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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視點」的爭議--推理創作事項(人气:297)
 陇首云陇首云
1 楼: 「視點」的爭議--推理創作事項 01年11月22日12点33分


作者: blue.神津恭介@www.ylib.com.tw 看板: 推理擂台
標題: 《「視點」的爭議--推理創作事項(一)》
時間: 1999-07-12 23:48:27


黃鈞浩第一次把視點的觀念帶進台灣推理文壇
是1990年推理雜誌69期的「創作推理片面觀」一文中,
提到創作的普遍缺點的第一個缺失就是「視點無法掌握,經常出現錯亂狀態,造
成錯誤的描述或違規的詞句。
一般小說可以忽略這一點,但是推理小說絕對不允許通融。尤其我國傳統的小說
,時常直指每位人物的內心(思考或心理狀態),毫無客觀視點可言,這種敘述
習慣在推理小說創作上必須徹底根除,否則讀者永遠無法參與推理,同時要特別
注意副詞和形容詞的用法。」
同時引述傅博的建議作為通篇的結語「推理小說是敘述『事件』的經過,而不是
描寫主角的思考,應以事件的穿插去配合故事的進展」
舉例思婷小說中對於第一人稱的敘述,卻直指他人內心的的語句「狼狽不堪的崔
柱國紅著臉,恨不得地上有個洞鑽進去。」其實是偽裝的的違規語句云云...
當時是國內引介日本推理社會派鼎盛時期,有人提出這種觀念倒是頗令我注意,
因為基本上國內的翻譯日本社會派推理,不知是該歸罪譯者的中文語法的關係,
還是原本日本社會派原著根本不注重視點這類的問題。
儘管如此,我是注意到黃鈞浩提出的「視點亂跳」「視點違規」兩個term
或許是篇幅短的關係,黃鈞浩並沒有進一步闡述這個觀念,於是爭議就來了....
隔期推理雜誌的讀者園地余心樂先生就提出他的看法:「基本上個人並不反對此
一論點,惟覺得除了恪遵古典傳統或本格派的細密推理守則外,似應融入現代小
說的理念,敞開心懷去寬容某些超越或突破。
著墨描述小說人物即主角的思考與心理狀態,只要不涉及「前後矛盾」或「毫無
道理的誤導」等因素,在故事中適度的心裡描述,或許更可以反映整個犯罪背景
的深度及人性網路的氛圍,使推理小說提升到較為「文學」的層次,不單單限囿
於「趣味解謎的頭腦體操或遊戲」堆中..
在顧及不與推理情節相互矛盾的情況下,若能對小說中各個有關人物或主角的內
心世界及思維歷程酌作描寫,相信這樣增加推理小說的文學價值,是則,似不應
單以「視點錯亂」來苛責此類寫法,歐洲不少上乘推理佳作,都是從這一角度來
發揮的(例如謝逸詩,格瑞姆斯)
呵呵,當時的我是有點鴨子聽雷,當時哪來的謝逸詩,格瑞姆斯中譯本?(謀殺
專門店的功勞在這裡...)
後來72期我發表了一篇「迎新舞會殺人事件」(之後收到主編轉來的兩封信,一
篇是窩兄寫的,一篇是黃先生對於視點個人的意見...)
接下來幾年黃鈞浩漸漸引介島田莊司等人的推理創作理念,對於本格推理熱愛的
我,除了認同島田的理念外(至今未變),當然對於這個視點問題多了一份關注

推理79期有篇狂迷對談(我相信是黃鈞浩「一人兩役」)終於對於黃先生對於視
點有了詳盡的論述......(待續)

基於版友洋溢的創作熱血我把的心得提出來跟各位對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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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lue.神津恭介@www.ylib.com.tw 看板: 推理擂台
標題: 《「視點」的爭議--推理創作事項(二)》
時間: 1999-07-13 0:43:21


(續前)「...以前我每次提倡要大家注重『視點』,總是被誤解為「要干涉作
者想要表達的思想觀念」,其實完全不是那回事...我想這一切問題的源頭和目
標,都是指向『公平遊戲』這四個字,至於作者想表達的思想觀念,跟這個完全
無關...我指的是消極的公平遊戲。
積極性的公平遊戲,由作者主動安排,讀者只能在挑戰型的本格推理或倒敘推理
中尋求。至於消極性的公平遊戲,則不論任何形式,任何類別的推理小說都必須
具備,只要它自稱是在廣義的推理小說範圍內,就必須充分具備。
歐美日推理作家早就做很好了。
其實因為英日文中有表達不同時態和簡便區分外表及內心的方法,所以能很容易
做到消極性的公平遊戲。使用漢字時,為了要做到這一點,就必須多花些筆墨。
但因作者和譯者不懂或不適應,或嫌麻煩而忽略掉,無法做到消極性的公平遊戲
,更從而導致「犯規性的欺騙讀者」這才是問題所在。...
作者故意說謊的.沒有透過劇中人物的言行就逕行向讀者宣示謊話的,視角混亂
使讀者無從依循的等等,就是犯規性的欺騙。
那種寫法,不僅嚴重破壞公平遊戲而已,就算結尾處有大意外,大驚奇,讀者也
會認為不能甘心,無法服氣,或者說,一點也不值得佩服。(以前小弟在擂臺曾
提過綾什行人等人所提出的意外性至上論,其中有句希望讀者被作者「騙得很痛
快」,同樣不是公平遊戲,差別的所在實在值得深思。)。
......所謂的消極性的公平遊戲就是作者在用字遣詞形容刻劃上,不可以『直接
說謊』,也不可以使用模稜兩可的字眼,使讀者無法判斷那是在形容外表還是內
心。
.......
譬如,劇中有a,b,c,d四人,在真相大白後,讀者才知道兇手是a,但若作者在前
面寫:「a發現屍體時,心中大吃一驚。」這是直接說謊的犯規寫法,因為a知道
自己殺了人,心中並未吃驚。
若作者寫:「a看到屍體時,吃驚得大叫一聲」(犯規)表示因吃驚而導致以下
的行為,涉及心理狀態,那也是假的。若作者寫『a看到屍體時,吃驚地叫了一
聲。』這也犯規,因為「吃驚地」有三種可能:內心吃驚,外表是吃驚的樣子,
內心及外表都吃驚,讀者無法判斷作者指的是哪一種,自然無法參與推理。
如果寫『當a的視線接觸到屍體時,便露出吃驚的表情。』大概就沒問題了。...
...
說到那個「地」字,真是很麻煩。如果寫『b飛快地轉身』就沒問題,因為轉身
飛快是外表動作。但若寫『b吃驚地轉身』就不行了,誰知道那是指內心,還是
外表?還是兩者?
話說回來,為什麼推理小說的讀寫譯會比一般小說多出這麼多麻煩來?普通小說
好像不必講究這些
關鍵在於,一般小說中的人物,表情和內心常是一致的,說了一種就等於說了另
一種,既使偶爾不一致,也不影響劇情的發展及其趣味性。但推理小說中的人物
,十個有九個是『兩面人』,內心和外表幾乎是不一致的,換句話說,就是沒有
一個人外表是可靠,大家的表情都是裝出來的,如此情形之下,外表和內心的區
分形容就很重要了,一不小心,就會造成『犯規性欺騙讀者』...」

晚了,手指也長繭了,小弟個人關於視點的看法下次再說吧^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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