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理十诫由英国作家罗纳德·A·诺克斯提出,最早出现在他选编的《1928年侦探小说选》的序言中。网络上流传的十诫一般就是十句话,其实诺克斯本人在文章中已经解释得很清楚了。我将完整版本附在下面: 诺克斯推理十诫 罗纳德·A·诺克斯/文 ellry/翻译 选摘自《1928年侦探小说选》序 (涉及小说谜底的地方做了处理) 因此需要某种高超的技术,换言之,就是特别的法则。侦探小说的作家——在作家中是独一无二的——甚至在这样开放的年代都不能破坏这些法则。现代人可以尝试写诗而不用韵律,小说没有情节,散文没有感觉;他们也许是对的也许是错的,但是这样的自由不能出现在我们现在谈论的领域中。你不能写一篇格特鲁德·斯坦因(美国试验小说、散文和戏剧作家。在20年代的巴黎她是一群美国移居国外者的核心成员,这些人包括欧内斯特·海明威。她的著作包括《三个生命》和《艾丽斯·B·托克拉斯自传》。——译注)式的侦探故事。因为侦探小说是两个人之间的游戏,作者是一方,读者是另一方。如果读者不顾作者的误导在小说的一半处就指出正确的凶手或者推断出犯罪的正确手法,那么读者就得分了。如果作者成功的让读者在谁是罪犯的问题上犹豫不决,或者对于手法完全搞不清楚,这样一直持续到最后一章;并且作者告诉读者他应该如何通过已给的线索解开谜团,这样作者就获得了胜利。就像藏头诗或者纵横字谜竞赛一样,只有当线索公平时胜利才是光荣的。因此,当我们说侦探小说是有法则的时候,我们不是指做诗律那样的法则,而是说公平竞争的法则——对于普通英国人更需要考虑的事情。“不公平的”侦探小说不仅仅是品位差罢了。这个作者违反了行业道德,应该被踢出这个领域。 我在数年前曾经制定了一些主要的法则,在这里我再写出来并加上一些注释;不是所有的评论家都会同意它们的广泛性或者它们的普遍重要性,但是我认为大部分侦探小说“爱好者”会认识到这些原理——或者诸如此类——对于促成一篇侦探小说完整的趣味性是有必要的。我说的是“完整的趣味性”;我们不能期望所有的作家都做到,实际上这本书里选的某些小说也是明显违反这些规条的。让它们来说自己的价值吧。 I. 凶手必须早在故事的前半段出场亮相,而且他的思考脉络禁止被读者一览无遗。陌生人会完全扰乱游戏,陌生人从不知道的地方跑出来——往往是从船上下来——这使得读者没办法从来事件开端就进行怀疑。规条的第二部分很难表述得很明确,特别是考虑到克里斯蒂女士一些值得注意的表现。也许可以这样强调,作者不能将在罪犯人物上有意误导。 II. 理所当然的,故事中绝对不可存有超自然的力量或媒介。利用那种方法解决侦探事件,就像使用隐藏的摩托艇赢得游泳比赛一样。在此我斗胆认为这对切斯特顿先生的布朗神父是一种限制条款。他几乎总是暗示犯罪是由魔法干的借此削弱我们的嗅觉;而且我们知道他是位出色的运动员而不会依靠这样的解答。因此,尽管我们很少猜出他谜团的答案,我们总是怀疑错了人而丧失成功的喜悦。 III. 只允许有不超过一个的秘密暗室或者暗道。我要加上句,应该是一个暗道也不该有,除非案子发生在某种此类装置应该能想到的那种房子里。当我在我的小说中引入一个暗道的时候,我总是预先小心的指出这房子属于天主教囚室。□□□先生在《□□□》中的暗道就很公平;如果一所现代的屋子还有如此装备——而且这花费很大——所有的村民必定都知道它。 IV. 禁止使用当下尚未发明制产的毒药,也不可利用繁复难懂、需要长篇解说的器械工具来犯案。