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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静裸死案宣判 法院称特殊性行为不属强奸
 作者:第六感打开第六感的博客  人气: 6930  发表于: 06年07月11日15点0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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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静的彩色遗像靠在原告席的桌上,父母黄淑华和黄国华分坐两边,一家三口静静聆听法官范建阳用湘潭方言宣读判决书。姜俊武坐在被告席上,身后5米坐着他的母亲,他们被一条自由或有罪的分界线———不锈钢栏杆隔开。40分钟后,法官宣布姜俊武无罪,他自由了。
黄静的母亲大声质问法官和被告

  案发41个月后,曾被认为“中国网络第一案”的女教师黄静裸死案,昨日终于在湖南湘潭市雨湖区法院宣判,判决书长20页,结果却只有几行字:一,被告人姜俊武无罪;二,被告赔付原告黄淑华、黄国华经济损失59399.5元;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姜俊武离开看守他的警察,独自走过那道栏杆。

  宣读判决书过程中黄淑华一直面无表情,结束后她抬起黄静遗像,几步走到审判席前大声质问法官,审判长和审判员没有理她,她又转身,尖锐的嗓音在被告席上签字的姜俊武前响起:“你对得起自己的良心吗?!”“我说我对得起良心。”7个小时后,姜俊武坐在家里的沙发上回忆这一幕,“我反问她,这样做是否对得起黄静。”

  法院认定特殊性行为不构成强奸

  法院用一页半的篇幅来陈述认定的事实,给这起影响巨大的案件划上了暂时的句号。法院认定的是:姜俊武与黄静是恋爱关系,2003年2月24日凌晨,姜留宿于黄的宿舍并提出与黄发生性关系时,黄表示要等到结婚再行其事,姜尊重恋人黄的意愿,而采用较特殊的方式进行性活动。其主观上没有强奸的故意,客观上没有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之性交的行为,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接着,判决书批评了检察院:公诉机关没有综合全案证据认定,而将其行为之一,即被告人姜俊武扳黄静双下肢腘窝这一行为认定为强奸的暴力行为,是事实上和认识上的错误。

  判决书还解释了黄静的死因:在潜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下,因姜俊武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仅有这种行为原因,没有黄潜在的病理改变原因,黄静也不会死亡。可见,姜的行为与黄潜在病理是造成死亡的共同原因。姜应对黄的死亡后果承担50%的民事责任。

  判决书随后用半页纸的篇幅对民事赔偿部分做出认定,经济损失为11万余元,姜俊武应赔偿一半。

  最高人民法院的鉴定结果被采信

  针对争议的焦点———不同结论的死亡鉴定书,法庭最终采信了最后一份,即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理由是“专家组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详细查阅材料,通过先进仪器阅片……根据黄静器脏存在病变的客观事实,结合被告人及被害人的前后行为过程,证明了姜的行为作用及导致黄静死亡的原因,其鉴定结论更科学、全面、客观真实。”

  而湘潭市公安局鉴定认为黄静患有风湿性心脏病和冠心病没有事实基础;湖南省公安厅鉴定认为肺梗死导致死亡证据不足,两份被黄静母亲质疑的鉴定都不被采信。南京医科大学书证审查意见和中山大学鉴定虽然排除了上述两份鉴定的结论,但没有做出肯定性结论,而且这两份鉴定没有经司法机关委托不具备程序效力,也一同没被法庭采信。

  判决书的其它部分,主要列明本案相关证据和公诉人、辩护人陈述的意见。

  宣判后,法院办公室主任表示没有安排新闻发布会,法官也不接受采访。于是为什么本案经历超长审理和宣判时间,最高法院是否参与了拟订判决书等问题都没有了答案。

  姜俊武:我不愿意再想起黄静

  记者(以下简称记):姜俊武,我非常想问你一个问题:你后悔认识黄静吗?

  姜俊武(以下简称姜):我对黄静……不后悔。

  记:为什么?

  姜:因为我对黄静有感情。(沉默)对于以后的发展,我(当时)是不知道的。我不知道她父母是这样的人。

  记:如果时光可以倒流?

