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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ra78 发表于 2010-3-2 14:50:49 |
按照文中所给的线索来看,目前作案动机比较明确的嫌疑人有3个:死者丈夫王某,王某司机李某,王某情妇徐某。 首先,王某司机李某独立作案的可能性不大,原因有二:一是屋中脚印是43号的鞋,而李某的脚为46号,即使为了掩饰身份穿了不合脚的鞋子,也很少有人会穿比脚小的鞋,因为这样走路会非常不稳,很难在凌晨1点左右那种相对寂静的时间段不引起主人注意而杀死主人。所以李某最多是参与了行凶,充当司机之类的。 其次,徐某与朋友打通宵麻将也是一种刻意为自己做的不在场证明,这说明至少她知道这天晚上将会发生什么事情,所以即使她不是凶手也是参与者。再说作案时间,徐某在被害人所住小区附近通宵打麻将,这本身就是为了做一些事做准备,虽然从打麻将的地方到被害人的地方跑步来回需要5分钟,但是如果有车代步就会节省时间,录象也说,徐某的黄色甲克虫非常少见,在案发当晚出现在被害人的小区附近,这不是巧合,应该是徐某的车子,但是不一定是徐某在开,也许是王某的司机载徐某去杀死被害人再返回打麻将的地方,这在时间上不无可能,但也有一种可能,就是徐某将黄色甲克虫借给了情夫王某,由王某实施了谋杀。 王某的不在场证明不可谓不完美,但是他的不在场证明有一个漏洞,那就是证据只能证明车子0点30分从南入口上高速时和车子2点30分到达时他在车上,并不能代表在这一路上王某都在他的车中,王某的车没有出入其他出口的记录,不代表他不能驾驶其他车子途径这些地方,别忘了,还有徐某的黄色甲克虫,从文中,并没有显示徐某的黄色甲克虫是否有上过高速的记录,所以下面的方案有成功的可能: 凶手是王某——王某0点从公司出来,开自己的车从高速南入口进入高速,此时是0点30分,有记录证明,同时,他的司机李某驾驶徐某的黄色甲克虫也进入高速,与王某会合,两人换车,李某驾驶王某的车继续行驶,王某则驾驶黄色车从其他口离开高速,将被害人杀死,此时1点左右,然后从高速其他入口进入,完全有可能在2点30以前与李某驾驶的车再次会合,两人再次换车,李某驾驶黄色车离开,王某2点30准时到达收费站,车子行驶里程没有任何问题。这种猜测需要调查黄色车的行驶记录,是否有上过高速。王某有上高速的记录,有下高速的记录,那么就剩下在高速中间没有记录,要想离开高速,王某必须有另一辆车,那就是徐某的黄色甲克虫,徐某利用打麻将制造不在场证明,就只剩下司机李某。 凶手是徐某——王某出门真实有效,是为了摆脱嫌疑。徐某利用上厕所的5分钟时间,乘坐李某驾驶或自己驾驶的黄色甲克虫到被害人家里杀死被害人再开车回来,时间上有可能做到。打车发票只能证明她在当天某个时间段打车过,不代表她的车当时还在家里没有使用。 从可能性来说,凶手是王某的可能性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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