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fst(苏菲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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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楼:
关于“驮尸案”的质疑(1)——麻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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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年04月23日22点54分 |
关于“驮尸案”的质疑(1) ——麻袋的蹊跷 辩方:检察官先生,尽管我们不是风流人士,但有个常识,即使野外偷情者都没有细心到找个什么垫身的毯子或者塑料布,你见过带着麻袋去强奸的吗? 控方:即使以前没有,也不能排除偶尔有这么一种情况呀。 辩方:那么你认为,他真的是带着麻袋去行奸了? 控方:我没有这么说,但是麻袋是带去的,还是哪里拣的,并不影响强奸的成立。 辩方:你认为,麻袋是拣的,有那么巧吗,一个强奸犯连死者的衣服都顾不得一起拣走,他怎么就幸运地刚好找到了一个,而且可以容纳如此大“东西”? 控方:也许还有第三种可能呢,麻袋是被告做他用的,比如拣垃圾,或者运输东西,就顺带在自行车后的,等等。 辩方:先且记下,先生——你没有告诉过我们他的职业是什么。至于麻袋,你却给了我们三个可能性,你不觉得需要确定一种可能性吗?这不是证明作案动机和作案过程的重要证据? 控方:那么你是认为搞不清楚麻袋就证明不了强奸和杀人。 辩方:是的,你没有证明杀人在先,还是强奸在先: (1)你注意这里有个二难推理:如果是强奸在先,且麻袋是他预先带的,这有点荒唐可笑; 如果强奸在先,麻袋只是随带的或者拣的,但你却没有证明这两者哪种真实,你只按合乎你先入为主的观点来安排循环的逻辑,这种证明也是荒唐的。 (2)如果是杀人在先,这个麻袋更可疑了,你没有排除嫌疑人事先准备的可能性,那么这样一起故意杀人,是预谋的?如果是预谋的,那么他扔了衣服是合情的吗?如果扔了衣服不合情,而带了麻袋却象是预谋,那么你怎能肯定这个预谋者就是我的当事人呢?他有同谋?或者他根本就是顶黑锅的? 关于麻袋,你可别忘了,有案史在先: 比如在1934年珍妮·唐纳德案中,警方为了证明珍妮杀人(实际上她并不象我的当事人那样与尸体和麻袋有那么大的表象关系),他们做了如下的工作: 刑事科学家史密斯的报告说:“麻袋是普通的黄麻麻袋,上有‘老板’字样。我们查明,它原是加拿大装运粮食的麻袋。考察该麻袋的来路,它先是到了伦敦,然后转到格拉斯哥商人手中,最后来到阿伯丁。各种迹象表明,它最后落在住在唐纳德太太一个兄弟家附近的某个农民手里。据查,她这位兄弟经常用麻袋给她送来土豆。但这也还不算什么证据……”——注意,尽管麻袋没有成为证据,但这是调查后的结论,你们调查了吗? 关于麻袋的另外一个意义,史密斯在回忆录中写道:“墩布大部分是普通的布,墩布上有些毛发和家家户户常见的那些从衣服、毛毯等织物上脱落下来的线头等物。从墩布上和麻袋上得到的纤维样品有毛线、亚麻、黄麻的各种纤维。我们总共发现了约二百种纤维,并将其同唐纳德家中的各类材料进行了比对。我们比对了它们的长度、厚度和形状。同时,我们还使用光谱分析和试剂对其细胞结构、颜色及染料的成分进行了比对。麻袋上有25种纤维被证同唐纳德家墩布上的纤维同一。也从其他各家搜集了一些墩布进行比对,但比对得出的结论几乎全是百分之百的否定性结论……”为了保证不出错误,史密斯经常与英国毛纺织工业中心和羊毛贸易中心布拉德福德联系,他得到了布拉德福德纺织品实验室领导约瑟夫·巴尔支持帮助。6月底史密斯和他的助手们确信,他们抓到了可靠的线索,并通过比对纤维理出了被害者与唐纳德家之间头一条确确实实的联系。 史密斯还在麻袋上找到了毛发,经毛发专家约翰·格莱斯鉴定获得了重大线索…… 检察官先生你觉得半个世纪后我们反而做不了这些工作了? 所以,请问检察官,在没有任何可依赖的直接证据的情况下,你为什么要放弃如此重要的调查线索呢? 控方:你想像太丰富了,我们不能凭想像办案,刑事诉讼一向以实事求是为基准,我坚决反对你这种主观片面的思维方式。我告诉你,即使我证明了麻袋就是他家中之物,你还是不会同意我的指控。所以,这种辩论没有意义。 辩方:法官先生,我希望你看到,刚才的辩论只能证明控方犯了两个错误:第一,警方没有按规矩搜集和调查证据,即使按半个世纪以前的标准看,他们的工作都是粗糙无能的,现在,既没有直接证据,又不搜集重要的间接证据,这种指控的理性何在;第二,这项工作的失误,完全说明了他们根本不在乎作案过程和它包含的真正动机,那么还有什么比这个更重要的证明事项呢?检察官先生,既然你说我想像太丰富,但你要是证明了麻袋的来历,我的想像不就限制了吗?当证据简单到仅仅是 “除非一个运尸工,谁会半夜……”这样的怀疑,我们无法不想像各种可能性,你本来可以让我们去讨论带着家中的麻袋去杀人或强奸的意义,现在你却让我们没有这种讨论的证据基础了——当然是没有意义了,但这个“没有意义”是指案件一塌糊涂! 控方:…… [暂停,暂停,哈哈,各位推门好友代表检察官说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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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推理之门 Tuili.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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