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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犯罪心理痕迹分析(一) (浏览次数:469)
发表于2009-10-15 12:59:00

    杀人犯罪,是故意的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犯罪,是所有刑事犯罪中危害最严重的犯罪,是打击的重点。虽然杀人犯罪在我国犯罪中所占比例并不大,但绝对数量却相当惊人。
    在杀人犯罪中,由于动机与目的的不同,因此杀人原因也就千差万别。根据杀人的动机,我们可以将杀人犯罪分为如下几个主要类型:
    
    一、图财杀人。以图谋公、私财物而杀人,被害人多为公私财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犯罪分子杀人,既是为了顺利谋取财物,也有的是为了杀人灭口。在现实生活中,主要是盗窃杀人和抢劫杀人。
    二、报复杀人。为了发泄内心的仇恨而杀人。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人际关系中的矛盾、冲突不能够及时、有效地化解,导致杀人。
    三、强奸杀人。为了满足畸形的性欲,而杀人。杀人动机主要是消除反抗、杀人灭口,或逃避打击。
    四、奸情杀人。男女之间因淫乱导致的相关人员之间的杀人行为。既有奸夫淫妇互杀,也有奸夫、淫妇杀死本妇、本夫,又有本夫、本妇杀死淫妇、奸夫等。
    五、迷信杀人。是因迷信引起的心理障碍杀人或利用迷信作幌子图财杀人。
    六、变态杀人。犯罪嫌疑人没有明显的杀人动机,与被害人之间没有任何因果关系。犯罪嫌疑人只是由于心理变态方面的原因,包括不正常的嗜好或诱因驱使去杀人。变态杀人者的杀人目标通常是特定的一类人,有的专门杀“小姐”,有的专门杀流浪儿,有的则专门杀少年儿童。与杀人过程相伴的劫财行为一般是顺手牵羊,并非主要目的。变态杀人者往往流窜作案,犯罪行为有很大的随意性,变态杀人有增多的趋势。变态杀人是社会的公敌。
    变态杀人中,尤其以性变态杀人突出。性变态犯罪嫌疑人在对被害对象实施变态性侵害的同时杀害被害人。其主要特征是:性的侵害方式的特别,除了强暴被害人之外,还包括对性器官的损害。性变态杀人者,犯罪存在系列性,如果不被抓获,这种人还会继续危害下去,对社会的危害相当大。性变态杀人者,存在双重人格。他们在日常生活中,与常人无异,人们一般很难发现其犯罪的端倪。性变态杀人者,一般都存在着比较特殊成长经历,此种经历在其心灵中留下了特殊伤害。
    七、报复社会杀人。这种杀人犯罪,是因果关系模糊的杀人。犯罪嫌疑人杀害被害人,完全没有任何“充足”的理由。由于犯罪嫌疑人所仇恨的社会是一个抽象体,而将仇恨转嫁到社会中不特定的具体人身上。报复社会杀人,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杀伤犯罪规模大。报复社会的杀人犯罪嫌疑人,往往流窜作案,犯罪存在系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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