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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想说爱你不容易 
司法鉴定,想说爱你不容易
 
——皖南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主任李永宏
教授访谈录
 
  按语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简称《决定》)于2月28日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获得通过,这对提高司法鉴定的社会公信力,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具有重要意义。实施这个《决定》的准备工作可谓千头万绪,那么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具备什么样的水平?司法鉴定的发展趋势又是什么?究竟司法鉴定该怎么管?司法鉴定中法医物证鉴定和医疗纠纷法医学鉴定之间又有怎样的联系?为此,记者专访了我省首家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皖南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主任李永宏教授。(李永宏教授现任中国法医学会理事,中国法医学会法医病理专业委员会委员,教育部法医教育研究会常务理事,皖南医学院法医学系主任,法医病理教研室主任,安徽省法医学会常务理事,法医病理学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
 
  记  者:李教授,您好!再过几个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将要实施,可以谈谈目前司法鉴定发展过程中可能会面临的问题吗?
 
  李教授:有人将2月28日《决定》通过之日至10月1日实施之时所跨越的这214天,称为“司法鉴定新旧体制交替的过渡期”。目前司法鉴定机构如雨后竹笋般一样在发展,尽管司法行政部门现对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但是鉴定机构设立的资质、鉴定人的资格认定等方面都还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不是说鉴定只有我们可以搞,而是因为鉴定是很神圣的工作,它涉及到事实的真相、司法的公正、法律的正确实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诸多方面,如果你不具备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水平,临床和实践经验,拥有一定科学的设备和强大的人力资源作为保障,一味地追求鉴定所带来的社会市场化经济效益,那么鉴定就肯定会出问题的,会人为地制造许多冤假错案的,司法鉴定不是那么容易的事情。我们法医系1986年就开始从事法医鉴定,又是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我省首家司法鉴定中心,不仅拥有一流的技术设备,一流的人才资源,而且我们中心鉴定人的职业操守不用怀疑,我们所办理的众多案件的鉴定采信率达100%。司法鉴定作为一新生事物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虽然面临着一些问题,但是《决定》中明确法院与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这无疑是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成果。司法鉴定的管理工作以后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进行,这是确保鉴定客观公正的需要,也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共同做法。
 
  记  者:1986年您们就开始从事法医鉴定,那么李教授可以谈谈多年来对从事法医物证鉴定和研究工作的认识吗?
 
  李教授:总的感觉是鉴定工作无小事,尤其是法医物证鉴定,不是件容易的事情,尽管我毕生从事法医鉴定工作的研究和实践一线,但还是如履薄冰,战战兢兢。客观公正的鉴定结论可还事实的本原,而不负责任的鉴定不仅不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将导致冤假错案,严重丧失鉴定的公信力。几年前,芜湖一男青年在一公园摆水果摊,因不愿意交管理费用与工作人员李某发生争吵,男青年在撕打中一拳打中李某的下巴致其死亡,经法医鉴定为重伤致人死亡。可是男青年怎么也不能接受法院判处其死刑的结果,想不通一拳怎么会致人死亡呢?于是上诉要求重新鉴定,还事实真相。经我们鉴定发现,李某在遭受击打的时候脑部神经中枢有问题,受到震动后产生突发性死亡,法院最终采信了我们的鉴定结论。也正是我们的鉴定结论使男青年在死亡的边缘上走过来,“一拳致人死亡”也得以真相大白。这个案件的鉴定本身不仅需要一定的法医学理论知识,更多的还是需要实践经验的积累。如果我们不是经验丰富,以严肃的态度,科学地鉴定,我想男青年的权益也终将得不到保障,鉴定根本就不是件容易的事。
 
  记者:李教授,在您所办理的众多鉴定案件中,关于医疗纠纷法医学鉴定和法医物证鉴定一定占了很大的比例,能否谈谈典型的案件让读者去领略一下鉴定的魅力?
 
