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 )
法医临场观察及尸体勘验是获得感性材料的首要步骤。法医工作者要了解案情,参加现场勘查,才能在尸体检验时抓住重点,并形成某种带有倾向性的推测——假说。
建立死因假说,一般使用不完全归纳法和类比法,通过以往的经验,观察某些现象具有(或不具有)某种属性,而做出某种整体属性的推论。也有通过“由此及彼”的推理形式,由某些相同属性推出另一些相同属性,以弥补现实材料的不足,而在有限的事实材料上概括出它们的共性。死因假说仅仅是对死亡事实及尸体现象一种解释,是法医对所面临事实的认识开端。若不重视客观现象,不抓住事物和现象间的本质联系,全面地分析问题,就很容易犯“以偏概全”、“以假为真”、“以虚代实”的错误。为此,要明确以下几点:
第一,形成死因假说,一定要客观全面地了解事实情况,依据法医学原理进行科学地分析,不受案情的局限。也就是说,死因假说是在一定的事实材料和已有的知识上形成的,不应受外界人为因素的影响,避免“先入为主”。
第二,死因假说来源于现场尸体勘验和现场调查中所获得的材料,并能较完满地解释所要解释的问题,如死亡机制、死亡方式等。建立死因假说要有比较充分的材料支持,不可主观臆断。
第三,死因假说是具有一定方向性的判断,能为案件的侦破提供帮助。即使是在未被证实前,对侦查活动也有一定的判断作用。所以,既要保证假说的准确性,又要注意假说的可推演性,能从中引伸出某些道理(推理结果)。
假说是一种推测,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经验性认识,很可能不完备,甚至完全错误。对于假说的产生,有它的局限性,但又不是一种盲目的猜测,总会有认识价值。死因假说成为死因推断的中间阶段,联系着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的两个过程。
法医实践中所涉及的许多“死因不明”的纠纷案例,常常比较复杂。而且,可能还隐藏着一些不易被察觉的东西,需要法医用慧眼去仔细、全面地进行观察和分析。能意识到这种复杂性的存在,掌握死因分类理论及法医学鉴别技术,是保证逻辑思维能有效进行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