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向来是宣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为证。 但是,有时这种宣称,却有值得怀疑之处。现试举两例: 例一: 上次去检察院实习,发现同样情节的交通肇事犯罪,所不同者,一人有钱,一人赤贫民工。有钱者,掏钱赔偿死者,于是乎逮捕也免了,上庭也是缓刑。无钱者,赔不出来,立即逮捕,上庭判的实刑。几年。 同样的过失犯罪,有钱一切好办,没钱乖乖坐牢。尤为可怜的是当检察官提审时问民工可有钱赔。他问:“多少?”答曰二十多万一条命。民工哭曰:“卖了我也凑不出两万多快啊。还二十万?!”他家有老父老母,娇妻幼子,还有幼妹(收养的),全靠他一人养活。现在少了这个顶梁柱,不知他家人如何生活?要知道他开摩的就是为的养家糊口啊! 试问,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乎?抑或金钱面前人人平等乎? 例二: 还是上次去检察院实习,发现差不多的盗窃案,外地人一律批捕。本地基本都可取保候审。 问起,则曰本地人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外地人弃保难觅影踪。 但是单位图方便,就可以草菅犯罪嫌疑人自由吗?刑诉对于逮捕与否,不是这么规定界限的吧? 试问,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还是户籍面前人人平等? 一介法律学人,热血尚未冰冷。试作不平之鸣,请有识之士斧正。 [此贴被风岚于2006-8-2 22:10:22修改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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