  李教授:几年前,繁昌县医院有一人到医院做十二指肠手术,术后六个小时这个病人就死了,然后他家人就提出来医院有责任。医院的外科主任、吴院长就和我讲了,我开这个指癌,不会出事的,是不是他有什么心脏病。我当时就和他讲了,吴院长你不能这样讲,只有通过我们鉴定以后,做出尸体解剖后才能确认。当时我们还没有解剖,把尸体检查了一遍,发现这个尸体没有什么尸斑,背部只有稀拉拉的一些尸斑。我们比较有经验,立刻就感到没有原料,因为这个尸斑是血管里的血流到身体的背部底下形成的,如果血管里没有什么血了,就形成不了尸斑,那么这血到哪里去了呢?死亡六小时以前曾经开过刀,肯定这血流到血管外面来了,流到腹腔里来了。我当时就跟吴院长说,你要作好思想准备,这个可能有问题,百分之九十有问题,还有百分之十为什么不说呢,那就是不能把话说绝了。吴院长说,不会的吧。当我们把腹腔打开后,里面有三千多毫升血在里面。然后我们把血块,血全部清除,把里面清理干净。不过,吴院长的手术做得还是不错的,可怎么会错呢?他在做这个胃手术时,被肝脏挡住了,不好做,然后就用扒钩把肝脏往上拿,这样手术才好做,可这人的肝脏有血吸虫肝硬化,肝脏有点硬,他拉的时候找了一个在乡下医院里来进修外科的小青年,力气比较大,拉这个不锈钢的钩子时把肝脏拉裂了,拉了将近三十公分的裂口。当时拉的时候,是压在肝上面,把肝脏里的血都压走了,那么手术完了,医生们都要检查。因为这个拉了两个多小时,手术刚完,肝脏里一点血也没有,因为这个血给压走了,等他把伤口缝好以后,裂口的血开始恢复了,所以死了,医院也为此赔了好几万块钱。所以我说你选择什么的手术方案,有哪些手术并发症,你手术操作是不是规范,术后的管理怎么样,术后预防并发症怎么样,最后导致死亡的原因会是什么,这些你必须得很清楚。我们现在鉴定医疗事故要开听证会的,患方和医方各讲各的道理。你认为医院有责任在什么地方,医院讲他没有责任在什么地方,然后,我们除了做鉴定检查以外,还要通过自己的理论来解释你说的这样为什么不对,你哪些工作没有做。如果你对临床没有深入地了解,你要鉴定就比较困难。由此可以看出,鉴定,不是那么容易的事情。尤其是法医物证鉴定还必须具备科学性、实践性和严肃性。还有这样一个案例:铜陵市一位28岁女士在某天晚上九点多钟说肚子痛,她丈夫陪她到铜陵矿工医院看病,当是主治医生在急诊外科给她检查,医生就说,肚子痛可能是胃肠炎。医生也问了她月经是不是来过,是不是怀孕了,她说上个月来过一点。医生就给她开了点治肚子痛的药,医生不是很放心,叫她在急诊室再观察观察,一个多小时后,她说不痛了就回家了。到夜里四点多钟的时候,她肚子痛的不行了,这时候再去医院检查,血压已经降得很低了,面色苍白,大汗淋漓。这个医生开始治疗,把她拉到手术台上,还没打麻醉就死了。可是她的身上没有尸斑,这个尸体就像是蜡做得雕塑一样,当时我和医生说了,这就是一个典型的腹腔出血的情况,很大可能就是宫外孕。不要认为她上次来了一点月经,就无所谓,一旦碰到这种病人,最好请妇产科医生会诊一下。后来尸体解剖,打开以后,腹腔里全是血,果然是宫外孕,当我们把子宫取下来,子宫的一个角破了,里面已有个小胎儿。像这样的典型案例太多了。这个司法鉴定如果没有丰富的理论和经验作为基础,会出事的,会人为地制造许多冤假错案的,这个后果是很可怕的。我希望司法厅要减缓审批成立鉴定中心的速度,加强对现有鉴定机构的复查。如果法医物证鉴定不具备科学性、实践性、严肃性,那么这个司法鉴定就是建立在一个毫无可信的基础上,是很危险的,鉴定人的知识面和知识层次对于鉴定工作来说是很重要。
 
  记  者:就法医物证鉴定的科学性、实践性和严肃性,您能否具体谈谈呢?
 