也许有某种未被发现的毒药在人体有某种未知的反应,但是它们还没有被发现,它们也就不能在小说中使用;这不是正人君子所为。几乎所有的桑代克医生的案子——如奥斯丁·弗里曼先生记录的——有着轻微的医学瑕疵;你不得不在故事的结尾去听一场长篇的科学讲座,为了明白为何案件如此巧妙。 V. 角色人物中,绝对不可以有中国人。为什么要这样,我不知道,除非我们能在我们西方傲慢的观念中找到某种证据证明中国人在智力上高人一等却在道德上极其低下。我只提一个明显的事实,如果你翻开一本书的某页,看到诸如“秦禄的细长眼睛”字样,你最好立刻合上书;那不是好书。唯一的例外——在我的记忆中如此,也许还有其他的——是厄内斯特·汉米尔顿勋爵的《蒙沃斯的四桩惨案》(厄尔·德尔·比格斯笔下中国侦探陈查理也是中国人的正面例子。——译注)。 VI. 决不可透过意外事件帮助侦探,或者侦探利用无法解释却又正确的直觉破案。这也许是条过分的规定;对侦探来说这样的情况借助灵感是符合规定的,即在依靠这些灵感之前通过天才的调查证实它们。而且,他的灵感应该是自然的,目前的所见所闻能让他突然产生灵感。但是这样的例子是不允许的,例如他在落地大钟里找到了希望是因为没来由的本能告诉他那就是搜查的正确位置。他去那里寻找必须因为他认识到如果他处在罪犯的位置那里是个隐藏的好地方。而且一般来说,他思考过程应该详细的描述,不仅是给个大纲罢了,在结尾解释说明时应该一五一十的陈述出来。 VII. 侦探自己绝对不可以犯罪。这项规定只在作者亲自担保声称侦探的确是侦探的情况下实行;罪犯也许能扮演侦探的角色,就像在《□□□》里一样,并且伪造证明文件迷惑其他的当事人。 VIII. 侦探不可特意着眼于无关案情的线索,以免误导读者。任何作家能这样写,伟大的皮克洛克·福尔斯突然弯下腰从地上拣起一样东西,并且不让他的朋友看见。他低声说“哈!”且脸色阴沉——这些都是不合规矩的。侦探小说作者应该展示他的线索并且将它们在我们面前晃动:“这里!”他说,“你怎么看?”而我们看不出什么名堂来。 IX. 侦探身旁那位忠心却有点笨拙的朋友“华生”,绝对不可隐瞒其思惟;这个角色的智商,最好能在一般人的平均智力之下。这是一条尽善尽美的条款;它不是为了要求侦探小说存在一个华生角色。但是如果他的确存在了,他的存在就是让读者有个对手,就好像在进行智力竞赛。“我也许是个蠢货,”当合上书时他对自己说,“但是至少我没有像老华生那么老糊涂。” X. 故事中禁止有双胞胎的设计,除非一开始就告知读者。这个诡计太容易了,而推测出来却太不可能。我要加上一条附文,罪犯不应该借助伪装的神奇力量除非我们得到公平的警告说他或她常常为了演戏而化装。这样说明就妙极了,例如,在《□□□》! 我怀疑,这份十诫远非完备;毫无疑问我的读者都渴望在这份单子上加上更多的限制。法则太多太严也会令作者的发挥得到限制,技巧的运用不会变得简单而是越变越难。人们会注意到公众对于侦探小说的需求没有减少,写出好的侦探小说的人却不多,有创意的小说随着时间的发展正变得越来越少。游戏快要结束了;真担心不久以后这就会变成现实。卡伯布兰希卡先生目前呼吁一种更有趣的国际象棋,这种棋盘的格子更多。但是我们如何在侦探小说游戏中找到更能扩展好奇心的方式呢?我们如何前进,这会把我们推向可能还是不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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