  姜:如果可以选择,我会选择(认识)她,但是有些事情我会做得更好一点,更成熟一些。

  记:比如说?

  姜:她有病的事情,我会了解得很清楚,我会更好的照顾她,还有掌握一些及时的急救方法,她发病的时候,我会采取一些救护措施。

  记:你觉得如果你了解得更多,也许不会发生这场悲剧?

  姜:是的,至少我不会单独留下发病的她一个人在那里。

  记:如果判决书判你有罪?

  姜:我应该是无罪的,我就是无罪的。

  记:你对这一点深信不疑?

  姜:我非常肯定。

  记:你觉得你自己在道德上、良心上是有罪的吗?

  姜:没有。我现在面对你,我觉得心很安。我为黄静的死,感到惋惜而已。

  记:对于黄静的死,你觉得你在法律上,道德上,都不应该承担任何的责任?

  姜:对。这个可以肯定。有些事情如果她父母或者她早跟我说,让我有个心理准备,也许什么事情都不会发生。

  记:你会经常想起她吗?

  姜:会。

  记:你还会想起她离开你的那个晚上吗?

  姜:没有想。那个晚上发生之后的一年期间,经常、不断的有人提醒我,不断要我重复那天发生了什么,我后来已经再也不愿意想起那个晚上,提起那个晚上。

  记:我刚才再次提起这个晚上的时候,你脑子里的第一感受是什么?

  姜:我又想起那个晚上了……

  记:这个感觉是什么?

  姜:痛苦,痛心,压抑。这个事情已经压抑了我三年多了。

  记:你害怕面对别人用强奸犯、杀人犯的目光看你吗?

  姜:当然。别人的误解,在我精神上是不断的压力。只要别人问我,我就会很紧张。我不希望别人谈起这件事,我不想成为焦点。

  记:即使法律判你无罪,我相信很大比例的人们还是会坚持以前的看法,仍然认为你有罪,因为已经没有人可以还原当天晚上发生的是什么……这些,你有勇气去面对吗?

  姜:可是我怎么才能改变别人的想法?唯一的办法还是隐姓埋名,过另外一段生活吧。

  记:你对爱情还有幻想吗?

  姜:当然有了。生活,就是喜怒哀乐。总会有爱的时候。

  记:那你怎么看待另外一份感情?

  姜:我不会去强求。

  记:你仍然充满期待?

  姜:希望缘分自然而然地来吧。

  记:你告诉我,你还爱黄静吗?即使她的死给你带来了这些?

  姜:我对她肯定是有感情,是爱。时间会改变,爱是不会改变的,尤其对一个逝去了的人。但是我对她的家人真的恨。(沉默)所以这样,我已经不愿意想起死者。

  来源:安徽在线-新安晚报

  ■事件回放

  2003年2月24日上午,21岁的湖南省湘潭市临丰小学女音乐教师黄静被发现全身赤裸死在学校宿舍床上。

  截至2003年6月8日,湘潭市雨湖区公安分局、市公安局、湖南省公安厅先后三次作出鉴定,认为黄静病死。但其母黄淑华认为女儿生前曾遭受暴力侵犯,开始维权之路。

  2003年6月2日,黄静生前男友姜俊武被刑拘。

  2003年7月3日、8月14日,南京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所和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分别提交了新的鉴定书,认为以前的鉴定结论缺乏证据,需进一步检查。

  2003年12月22日,湘潭市雨湖区检察院采纳由湖南省公安厅所作鉴定,以强奸中止罪对姜俊武提起公诉。

  2004年8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法医鉴定为:被鉴定人黄静在潜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下,因姜俊武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

  2005年12月7日,雨湖区法院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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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花果的』于2006-8-22 2:45:00发表评论:

  • 【ding198282在大作中谈到:】

    >无语。>唾弃这个男人。
    >不管有没有强奸,怎么会让女朋友赤裸着死在房间里?
    >他居然良心还安,也许你无罪,你就没有一点责任?
    >以后我也可以试试特殊的性行为了。真爽。
    >还有,舆论不能左右司法,应该是司法进步的表现,不过我却觉得有些悲哀。

