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办案实践中,办案人员必须在现场勘查的基础上,对现场发现、提取的痕迹物证进行分析研究,弄清案件性质和特点,明确侦查范围和方向,最终确定侦查破案的途径。这种分析过程实际上就包含了犯罪现场心理痕迹分析的过程。犯罪现场心理痕迹分析是依据犯罪心理学原理,以及其他相关学科知识,运用心理分析的方法,对犯罪行为人在犯罪现场所遗留的物质痕迹(包括现场任何一个有证据作用或无证据作用的痕迹)进行分析,推断特定物质痕迹所折射出的特定心理痕迹,从而推断犯罪行为人作案动机、目的、作案时的心理状态、可能有的典型个性及生活经历,为明确侦查范围和方向提供依据。
一、犯罪现场心理痕迹分析的重要性
侦查破案,最终目的是要弄清案件事实真相,使犯罪分子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要达此目的,必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而证据的获得,又需我们通过一定的途径去寻找。在刑事侦查中,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收集证据的一些合法途径,这些途径对收集犯罪物质痕迹是非常重要的。但是面对当今日益复杂化、暴力化、智能化的犯罪状况,我们有时很难找到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真相。因此,国际、国内的一些专家、学者包括实际部门的工作人员试图在原有方法的基础上用心理分析的方法来查找犯罪嫌疑人。实践证明,这种方法在案件的侦破中不仅行之有效,而且为寻找犯罪嫌疑人找到了一条捷径。
二、犯罪现场心理痕迹分析的可能性
心理学原理告诉我们:人的任何行为都是在一定的心理支配下完成的,而人的一定的心理又是在先天遗传素质的基础上,通过后天的环境教育影响形成的,因此人的一定的行为能反映出人的特定的心理状态、个性乃至整个人的面貌。犯罪行为是犯罪主体对犯罪客体的作用,因此总要形成一定的物质痕迹,而犯罪行为人在现场留下的物质痕迹,是其犯罪行为、犯罪心理及其他心理的外化表现。所以,犯罪现场痕迹中一定隐含着相应的心理痕迹。它是犯罪行为人心理活动和外部行为综合作用的结果,这是事物发展联系内在逻辑的充分体现,也是现实的一种客观存在。根据美国新行为主义学派托尔曼的三大变量系统学说,犯罪环境、犯罪心理、犯罪行业之间既有因果关系,又彼此交互作用。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是在外界不良环境的刺激下,个体内部在不良心理品德发生变化而导致发生的。通过对案件及犯罪现场物质痕迹进行分析,我们不仅可以推断出犯罪行为人的个性、行为动机、当时的情绪状态,而且可以推断出犯罪行为人的社会经历、生活环境、遭遇、知识、经验、技术、习惯等。
三、犯罪现场心理痕迹分析的途径
根据心理的实质及心理与行为的关系,我们不难获得犯罪现场心理痕迹分析的基本途径:犯罪现场痕迹——犯罪行为过程——行为时的心理状态——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一)犯罪现场痕迹的收集与整理
犯罪现场痕迹的收集与整理是对犯罪现场心理痕迹的准确的分析前提。在现场勘查中,我们应仔细认真收集犯罪嫌疑人留下的一切物质痕迹,包括有证据作用和无证据作用的各种痕迹。实践中,有经验的民警在收集有证据作用的痕迹的同时,也会对无证据作用的痕迹发生兴趣并注意认真收集,因为在它的背后,可能隐藏着极重要的犯罪心理痕迹。从犯罪现场收集的痕迹通常都是破碎的、杂乱的,要对其进行分析,首先得对它进行整理。整理中应先分清哪些具有证据作用,哪些不具有证据作用。对有证据作用的痕迹,应按照有关要求,将具有隶属关系、转换关系、对立关系、质变关系的痕迹各作一类。经过归类整理,原来单个的杂乱无章的痕迹就成了有序的群体痕迹链条,这样就为后面的心理分析奠定了一个良好的基础。
(二)由犯罪现场痕迹分析犯罪心理痕迹
