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推理之门 >> 推理大全 >> 新闻案例 >> 法律案例 >> 正文
刘艳萍故意杀人案
作者:佚名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6499    更新时间:2005-1-4    文章录入:今何在     分享到校内网 添加到QQ书签 转帖到开心网 推荐到豆瓣9点 分享到豆瓣
  「案情」。R27F3TK3,★Tuili.com推理之门版权所有★…D51G1KK1?
  公诉机关宜昌市人民检察院。。4Q5U1:NY,★Tuili.com推理之门版权所有★…2C4D23RI?
  被告人刘艳萍,女,50岁,原系葛洲坝水利水电工程集团三峡医院护士长。。4Q5U1:NY,★Tuili.com推理之门版权所有★…2C4D23RI?
  宜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1月30日晚,被告人刘艳萍在其家中采取药物注射的方式致陈利华死亡,次日凌晨持擀面杖、尖刀等作案工具潜入陈妻孙秀平的卧室将孙杀死,并于当日上午11时许将硫酸泼向陈的儿子陈勇,致其受轻伤。刘艳萍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R4ONINWD,★Tuili.com推理之门版权所有★…R6XGFGUI?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刘艳萍与陈利华于1997年6月相识,二人长期保持不正当的两性关系。陈的妻子孙秀平及儿子陈勇发觉后,极力阻止二人交往,陈勇于2001年7月29日前往刘艳萍家,对刘进行指责和殴打,并强令刘艳萍、陈利华各书写了一份二人不再来往的保证书。刘艳萍对此怀恨在心,并产生报复的想法。2003年1月30日,陈利华在刘艳萍家吃完晚饭后,二人发生口角,陈产生自杀的念头,刘艳萍即提出以药物注射的方式帮助其自杀,陈表示同意。当晚21时许,被告人刘艳萍到医院拿回盐酸氯丙嗪、盐酸哌替啶(俗称杜冷丁)、氯化钾、生理盐水及一次性注射器,给陈实施静脉注射,致陈死亡。次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刘艳萍携带尖刀、擀面杖、硫酸等作案工具来到陈利华家,用钥匙打开大门,进入孙秀平的卧室,持擀面杖猛击正在熟睡的孙秀平的头部,孙惊醒后进行反抗,刘又持刀砍击孙的头、面部等部位,最后用双手卡住孙的脖子,致孙死亡。刘艳萍作案后继续潜伏在陈家。当日上午11时许,陈勇回家,刘艳萍即将硫酸泼向陈勇,陈奋起反击,将刘艳萍打昏于地,并打电话报警,刘艳萍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被害人陈勇的左耳、双手背百分之二灼伤,损伤程度为轻伤。。R4ONINWD,★Tuili.com推理之门版权所有★…R6XGFGUI?
  「审判」。R4ONINWD,★Tuili.com推理之门版权所有★…R6XGFGUI?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艳萍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造成二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刘艳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DWRP8842,★Tuili.com推理之门版权所有★…ESIH4414?
  宣判后,被告人刘艳萍以陈利华、孙秀平、陈勇均有过错为由提出上诉,要求从轻处罚。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刘艳萍与陈利华长期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在受到陈利华之妻孙秀平和其子陈勇的指责和阻拦后,竟持刀杀死孙秀平、用硫酸烧伤陈勇并非法剥夺陈利华的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被害人孙秀平、陈勇制止刘艳萍与陈利华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的行为并无不当,刘艳萍提出三被害人均有过错的辩解理由不予采纳。刘艳萍的行为论罪依法应当判处死刑,刘艳萍上诉要求从轻处罚和辩护人提出对刘艳萍量刑过重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㈠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DWRP8842,★Tuili.com推理之门版权所有★…ESIH4414?
 。DWRP8842,★Tuili.com推理之门版权所有★…ESIH4414?
  • 上一篇文章:谢涛等七人绑架案

  • 下一篇文章:迈克尔·杰克逊之死被定为凶杀 生前医生涉重嫌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5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相关文章:
  • 游客『忍者』于2006-9-2 13:18:38发表评论:
  • 评分:1分
        我认为每个平时很正常的人,当他或她做出极端行为时,一定是有其的心理基础为动机。每每遇到事情的时候,一个人处理事情的能力、考虑问题的角度、控制情绪感情的程度将决定结果。

  • 游客『苏摩』于2006-8-29 14:39:10发表评论:
  • 评分:3分
        总是这样纵容小罪,肆意伤害他人身体,受到的惩罚多半只是批评教育,如此以来,就算死刑有多残酷,仍挡不住冲动与愚昧的报复之心,因为他们心中没有法律的概念。
    新闻中经常见到,当事人当着警察的面殴打或互殴,最终结果也不过就是批评教育与调解,就是这样:法律的权威与尊严都败在执法者的手上。

  • 游客『猫猫』于2006-5-11 17:43:08发表评论:
  • 评分:3分
        《红字》的结尾,狄更斯说:每一个向罪人扔了石头的人都和她一样有罪。能审判人的只有上帝。人怎会知道上帝的想法?!为什么学不会上帝的宽容和温暖却总以为自己可以和他一样惩罚别人呢。我的父亲曾在15年前爱上过别人,我们全家都为此蒙阴受难,葬送了我全部童年的欢乐。但我选择了理解他包括那个女人。我母亲再也不会回来的青春和健康,付出了那些惨重的代价,但另一个女人也是一样。

  • 游客『过客』于2006-4-5 20:26:10发表评论:
  • 评分:4分
        就我个人认为法院应考虑事情的起源,虽其手段恶劣,但陈的儿子仍有错,不应泄私愤而殴打刘

    查看关于此文章的所有评论
    没有相关文章