  李教授:法医物证鉴定的科学性首先应是鉴定人是否是个科学的人,所掌握的科学知识的程度。法医不仅需要掌握专业的医学知识,还需要掌握一定的社会学、法学、伦理学、哲学等多方面的综合知识才行。鉴定人本身的素质对鉴定工作来说非常关键,以上的案例足以说明了这一点;再者,做科学鉴定的同时还要保证有科学的设备,须要相应的资料库,包括图书馆、网上资料、软、硬件设备,这样才能保证得出科学的结论。而严肃性则是鉴定人综合素质的全面反映。对待司法鉴定一定要有很强的责任心,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但是做到了科学性、严肃性还是不够的,鉴定需要一定的实践。鉴定工作不是停留在书本中的,它需要不断的实践和经验的积累,它是一种实践性很强的工作。只有真正做到了科学性、实践性、严肃性,才能还事实的真相,提高司法鉴定的社会公信力,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
 
  记  者:李教授,现在社会和广大群众最担心、反映最强烈的是个别鉴定人弄虚作假,搞人情鉴定、关系鉴定和由违法鉴定导致的裁判不公和腐败问题,您是怎么看的吗?
 
  李教授:司法鉴定行为是鉴定人运用自己所掌握的专业知识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属于个人行为。实施鉴定的个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和出具的鉴定结论负责。前几年,芜湖某学院58岁处长刘某与该校后勤处44岁女会计勾搭成奸。刘某在一晚遭受女会计性拒绝时,竟捂着她的嘴,将其掐死。由于鉴定人将本应出具餐后死亡推定时间为三到四个小时的结论写成了一个半小时以上死亡,造成了刘某“疑罪从无”,从这个案件我们不难发现,鉴定人遵守职业道德的程度,直接影响了鉴定结论的客观真实性,影响到了司法公正的实现。不过,将于10月1日实施的《决定》明确规定了实行鉴定人负责制的问题,可以说是司法鉴定管理制度改革、完善中的一大亮点。实行鉴定人负责制,既有利于强化鉴定人的个人责任,又有利于提高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准确性,也有利于办案人员的审查判断。实行司法鉴定人负责制,鉴定的中立性和独立性必须受到尊重,以有效排除有关部门和个人对鉴定业务的非法干预;突出鉴定人的职业风险意识,强化鉴定人的责任意识,促使鉴定人更加审慎地对待自己的工作,追求更高的工作质量;使违法鉴定责任追究得到落实。
 
  记  者:李教授,可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少案件反复鉴定,前后出现三五种鉴定结论,对此现象,您认为最主要的原因是什么?
 
  李教授:如果排除违法鉴定的情形,缺少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是最主要的原因之一。长期以来,司法鉴定领域中许多专业门类无统一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而有些鉴定类别虽然有部门标准,但执行中缺乏统一标准和要求,严重影响着鉴定结论的科学性与准确性。我想,在已有部门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的基础上,应尽快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技术标准体系。司法鉴定是一个涉及司法体制、诉讼程序和证据制度的多方面的复杂工程,仅有《决定》不可能全面地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有关鉴定的问题,最终还有待通过三大诉讼法的修改来实现。
 
  记  者:李教授,那么您认为现代化司法鉴定制度应具备什么样的标准呢?
 
  李教授:虽然《决定》不能真正从根本上全面解决问题,但在当前的情况下,《决定》还是合理的、正当的。就我几十年来所从事和研究鉴定工作的实践来看,现代化司法鉴定制度应具备这样的几个标准:一是社会氛围、民主法治有着发达的水平;二是有高素质的队伍,特别是鉴定队伍,它不受金钱利益驱使,不会去办那些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三是要有先进的科学技术设备。这样,鉴定结论的科学性、独立性、中立性才能够显现出来,才能够达到客观公正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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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皖南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附属于皖南医学院法医系,下设法医物证鉴定,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毒化检测,司法精神病鉴定,该中心有4名主任法医师(2名教授),7名副主任法医师(5名副教授),技术力量雄厚,法医检案经验丰富 。该中心是2003年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我省首家司法鉴定中心,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机构,接受本省及邻近省市大量相关案件的鉴定工作,受到省内外广泛好评。该中心坚持公平,公正,独立办案,本着“实事求是,以科学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竭诚为社会各界提供高质量的司法鉴定服务。
沈沛霖 发表于 2009-8-3 17:25:00 | 阅读全文 | 回复(0) | 引用通告 |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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