1、从整个犯罪现场痕迹进行分析,这种分析主要看从现场提取的物质痕迹的总体数量、种类、分布状况以及痕迹与痕迹、痕迹与犯罪行为、痕迹与犯罪结果之间有无必然的联系。例如,如果现场提取的物质痕迹多、杂、乱,且之间无因果必然联系,出现这种情况除犯罪行为人故意制造假象外,说明犯罪行为人作案时大脑处于失控状态。而犯罪过程中犯罪人的大脑处于失控状态,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精神病人发病期间犯罪,二是在高度兴奋、紧张、恐惧之时,此时的高级神经活动处于紊乱状态之中。这种分析有助于我们了解作案者精神是否正常,是初犯还是屡犯。
2、从单个具体犯罪现场痕迹进行分析犯罪现场痕迹多种多样,这里从心理分析的角度分析几种常见的犯罪现场痕迹与犯罪心理痕迹的关系。 (1)犯罪人人体痕迹与犯罪人作案时的心理痕迹的关系。
犯罪者人体痕迹是犯罪人作案时身体造成的痕迹,如手印、足迹、气味等。这些痕迹不仅能反映作案者的某些生理特征,而且能反映当时一定的心理状态。如犯罪行为人出入现场一般会在现场留下足迹,我们根据提取的足迹特征,常常能作出这样的分析:足轻、足慢,步态清晰者为初入作案现场,边走边窃听周围有无动静;步幅大而且力重者为逃出现场时,或因作案成功而兴奋,或因恐惧而心怯;步态混乱者大多出于恐惧或有意制造假象。
(2)犯罪现场的工具痕迹与犯罪现场心理痕迹的关系。
犯罪行为人在作案时为了达到预期的目的,常常要使用一定的犯罪工具,而这种工具的使用必然会在现场上留下一定的痕迹,我们通过对这些痕迹的分析,能获得犯罪行为人的作案动机、作案方式、犯罪时的情绪、犯罪人的个性等心理痕迹。例如一个单身老人一天深夜被人杀害,犯罪行为人极端残忍地用斧头将其脑袋砍下,现场勘查时发现老人睡觉的木头床椽被斧头顺势砍进约一寸深的口子,口子四周留有被害人的血迹,从这一工具痕迹我们可以分析出犯罪行为人当时是处于高度兴奋的状态之中,他调动了自己生理心理的最大能量,在挥动斧头的一瞬间,他只有一个念头:“一定要杀死他!”这种心理是仇恨,作案动机是报复。破案后证实了这种分析的正确。
(3)犯罪现场遗留物与犯罪人作案时的心理痕迹的关系。
犯罪现场遗留物种类繁多,其中常见的有犯罪行为人常用的物品、犯罪用的工具及犯罪人身体的分离物等。这些遗留物品不仅能反映犯罪行为人的身份、身体特征,还能反映出犯罪人当时的心理状态等。它们是案件证据的直接来源,办案人员一般都会引起重视。那种没有证据作用的现场遗留物,我们是否可以置之不理呢?实际上,有的案件的侦破,恰恰是民警们对一些看似无用的遗留物进行认真的心理分析,从而找准了案件的突破口而一举破案。例如某地发生一起杀人移尸伪造强奸杀人现场案,女被害人衣服被解,裤子被脱,但阴部却遮盖了一把油菜杆。这一把油菜杆本身没有物证价值,但却反映了犯罪人的一定的心理痕迹:犯罪人不忍被害人阴部被别人看见。侦查人员通过认真分析研究,认定此案系被害人亲属或有亲密关系的人所为,而且作案人传统守旧,由此便迅速确定了侦破范围。破案后,果然是公公与媳妇有奸情,婆婆发现后逼杀了媳妇,后公婆二人将其移尸村外,并伪造了强奸杀人现场,婆婆离开时,用油菜杆遮盖了被害人的阴部。这一盖,明显反映了犯罪人的心理活动,反映了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关系,从而为确定侦破范围提供了至关重要的信息。所以,我们在收集、分析现场物质痕迹的时候,既要重视有证据作用的痕迹,又要注意无证据作用的痕迹,这样才有可能找到犯罪嫌疑人真实、全面的心理痕迹。常言道:燕过留声,人过留迹。人的行为必然留下一定的物质痕迹。而人的行为是在一定心理支配下发生的,犯罪行为的发生离不开犯罪行为人的心理活动的作用。故犯罪现场的任何痕迹物证,都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犯罪人一定的心理痕迹。我们只有在重视物质痕迹的同时,注意认真研究分析犯罪人的心理痕迹,才能扩大视野,扩大信息来源,使我们办案少走弯路,从而提高办案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