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真实的生活中,不会有任何一件事把所有细节按照约定俗成的形式一成不变的上演,机会法则和无法避免的错误总是会发生的。”
——菲洛·万斯
读的第五本话痨侦探的故事,这一次并非是前四本那种发生在大宅邸里的案子。以现在的眼光看,案子中的两个诡计(机械性密室,不在场证明)都十分的小儿科,也很容易看破。案件构成比较复杂,情夫们不但是证人也是嫌疑人,且四人互为目击者。解答部分运用打牌推理出凶手,多少有些可笑。
相较与案件本身,我更喜欢故事之外的讨论,在第二章中,马克汉在讨论间接证据时举了两个绝好的例子,内容大体如下:
⒈十二个大人看见一只动物跑过雪地,而且作证指出这只动物是一只鸡;然而,有个小孩同样也看到了这只动物,却宣称它是一只鸭子。于是他们前去检查这只动物的脚印,结果发现这些蹼状脚印是鸭子留下来的。
⒉十二个大人看到一个家伙穿过雪地,信誓旦旦地说她是一名女人;然而,有个小孩确认那家伙是个男人。于是他们前去检查这个家伙的脚印,结果发现是男人的脚印。
之所以我们经常被作者“戏弄”,原因就在于我们总是相信某些线索是“鸭子留下来的脚印”,而侦探却能够看出这些线索其实是“男人的脚印”。我们经常不能平等的看待所获得的线索,也总是以自己的经验和理论分析疑点。一旦我们抓住了某一点,就会不自觉的忽视那些很可能改变我们手中线索真伪的部分,而选择不严谨的跳跃性思维,就像在这个例子中,男人的脚印和证人的证词一样,并非与男人有直接的关联。单一的间接证据只能反映出案件事实的某个侧面和片段,只有当若干间接证据都为真,并且有足够的数量使之形成一个完整的、严密的证据锁链时,该证据锁链得出的结论才是唯一的,在上面这个例子里,vance是这样解答的:
“首先,我会否定十二位视力不佳的大人和那位眼力不错的小孩所提出来的所有证据。接下来我会无视于那些雪地上的足迹,然后在不受可疑证词影响和对具体线索仔细求证的情况下,研究判断这位逃逸人士犯罪的真正动机。……
两个要点:⒈不受可疑证词影响,⒉对具体线索仔细求证。这是不失一般性原则,不偏不倚的解答方法,更加形象具体一点,可以看看《犯罪心理画像----行为证据分析入门》物证二次转移这节的一个例子:
一名年轻女子的尸体在她屋子里的沙发上被发现,家里住有她母亲和弟弟。死者被发现时只穿有一件衬衣和乳罩。死亡原因是被人用手勒住颈部窒息而死。该女子处女膜早已破损,有大量的肛交创伤并有过性滥交历史,从这些可以推断该女子行为放荡。在死者会阴部发现一些精虫,经过DNA鉴定,认定是死者母亲的情人的。
考虑到犯罪现场的位置和周围环境,很难对现场证据的转移问题作出精确判断。可能性有很多种。其中一种可能是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发生过性关系,结果精虫留在了死者的会阴部位。但是,犯罪嫌疑人与死者的母亲在她母亲的床上也发生过性行为,死者与她弟弟在她母亲的床上嬉闹过。也有报告表明犯罪嫌疑人与死者母亲在沙发上也发生过性行为,这个沙发死者也曾经坐过。另外,现场录像也显示当时几个勘验人员,有的戴有手套或没有戴手套,在检验尸体或进行拍照时接触过靠近沙发及其他位置的物证,然后又接触死者身体的好几个部位。鉴于上述可能以及死者生前行为,该案件可能潜在的物证转移情况如下:
1、在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强行发生性关系时精虫从犯罪嫌疑人身体移到死者身体上;
2、在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自愿发生性关系时精虫从犯罪嫌疑人身体转移到死者身体上;
3、犯罪嫌疑人在沙发上留下的精虫转移到死者身体上;
4、犯罪嫌疑人在死者母亲身上留下的精虫转移到死者身体上;
5、借助现场勘验人员的手指将精虫转移到死者身体上。
(推理小说的兴盛得益于逻辑推理和间接证据的纯熟应用,作者所选的间接证据在很大程度上也决定了案件的精彩程度,想起年初看的《七个证人》,正是由于作者对最后三名证人所提证据的得当设计和安排,才能产生最后的惊人解答)。
在第十四章中, vance把罪案与艺术画进行了类比,以此来说明缺乏“原创性”的案件都是刻意模仿的赝品。过度的雕凿会引发不协调,所以vance才能从翻倒的台灯,被撬的首饰盒,撕破的洋装中看出凶手的破绽(难怪有人说侦探都是艺术鉴赏家)。
对于侦探来说,“原创画”是最难品评与鉴赏的,它浑然天成,无法复制,因为没有可参照的对象,你甚至连它的重点在哪儿都不知道。不同的线索和细节就像画盘中的各种颜料,只有通过逻辑之笔的适当调色和搭配才能绘出五彩斑斓的图案。大多数运用了主诡计的案件都可以归为“复制品”,在这里我更愿意用照片来作比喻,它有很强的目的性和可移植性,但却显得匠气十足,因为再高超的“摄影师”也只能摄入某个角度的景色,而侦探要做的就是不被眼前的假象所迷惑,换个角度观察与思考,发现“摄影师”的疏漏。
PS:没事去豆瓣数了一下今年读了多少本推理小说,这一部恰好是第25本,还真是凑巧的数字,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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