外。《莫格街谋杀案》的凶手,竟是一头大猩猩,这是读者始料不及的。克里斯蒂笔下的波洛的惯用手法,是以单向的叙述视角指出特定时空的每一个人都有作案的动机,使读者认定谁是凶手,一直到罪犯被揭露,才大吃一惊。侦探小说总是力图造成这样的局面:侦查结束,侦探对案件已经洞若观火,然而读者却一直不知道谁是罪犯,直到罪犯就擒,还不知道为什么他是罪犯,侦探是如何挖出这个罪犯的。读者一直觉得扑朔迷离,于是侦探小说的结尾必有阐释。说明侦探的思路,对罪犯的犯罪活动进行批评,经过阐释,一切扑朔迷离的情节才最后显示出它内在的逻辑性,读者便受到了智力的启迪。不能尽析读者疑问的阐释,肯定不是好的侦探小说。
侦探小说大都采取单向的视角,或许另外一个原因是因为侦探小说与传记回亿录有着某些联系,力求“真”的效果,如柯南道尔曾经把他的福尔摩斯探案故事汇编成册时,其中一本还取名为《福尔摩斯回亿录》。作为单向的视角一般来说是以第一人称“我”的眼光去展示小说描写一切。“我”的出现有两种情形,一种是作家直接闯入作品,在作品中抛头露面,现身显形,即作者“自我”的表现,而另一种情形是作家隐于幕后,作家选择作品中一个人物以其视点、视线、视角来牵引读者,带动全篇。如《杜宾探案》中的不知名的助手,《福尔摩斯探案》中的华生,《斐洛凡士探案》中范达痕就是作家选择作为视点、视线和视角的人物,作品中的“我”就是这些人。不过福尔摩斯的华生,斐洛凡士的范达痕,其地位虽然相同,实际作为视角的情形是略有区别的。范达痕只作斐洛凡士的探案记录人,虽然他也同样参与其事,有时还私自表示他的主张和见解,可是在侦查时的行动,以及对许多行为、方案的讨论推敲,形式上的范达痕并不公开参加,这样的人物作视角显然视野比较窄。华生不但给福尔摩斯担任了记录的职责,同时又做了福尔摩斯的一个有力的助手。他参加侦查,参与讨论与对话,有时竟还代福尔摩斯出马,充当了全案中的要角。因此,小说视野就比较宽阔。这种单向视角的优点在于,由于第一人称的“我”是生活事件的观察者和参与者,用其眼光观察,用其口吻叙述,甚至是自述自身经历,这样就容易做到绘声绘色,读者读起来还能如临其境,如历其事,如见其人,从而得到直接的见闻,深刻的印象,感到特别真实和真切。
综上所述,中国公案小说与西方侦探小说来自于不同的文化背景,有着不同的思想价值和艺术价值。所以无论是封建官吏包公,还是私家侦探福尔摩斯,他们都代表着本阶级的利益,体现着本阶级的思想,而惟有一点可以跨越不同意识形态的是:他们都在运用人类的智慧惩恶扬善,表现着法的公正和严明,追求自由和平等。
由此可见,不管两者的文化渊源有多么不同,文学总是世界性的,而公案文学作为总体文化的一个支流也需要走向世界,虽然这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但我们期待更多有抱负的作家,能够站在中国公案小说与西方侦探小说美学风格的比较之上,大胆地嫁接和移植,将公案小说感性的、经验的、内蕴的理想或思维方式与西方侦探小说科学的、冷静的、精确的批判的思想方法相结合,创造出更加适应时代的侦探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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