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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写推理小说应当具备法律常识(人气:595)
 缪晓琛803
1 楼: 写推理小说应当具备法律常识 09年03月20日20点24分


写推理小说应当具备法律常识:
第一,我国的侦查体制属于单轨制侦查,与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存在天壤之别,有些小说中完全排除官方力量的介入显得缺乏过于幼稚。
第二,我国普通刑事案件的法定侦查主体为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部门,国内写手通常使用“警局”,显得不伦不类。而且刑事侦查部门是队建制,省一级的为刑侦总队、地市一级的为支队,城市(直辖市除外)分局为大队,用词必须准确。
第三,人民检察院作为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能,只有其才有权批准或决定逮捕,(另外根据规定法院也有权决定逮捕,此时案件已经进入法院审判阶段,但数量微乎其微)因此“逮捕”一词在小说中应慎用。而且千万注意不要使用错别字,不是“检查院”,是“检察院”。
第四,不足之处请予补充。

[此贴被缪晓琛于2009-3-30 22:20:48修改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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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学院侦探学社创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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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感解离性同一性障碍打开第六感的博客
2 楼: Re:写推理小说应当具备法律常识 09年03月20日22点18分



现在的写手多是靠模仿外国成熟作者起步的,语言环境与国情有很大差别,如果不特意在这方面加强意识的话,习惯是很难改的,这倒未必仅仅是常识问题。
当然,这与写作态度也有很大关系,如果把推理小说当成是一种思维游戏的话,人物的情感、时代的背景等种种大量的复杂的考据、编织的工作被略过也就很自然了。






   直觉是我最后的武器!!!

     人生五十年,与天地长久相较,如梦又似幻;一度得生者,岂有不灭者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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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打开猫的博客
3 楼: Re:写推理小说应当具备法律常识 09年03月20日22点49分


弱弱的说,我写文时一律用“刑警队”模糊带过,至于逮捕程序,我通常连提都不提。






突然发现我的坑品还是不错的,多在后院挖坑,极少拿出去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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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癫癫Dian打开癫癫的博客
4 楼: Re:Re:写推理小说应当具备法律常... 09年03月20日23点00分


【猫在大作中谈到:】

>弱弱的说,我写文时一律用“刑警队”模糊带过,至于逮捕程序,我通常连提都不提。
是啊。我们又不在警队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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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羽王羽打开王羽的博客
5 楼: Re:写推理小说应当具备法律常识 09年03月21日09点36分


嘿嘿,关于那第二条,我在创作小说时一般都用的是“警局”的字眼。
另外请教一下:不论是刑侦总队、支队还是大队,我都叫它“刑侦队”应该没有什么问题吧?






王羽林枫制造,我们不惜工本
QQ:王羽1091630479;林枫423577993
已完结作品:《木乃伊归来》《拈花折煞世人狂》《青衫湿遍·修罗祭》《倾国倾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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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缪晓琛803
6 楼: Re:Re:写推理小说应当具备法律常... 09年03月21日13点04分


【王羽在大作中谈到:】

>嘿嘿,关于那第二条,我在创作小说时一般都用的是“警局”的字眼。
>另外请教一下:不论是刑侦总队、支队还是大队,我都叫它“刑侦队”应该没有什么问题吧?

那我就给你一个小小的建议吧:如果怕麻烦怕搞错,可以模糊的使用“局里”、“队里”等字眼,而且还显得文字精炼,希望对你有帮助。






华东政法学院侦探学社创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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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缪晓琛803
7 楼: Re:Re:写推理小说应当具备法律常... 09年03月21日13点06分


【第六感在大作中谈到:】


> 现在的写手多是靠模仿外国成熟作者起步的,语言环境与国情有很大差别,如果不特意在这方面加强意识的话,习惯是很难改的,这倒未必仅仅是常识问题。
> 当然,这与写作态度也有很大关系,如果把推理小说当成是一种思维游戏的话,人物的情感、时代的背景等种种大量的复杂的考据、编织的工作被略过也就很自然了。

同意!意识和态度同样起到决定性作用。从长远发展来看,衷心希望写手们能够提高这方面的意识,以对推理对读者负责的态度进行创作。






华东政法学院侦探学社创始人

※来源: 【 推理之门 Tuili.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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