    *******稍冷静的、稍客观的看此案。
    *******当我们要唾弃这个男人时, 我们会不会唾弃这个女子?门窗好象没有破坏,衣裤也没有撕破,姜某好象不是破门钻窗而入,也不是强行脱光黄静(否则有打斗撕衣痕迹,黄静也有机会喊救命),也就是说,二人裸体同床是黄静在某种情况下的选择。男人是什么东西大家都知道吧,同房同床有可能发生哪些事情不用多说吧?或许黄静守着最后一道防线,但前面的数道防线是自愿放弃的。对姜某这种人人想要杀之的坏人如此放纵,黄静是不是也要付一定的责任呢?
    *******年轻男女,婚前性行为或过度亲密的行为在当今社会多的让人不敢奇怪了。
    *******让女在裸死房间,可能是心理素质不过关,遇事慌张了。也只能对他进行智力上和道义上的批判,法律上无法追究姜某任何责任。舆论不能左右司法,恐怕在中国这样的案例不多,而且,黄静案的舆论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左右了司法。不必觉得悲哀,美国辛普森案,大多数人认为他有罪,但大多数认为不能判他有罪,宁可错放一千,不可错杀一个。这是美国人的法律。


    【老蔡在大作中谈到:】
    >我觉得民事责任50%太少,至少应该80%以上,其它没问题,告强奸未遂的确是没有什么证据,另外这个损失的定额也太低,人命就这么不值钱?

    *********老蔡认为民事责任80%有何依据?如果法律已经认定姜某无罪,姜某为何还要承担民事责任?据说姜家也要上诉,姜被判无罪,胆气也壮了,呵呵。我想,是否那个50%都是法院想平衡一下大家的怒气而给的。


    【简单爱在大作中谈到:】
    >不管怎么样拉,他都是间接杀人犯!!!!!!

    ********间接杀人犯的依据是什么?该怎么判姜某呢?


    黄的案子沸沸扬扬,各路神仙登场,公安、医院、政府、法医不得被质疑、否定。对黄的个案,我已经不象当初那样关心了,但我对民众对政府和公安的不信任感到可怕。
    政府和公安不知何时才能真正意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并加以改善。政府和公安如果没有民众的信任,以后还能做成什么事?这个社会并不多就完蛋了。

    该案中我关注一个人,就是中山大学女性研究专家艾晓明教授。她是女性研究专家,却在自己并不懂的法律、法医领域自以为是胡言乱语,引导众多粉丝捧场,推波助澜。我想,做为一个社会名人,应恰当使用自己的影响力。

    该案的结果,早就预测如此。不过,没有想到最后的鉴定结论是那样的,而当地法院也采用了这个鉴定。我看,在当时的情况下,专家出这个鉴定时一定抓掉不少头发,真的太为难了,为难不完全在于各方压力,而在于这个鉴定确实不好出。最后的结论,我觉得从专业上来说是不妥当的,但对处理这件事确实是有用的。如果打倒这个鉴定,我看,这个案子也真不好判决。
  • niningyu』于2006-8-12 12:53:00发表评论:

  • 该死
    :o
  • 第六感』于2006-8-7 15:54:00发表评论:

  • 这样的刑事案件照理说不可能不诉不理,即使公诉时起诉罪名发生错误,也完全有机会改正。但结果却并非如此,所以对有些情况,我不能不如小人一般地有所猜疑。
  • black』于2006-8-5 19:13:00发表评论:

  • 【工藤新一620在大作中谈到:】

    >【black在大作中谈到:】
    >>
    >>姜都没进入,怎么可以说是强奸呢?
    >这位同志批评的够尖锐.........18X勿进~~~
    我也没18啊
  • 工藤新一620』于2006-8-5 19:09:00发表评论:

  • 【black在大作中谈到:】

    >姜都没进入,怎么可以说是强奸呢?
    这位同志批评的够尖锐.........18X勿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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