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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犯罪心理痕迹分析(五) (浏览次数:527)
发表于2009-10-18 11:28:00

报复杀人罪后犯罪心理认知痕迹
报复杀人犯罪分子,在杀人犯罪后,为了掩盖罪责,逃避打击,大都存在着比较明显的的异常言、行及状态。这些异常,往往给人们留下深刻的认知印迹。
(1)精神恍惚
杀人犯罪嫌疑人,在杀人犯罪后,一般来说,心理不会坦然。对于大多数杀人犯罪者来说,精神往往发生恍惚,如:长嘘短叹,自言自语,心神不宁,恶梦,目光呆滞等。特别是杀人初犯,更是如此,精神恍惚会更加强烈。在日常生活中,无缘无故的精神变异,会给周围人留下非常深刻的认知印迹。    
浙江某学院2000级学生洪某于2002年12月21日失踪,尸体在西湖被发现。警方认为,洪某被害,系熟人作案。警方对他的同班同学和关系密切的老乡展开了逐个排查。在查访中,警方了解到洪某的同班同学周某某神情恍惚,且21日晚彻夜不归,有重大作案嫌疑。归案后,周交代了自己杀死洪某的全过程。原来周一直担心自己在生理上有问题,却苦于无法向人开口求教,为此十分苦恼。21日晚上,周在校外遇见正去吃夜宵的洪某,想到洪某是这方面的“专家”,便告诉洪有关于“两性”方面的问题请教。当步行至西湖苏堤某处时,周告诉洪自己生理上有问题,而这时洪却兴高采烈地正忙于给女同学发短信。周认为自己对洪讲了隐私,他却嘲笑自己,担心自己的隐私会被洪传出去,便拿出随身携带的裁纸刀,对准洪的脖子连砍数刀,洪当即倒地身亡(《北京青年报》)。    
(2)不明伤痕
 杀人犯罪分子在行凶时,有时候会受到被害人的激烈反抗。在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打斗过程中,犯罪分子免不了要留下伤痕,留下难以消除的印迹。伤轻者,自己挺着;重者,吃药打针;再重者,住院治疗。突然来历不明的伤痕,会给人们留下非常深刻的认知印迹。2004年4月28日下午5时许,武汉某厂食堂旁煤渣处发现一具女尸。经查,死者系该厂子弟中学初三女学生邬某。根据现场勘查和调查走访,认定熟人作案可能性很大,并围绕死者同学开展重点调查。死者同班同学朱某脖子上有伤疤,尽管朱某坦然辨称为表弟所抓,但仍没能逃过民警机警的眼睛。据朱某交待:4月28日晚9时许,邬某向朱某要电话号码本,准备找同学玩,朱要邬到食堂旁小巷内等他。当朱将电话本给邬时,邬对朱开玩笑说;“你是否把你女朋友‘搞’了?”双方由此发生争执,并进行打斗。朱将邬卡昏,拖至煤渣处,拉下邬的皮带将其勒死,并脱下其内裤,制造强奸假象。
1999年11月7日,河南省电子设计院家属院内发生一起凶杀案,一女性被害人冯某某被人杀死在家中床上。现场在4楼卧室。门锁完好,犯罪人作案的出入口为阳台,室内未见翻动,床上有搏斗迹象;现场发现一带血的锤子。经现场勘查和现场调查访问,对本案作如下分析:认为:(1)现场状态不乱,门无破损,应为熟人作案。(2)现场财物没有损失,被害人手机仍在包中,不系图财杀人。(3)现场杀人工具只有一种,也无其它痕迹,一人作案的可能性极大。(4)被害人生活不检点,奸情、私仇杀人可能性极大。据此,侦查摸排工作的重点,在亲戚、熟人间。被害人弟弟冯文杰的面部、颈部有多处抓伤。当问及伤从何来时,冯称在某处与人扭打时留下,经调查核实,子无虚有。对冯犯突审,冯交待了杀人动机及经过(杨玉章主编:《刑事大案侦破与评述》,2002年版,第48-50页)。
(3)误导视听
犯罪分子在实施报得杀人犯罪后,为逃避打击,掩人耳目,往往会采取一些逃避手段,如:主动向侦查人员或群从,分析案情,推测谁谁作的案;或给公安机关及侦查人员写匿名信,分析案情、“举报”嫌疑人;或精心伪造现场,将别有用心的信息故意安放在现场,企图转移侦查视线。误导视听者,给人此地无银三百两的感觉,给人们留下非常深刻的认知印迹。
黄石青年湖畔,一具无头男尸,年约30来岁,中等身材,发育不良。尸体仅存躯干和两个上肢。尸体肢解截面创口整齐,解剖功夫不凡。陈尸现场暴露在林中间的游览小道上。死者外衣口袋找到一串钥匙,几份购买生猪的发票和一本《屠宰证》。《屠宰证》上注明:“持证人:方柏军;性别:男;年龄:35岁。”后面写着鄂东某县某乡某村某组。中心现场周围没有发现任何其它物件。案件性质似乎就是方柏军,在黄石被人谋杀,但犯罪现场及犯罪调查存在迷团。为什么犯罪分子杀人后,要砍下并带走或藏匿死者的头颅和双脚?显然,犯罪分子试图阻碍人们正确地辨认死者。为什么犯罪分子却将最容易辨认出死者身份的证件“遗忘”在死者的外衣口袋里?而且,既然犯罪分子担心人们很快辨认出死者,可他为什么不将死者尸体沉入近在咫尺的两年湖底,或山中隐蔽处,而让这具无头无脚的尸体赫然暴露在公园游人无经的道路当中呢?到鄂东某县调查,该县确实有个屠夫叫方柏军,年龄、体态、身高、胖廋与被害人相同,死者身上的钥匙、衣服均为方柏军无疑。方柏军的右脚是6个指头,很容易作个体特征识别。而尸体的脚被凶手砍走藏匿,很容易使人怀疑犯罪嫌疑人因担心个体特征被人识别故意为之。方柏军生意亏损,债台高筑,债主逼债。方柏军杀猪多年,刀法精熟。与现场尸体肢解的水平相符合。方柏军胆大妄为,横行乡里,为人狡诈。侦查查明,尸体不是方柏军。方柏军杀人代已,逃避债务,伪造现场,误导视听(赵志飞著:《奇案疑踪与侦查逻辑》)。
(4)不合常理
 犯罪分子在实施杀人犯罪后,为掩盖罪责,防止罪行暴露,往往会做出一些令人难以理解不合常理的举动。如:阻止侦查,阻止尸体解剖等。一般来说,亲人的非常正常死亡,理应请求尸检,以解人们心头之疑,还死者一个清白、公道,对死者和生者都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如果百般阻挠,确有“此地无银三百两”之嫌。难以理解的主动,给人留下非常深刻的认知印迹。
2003年9月11日晚,农历中秋节。苏州女顾某暴亡。顾父为苏州名医,为弄清女儿的死因,力主进行尸检。这个建议得到了大多数人的赞同,但女婿邱某某却强烈反对。邱指着岳父大骂:“人都死了,你还忍心把她开膛破肚?”邱的一位老同学回忆:“当时我们也对他说,做尸检好啊,免得将来你说不清楚,但他听到这话却非常愤怒。”“他跪在法医面前不让尸检,七八个男人拉都拉不动他。”此后,法医还是进行了尸检,系麻醉剂中毒死亡。邱交待:“有了情妇后,我就动了杀她的想法”(《新京报》)。
犯罪嫌疑人在受侦查人员的讯问结束后,一般来说,理应回家,一方面向家人道平安,另一方面释放心中的紧张。而如果嫌犯不直接回家,而是去别的什么地方,在某种情况下,属于不合常理的异常行为。违反正常心理的举动,可能是另有隐情,给人留下深刻的认知印迹。
1997年6月17日。石家庄某报社编辑刘某与妻子肖某被杀死在家中。门窗完好,家中电话线被掐断,死者BP机电池被取出,现场有搏斗痕迹。死者刘某爱书画,性格内向,结交面单纯,案发前挣得一大笔广告费。妻子肖某性格外向,结交面复杂,当过兵,开过歌厅,卖过服装,爱做美容。肖的一朋友说她常去一美容店美容,曾经告诉她该店有一个小子光给她找事。“那小子”就是美容店女老板杨某的丈夫赵某某。他有一辆出租车,由清河县两小伙子给他开车,即占某和高某。警方找到赵进行调查,赵的表现非常自然,民警只好放人。赵接受完调查非常自然的离开公安局,但没有直接回家,却走进一个电话亭,电话是打给清河的占某。占交待,赵曾对肖非礼,以及他与赵一起杀人的经过。 
(5)幸灾乐祸
报复杀人的犯罪嫌疑人,在“成功”实施了报复杀人犯罪后,其中有少数嫌犯,往往自觉不自觉地流露十分喜悦的“心情”。被害人家属越是痛苦万分,嫌犯也就越是满足,这是报复犯罪嫌疑人犯罪心理的一般规律。而且在被害人家属的痛苦过程中,嫌犯还有扩大“战果”的心理倾向,乘隙往往被害人家属伤口上撒盐。在报复犯罪的侦查中,侦查员常常利用报复犯罪嫌疑人犯罪心理的特点,引蛇出洞。幸灾乐祸的异常行为,是报复犯罪心理的暴露,给人留下深刻的认知印迹。
包公在天长县做县令时曾经审理过一桩牛案。西村农民刘全,早晨牵牛下地干活时,发现牛舌头被人割掉了,急来县衙报案。包公以为这很可能是刘全的仇人干的,一边分付刘全宰牛卖肉,资助买牛,一边分付张贴禁杀牛的布告。布告晓谕黎民百姓:擅自杀牛者,一律严惩不贷,有捕捉到杀牛者,官府赏银三百贯。第二天,刘全的邻居李安前来报告说,刘全擅自宰杀耕牛。包公心想,明知宰杀残废牛而来告他,实属诬谄,肯定与刘全有仇。刘全也曾告诉包公,李安与他有仇。此人定是偷割牛舌者,一审问,李安供认不讳。
1994年10月17日中午,吉林某子弟小学四年级女生张某某放学后,被一中年男了叫上一辆出租车后,神秘失踪。警方投入大量警力侦查,案件一直未破,疑云重重。张已经11岁了,被拐卖可能性小;因为张家经济并不宽裕,绑架勒索的可能也不大,案件性质应为熟人报复杀人。张父的同事李某某列为重点嫌疑人,李性格内向曾因赌博和工作失误受过张父批评,甚至还被停过职,李曾扬言报复。调查发现李没有作案时间,出租车司机秘密辨认也否认“中年男子”是李。案件侦破陷于僵局。综合各方面情况,李的嫌疑不能排除。根据报复犯罪心理的规律,侦查人员设计了一个“引蛇出洞,诱出线索”的方案。张父在多家新闻媒体刊发“寻人启事”,称有知其女下落者或提供线索者谢金3?5万元。失女之痛已经过去一年多,“寻人启事”的重提,无异是伤口上撒盐,对于报复者来说,会刺激其,跳出来再往被害人伤口上再撒一把盐。“启事”发出不久,张父收到一封勒索信,笔迹鉴定,信是嫌犯李所写,李交待报复杀人的犯罪经过(田永源著:《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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